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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镇属各站办所(中心、大队):

现将《古港镇财经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港镇人民政府

2023529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政府采购行为、防控采购风险、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浏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和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管理是对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二节  政府采购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镇政府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单位行政负责人

副组长:财政所分管领导采购站办所分管领导

  员:财政所负责人、党政办负责人、采购站办所负责人、采购站办所经办人、纪检(监察)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每次采购需从采购小组成员中抽取人员,成立临时采购小组,且不低于3人。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 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采购方式、成交价格与供应商等;

(二)监督镇政府采购工作,协助采购监管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三)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含)人以上组成,具体为采购业务站办所委派代表1人,财政所委派代表1人,纪检(监察)委派代表1人及其他所需验收人员。对于验收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镇政府采购主要负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各业务站办所提出的采购申请,将应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的采购事项,提请党政联席会审议;

(二)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并在政府采购系统中申报;

(三)对采购资料、合同进行备案;

(四)参加采购谈判,负责协调工作;

(五)参与单位自行采购;

(六)操作并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七)做好采购意向公开。

财政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成立采购业务临时机构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和验收小组,分别履行评标、谈判、询价和验收职能。

第八条各业务站办所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相关业务站办所主要职责有

(一)确定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制定采购招标文件;

(三)全程参与采购有关工作,如:确定采购方式,成立临时采购小组,组织采购谈判及组织验收,配合做好询问和质疑答复等;

(四)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五)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各业务站办所采购经办人员作为采购执行主体,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九条纪检(监察)作为采购活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镇政府采购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不按流程的做法予以制止,确保采购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二)对镇政府采购中的纠纷、质疑、投诉进行处理;

(三)参加采购活动,负责监督工作。

第三节  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条单位采购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财政所采购业务站办所,根据单位内控要求,拟定采购实施方案。

(四)具体采购数额标准如下:

1.货物和服务类

采购类型

采购金额

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0-10万元(不含)

电子卖场直购或竞价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电子卖场竞价

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竞争性谈判(磋商)

20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0-40万元(不含)

按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或通过电子卖场直购和竞价

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竞争性谈判(磋商)

20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

2.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类

采购金额

采购方式

0-10万元(不含)

按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10万元(含)-60万元(不含)

按发改局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

60万元(含)以上

按发改局相关规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

3.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

采购金额

采购方式

0-20万元(不含)

按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20万元(含)以上

按发改局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

第十一条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为规定限额标准以下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一、货物及服务类

(一)预算在2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站办所自行填写预算申报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预算在2万元至10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由各业务站办所填写采购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预算在10万元至40万元(货物)、50万(服务)(不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

二、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类

(一)预算在2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站办所自行填写预算申报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预算在2万元至10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由各业务站办所填写采购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预算在10万元至6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

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

(一)预算在2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站办所自行填写预算申报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预算在2万元至10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由各业务站办所填写采购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预算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0—100万元内,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预算在2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镇长同意,预算在2万元至10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策,均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直购;预算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报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策,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四)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但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十三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财政所会同业务站办所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四节  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四条各采购站办所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由业务站办所财政所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各采购站办所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属于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且达到评审标准的项目,应进行控制价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六条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 须先按照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第十七条各采购站办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应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采购需求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也要充分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两型产品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政府采购功能政策。采购需求的参数应接近市场公允参数、不存在排他性条款,采购工作小组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第五节  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 除落实外部法定要求、执行相应程序外,须履行如下规定:

(一)内部会商

以下采购事项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组织采购、财务、法制、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内部会商,并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

1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2采购进口产品的;

3.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用推荐供应商的;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5紧急采购项目;

6涉密采购项目。

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党政联席会同意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由采购站办所随机抽取或根据项目特征和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考核情况,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站办所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拟定委托代理协议并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定。

(三)招标文件审批

1各采购站办所接到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后,以审批后的采购需求为依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初步确认工作,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后报党政办审核、采购站办所分管局领导审批确定服务类、货物类2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还需报镇长进行最终审批;

2审批确定后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3上述工作应形成书面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开标评标

1.财政所须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好开标评标工作,指派经采购工作小组授权的评标人员参加评标工作;

2采购站办所收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五)成交供应商确认

采购站办所收到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通知后,须书面对结果进行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定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六)合同签订

1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采购站办所应在3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内部法制审查后报采购站办所分管领导审批确定,镇长进行最终审批。

3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需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由各采购站办所填制《办公用品需求审批表》,审批完成后报财政所,由财政所在电子卖场中进行操作。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在电子卖场直购,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第二十一条镇政府自行采购项目,由镇政府党政办牵头组建开评标、验收小组会同需求站办所拟定采购实施方案,报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节 采购履约验收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验收管理

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简易验收。采购完成后由财政所、采购站办所、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简易程序验收报告单》,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由财政所参与验收,纳入固定资产登记。验收结束后,全体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采购验收表、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

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一般验收。一般验收应到财政部门抽取验收专家,由采购站办所代表、验收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按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进行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3.所有的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多媒体会议室(教室)类政府采购项目;

4.采购活动中接到有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

5.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质量标准较为复杂,相关专业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合同备案及采购资金支付

(一)财政所和各需求业务站办所应分别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和存档

(二)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需求业务站办所在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审验手续齐备的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

2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第一次支付);

4合同及验收表(第一次原件,后续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按支付进度进行支付,不得超前。

第二十四条采购备案登记及上报

(一)采购完成,财政所须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及时进行存档备案。

(二)各站办所自行采购的,分别自行备案,财政所负责检查。

(三)采购资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五条绩效管理

将政府采购内控执行情况纳入对各站办所及员工的绩效考评,督促各项目参与站办所及人员提高认识,保障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执行。

第七节  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镇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采购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业务。

第二十八条各采购经办人在执行采购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不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四)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财政局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五)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活动,以及改变评审结果

(六)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

(八)不按合同约定的验收要求及流程组织验收。

(九)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八节  

第二十九条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涉密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调整,本制度另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古港镇办公用品及服务类采购申请表》

2.《古港镇政府机关大宗物品及服务类采购申请审批表》

3.《古港镇项目建设申报表》

4.《古港镇政府采购审批表》

5.《古港镇自行询价采购申请审批表》

6.《古港镇政府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

7.《政府采购合同简易程序验收报告单》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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