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015/2021-37377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和建设法治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防控财政政策制定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制定的政策范围包括: (一)根据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拟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办法、细则等,制定相关财税政策; (二)制定、修改、废止涉及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债务、会计、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财政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本区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定一般性财政管理政策; (五)解释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财税改革政策、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一般性财政管理政策; (六)向区委、区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及其财政部门提出财税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属于区财政局政策制定范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制定的政策因目标或导向失误、制定依据不充分、制定程序违规、内容缺失或错误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等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一)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不符; (二)不利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在一定阶段的决策部署; (三)与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局党组关于深化财税改革的决策相背离; (四)影响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与预算改革相抵触; (五)出现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相冲突; (六)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符,导致严重负面影响; (七)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八)决策程序不民主,导致政策执行不畅; (九)政策失误造成执行推诿扯皮,或造成直接、间接的不合理减收增支等。 第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政策制定风险分为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 (一)重大风险。指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识别并做好应对风险准备,或因政策制定不当引发有关方面对财政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对财政部门声誉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对财政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损失。 (二)一般风险。指因政策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理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条 政策制定风险防控的目标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和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等各种内部控制方法,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到政策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核、决策、公开、解释、评估、调整和终止全过程,不断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六条 建立完善政策制定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明确各单位在政策制定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政策制定风险。 (一)局内控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策制定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审定政策制定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二)内控办负责组织对政策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有效性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政策制定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制定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厅内控组报告,督促落实局内控委决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内控执行情况及风险事件。 (三)综合办公室、预算编制局牵头管理政策制定风险防控工作,必要时向局内控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各科室要制定政策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和二级控制流程,明确风险节点,细化岗位责任和考核机制。 (五)政策制定科室对本科室的政策制定风险实施持续、有效的防范控制,定期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的分析评估和自查,必要时并向内控办报告有关情况,主动接受内控办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政策制定的局内科室。 第二章 政策立项风险防控 第八条 政策立项风险,是指局内科室确定政策项目缺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目标取向不清晰、不正确,缺乏解决问题的导向,脱离现实需要,不符合程序等。风险事件类型参见表1。 表1 政策立项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内部风险政策目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目标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目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目标取向不清晰、不正确,缺乏解决问题的导向重大 政策制定科室对政策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发生误判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立项未征求相关科室意见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立项未报综合办公室纳入统一的立项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经批准的政策制定方案未及时报内控办备案一般政策制定科室外部风险政策立项的主要依据发生预期外的重大变化一般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预期外的重大变化一般改革发展思路出现预期外的重大调整一般第九条 政策立项应有充分依据。违背以下依据的,视为政策立项重大风险。 (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预算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适用的国际条约;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四)全国人大及省人大、市人大、区人大的相关决定,区人大审核通过的年度预算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区财政局党组、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及局长的重要批示。 第十条 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本科室制定的政策立项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的立项流程控制管理。 (一)拟定政策立项计划。科室根据上级政府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局党组有关部署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政策立项计划由政策制定科室负责制定,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内控办备案,同时抄送局综合办公室。执行中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对政策立项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提出具体政策制定方案。对于一类立法项目,科室根据年度政策立项计划提出具体政策制定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制定的目标、依据、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预测、政策内容的基本思路、进度安排等。 (三)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政策制定科室应就政策制定方案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政策制定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调整完善。 (四)局领导审定。政策制定方案经科室达成一致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局领导召集协商。 (五)备案管理。经批准的政策制定方案应于15日内报内控办备案,同时抄送局综合办公室。 第三章 政策起草风险防控管理 第十一条 政策起草风险是指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因对政策制定的目标理解不透彻,而且调查研究不充分、统筹不够,导致政策内容缺失、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等。风险事件类型参见表2。 表2 政策起草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制度流程风险对政策制定目标理解出现重大偏差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起草没有开展调查研究或课题论证、分析重大政策制定科室调研对象选择错误,或缺乏代表性、典型性重大政策制定科室调研未深入实际,了解情况不够全面,调研内容存在严重疏漏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未向有关方提供表达意见的便利渠道和合理时间一般政策制定科室政策起草没有全面听取和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起草对不同意见缺乏充分协商和讨论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内容过于强调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重大政策制定科室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情况未形成书面报告及电子文档重大政策制定科室廉政风险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起草的政策向某些特定的组织、群体或个人倾斜,可导致利益相关方不当获益重大个人受利益相关方阻碍或干扰,起草的政策可导致利益相关方不当获益重大个人保密风险未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一般个人未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重大个人外部风险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预期外的重大变化一般改革发展思路出现预期外的重大调整一般第十二条 政策起草的原则。 (一)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导向作用和科学性; (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战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地区、民族间重大差异,既要维护一般原则,也要合理区别对待,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三)政策起草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将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与发挥首创精神结合起来,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提高政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政策起草应建立制度控制。 (一)研究政策目标。政策起草首先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政策制定目标,深入理解目标取向、总体要求,提出正确的政策制定路径和解决问题的导向。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将调查研究作为政策起草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科室应对拟制定的政策在起草过程中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关键环节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调研课题纳入局年度重点课题计划管理。要广泛搜集国内外和全区范围内的有关信息,加强比较分析,对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形成一般性判断。跟踪研究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变化等情况,深入实际,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信息和动态反映。 (三)相关方协调与公众参与。政策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征求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政策草案内容涉及局内、局外有关单位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一般应在召开会议7日前将政策项目调研提纲或者征求意见稿发给与会人员。 召开政策项目听证会,一般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的范围及确定人选的标准。 政策制定科室召开政策项目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姓名、主要观点和理由。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政策制定科室应及时整理情况反映,报内控办备案,重大情况报局领导。 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政策起草的参考依据。 (四)社会影响和财力测算。涉及财政收入的政策,应充分考虑公平、效率、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担能力;涉及财政支出的政策,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财政承受能力,防范财政风险。 (五)社会稳定和经济风险预测及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关系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容易引发争端和质疑的政策,要进行社会稳定和经济风险预测及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专家和相关方面意见。 第四章 政策审核风险防控管理 第十四条 政策审核风险是指在政策起草完成后,按政策制定流程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时,出现疏漏偏差等。政策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区财政局的法定职责和局党组决策部署; (五)是否与其他现行政策相协调; (六)是否按程序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调; (七)是否符合财税政策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政策审核风险事件类型参见表3。 表3 政策审核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制度流程风险未发现起草的政策不符合宪法的规定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综合办公室未发现起草的政策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综合办公室未发现起草的政策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综合办公室未发现起草的政策不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综合办公室未发现起草的政策与其他现行政策规定不协调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相关方面意见缺乏,或意见未被采纳但缺乏充分合理的理由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综合办公室未发现起草的政策不符合区财政局的法定职责重大政策制定科室、综合办公室起草的政策未按要求送请审核和会签的一般政策制定科室未按要求进行审核和会签的一般政策制定科室和会签科室保密风险未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一般个人未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重大个人外部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预期外的重大调整一般改革发展思路出现预期外的重大调整一般第十六条 以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政策,政策审核风险防控责任由综合办公室承担;以其他文件形式制定的政策,政策审核风险防控责任由政策制定科室承担。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策审核机制。以区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政策,政策文稿报送局领导签发前,制定科室应当将文稿送综合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局内多个科室会签的,最后会签综合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政策文稿未经综合办公室合法性审核和会签,起草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综合办公室对政策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与制定科室达成一致的,签发审核意见。认为政策文稿存在合法性问题,并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抄送内控办、政策制定内控牵头科室,由制定科室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分管局领导组织协商后审定。政策文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政策制定科室不得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不得将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 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不是以规范文件形式制定的政策,政策文稿报送局领导签发前,制定科室也应根据需要,将文稿送有关科室会签。未经必要的会签程序,制定科室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没有形成最终一致意见的文稿,政策制定科室应将不同意见汇总报分管局领导,由局领导召集协商。 第五章 政策决策风险防控管理 第十八条 政策决策风险是指因情况掌握不全面、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导致政策决策出现偏差或严重失误等。风险事件类型参见表4。 表4 政策决策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制度流程风险对政策制定的依据审核不严重大政策制定科室负责人和签发文件的局领导对政策内容把握不准确重大未发现决策前程序不完整重大在决策层次,未与相关方面进行充分协调重大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重要决策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重大廉政风险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制定的政策向某些特定的组织、群体或个人倾斜,导致利益相关方不当获益重大保密风险未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未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重大外部风险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预期外的重大变化一般改革发展思路出现重大调整一般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决策权限和程序,实行三级决策责任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作主履行决策权力。 (一)政策起草的牵头起草人负第一级决策责任。负责将起草成型的政策文稿报科室分管处领导审核; (二)政策起草牵头科室主要领导负第二级决策责任。科室主要领导应召集集体研究讨论政策草案,审核有关政策草案,形成初步决策意见。涉及保密等不宜公开事项,应召集科室科长、政策起草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研究讨论形成初步决策意见,并根据需要送有关科室会签。 会签科室对政策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政策起草牵头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牵头科室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四)政策起草牵头科室分管局领导负第三级决策责任。审定政策草案时,应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草案是否已满足要件具备、程序完备、背景情况充分属实,以及政策合规性、实用性等条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政策,是否已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同意,以其他文件形式制定的政策,是否已充分吸收相关科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对科室之间协商后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召集协调会议,研究协商一致并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认为必要时,报送局长审定。 第二十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由区财政局牵头起草的政策或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的政策,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政策起草牵头科室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必要时,应报请分管局领导出面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完善集体决策机制。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工作会议领导讲话文稿等重大决策,由区财政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局长签发。 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等报送的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应报内控办,抄送局综合办公室和有关科室。 第六章 政策公开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策公开风险是指政策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策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依申请公开的政策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等,导致负面影响和损失。风险事件类型参见表5。 表5 政策公开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制度流程风险应该主动公开的政策未公开重大政策制定科室、办公室政策公开不及时一般政策制定科室、办公室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策,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公开时未作区分处理重大政策制定科室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策,对于社会的公开请求简单化地加以拒绝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公开可能引发国际质疑和争端重大政策制定科室、办公室保密风险公开了依法需要保密的政策重大政策制定科室、办公室外部风险因外部原因导致政策解密而政策保密未作相应调整一般第二十四条 政策公开风险防控管理按照《莲都区财政局公共关系风险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及《莲都区财政局机关运转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政策解释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政策规定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应进行政策解释。 第二十六条 政策解释风险是指在已制定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对相关问题适用政策的解释与政策规定不符,解释不一致等。风险事件类型参见表6。 表6 政策解释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制度流程风险政策应解释而未解释重大政策制定科室政策适用错误重大政策解释科室政策解释与政策规定不符,与原有政策的基本原则、概念和内容相冲突重大政策解释科室政策解释不清晰、不准确重大政策解释科室政策解释超出原有政策范围重大政策解释科室属于局内科室联合制定的政策,不同科室的解释不一致一般政策解释科室越权解释重大越权解释科室廉政风险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对政策进行曲解,导致特定的利益相关方不当获益重大个人外部风险属于不同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其他部门的解释与我局的解释不一致一般 第二十七条 政策解释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控制。 (一)明确政策解释职责。对政策的正式解释与政策本身具有同等效力,属于区财政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解释工作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作出,由制定科室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部门的,由制定科室商有关科室或单位共同负责。 (二)明确政策解释主体。制定科室在解释政策时,应按照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局领导或处领导审定后,以适当形式作出。 (三)政策解释整理汇总。政策解释应当及时进行整理汇总,以便于政策执行。 第八章 政策评估、调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政策实施定期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和掌握政策实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修改、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或停止执行的相关建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政策实施以后,政策制定科室要紧密跟踪政策实施过程,充分了解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原则上重大政策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 (三)政策评估可以由制定科室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但该第三方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四)内控办可以对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和终止建议。 (五)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对象应包括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 (六)评估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政策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的必要。 (七)评估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跟踪调查、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以便全面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八)政策制定科室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政策等建议。评估结果应书面报告分管局领导、内控组,抄送内控办。 第二十九条 政策实施后发现问题的,或出现新情况需要解决的,要及时按照政策制定的程序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建立健全政策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进行政策评估后发现需要调整; (二)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局党组根据形势变化要求调整; (三)政策制定依据出现重大调整。 (四)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三十条 应建立健全政策终止机制。对已经失去存在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政策,要及时清理终止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已被新的政策代替的,宣布废止;有效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每2年开展一次。清理结果公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二)政策制定科室认为有必要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清理目录,报综合办公室审定后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公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三)本办法提到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政策的清理,由政策制定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公布由政策制定科室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策制定应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政策制定中形成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文档,实现全程留痕。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下属具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内控组负责修订,由内控办会同有关科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1 区财政局政策立项流程图 图2 区财政局政策起草流程图 图3 区财政局政策审核流程图 图4 区财政局政策决策流程图 图5 区财政局牵头或配合政策决策流程图 图6 区财政局政策评估、调整和终止流程图 |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转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京ICP备19055770号-4
Transverture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uangdong Branc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尚层国际160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
佛山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云创空间
东莞市大朗镇富丽东路226号松湖世家
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兴路881号
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
欢迎来到本网站,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稍后再说 现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