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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对于检察官直接监管、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第三方监管是相对比较可行的刑事合规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员,一般由专业律师担任,必要时可以加入审计师、会计师、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可以考虑通过相关部门根据一定的专业要求和执业条件筛选具有资质的专业合规候选人员,设立刑事合规人才库。涉罪企业可以在刑事合规人才库选定自己的刑事合规监管员。
一、刑事合规监管人是谁?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探索,刑事合规监管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选取的拟合规企业,并通过一定方式选取第三方进行企业刑事合规监管的人员。目前因为并未有成熟的制度安排,各地叫法不同,有合规监管员、合规考察机关、合规监管人、合规监督员等各种不同的称呼。
二、基本任务
刑事合规监管员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对涉罪企业进行合规化辅导和指导,并帮助企业构建和完善内控体系,建章立制,对企业合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预防和管控,并对已经出现的犯罪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和修正,帮助企业尽快实现合规经营,避免或者降低刑事风险。
三、刑事合规的监管模式
由谁来担任刑事合规监管员?这是个监管模式的问题。从探索实践来看,大概有三种模式:
一是检察官监管模式;
二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三是第三方监管模式。
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最为妥当的我认为还是第三方监管模式。
首先,检察官监管模式具有明显的劣势。所谓检察官监管模式是指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对拟作刑事合规程序的企业,进行合规监管。这里,检察院既可以指派原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企业刑事合规监管,也可以另行指派其他检察官进行合规企业监管。但均有难以回避的不合理之处。
一是检察官不具有中立性。如果检察官企业涉罪案件的承办人,又是企业是否达到合规要求的监管员,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检察官因为有企业涉罪案件的承办,导致对后续合规的审查判断具有偏见。
二是检察官没有时间去跟踪监管企业。检察官日常工作已经非常繁忙,人均办案量普遍较高,人案矛盾长期存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检察官的工作量,让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充当企业的合规监管员,是不现实的。
三是检察官没有足够的专业基础去完成企业合规监管工作。企业刑事合规与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不完全一样。刑事合规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要求,其中涉及企业管理、财税管理、行政监管、法律知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内容。对于检察官来说,并非是一个擅长的事情。
其次,检察机关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也并不可取。
这种目前是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中的探索模式。即,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涉罪的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和监管,对于考察合格的予以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具有刑事专业能力,而行政主管部门也具有行政管理和监督考察的能力,二者结合,本应该是强强联合,然而实际情况却可能会恰恰相反。
一是检察官监管模式的劣势在这种模式中依然存在。
二是行政主管没有企业合规的制度设计,没有依据和动力配合检察机关做这个事情。
三是长期的法律实践证明,行刑联动机制存在诸多障碍,做点事情太难了。
最后,第三方监管是相对比较可行的模式。第三方监管一般主要是由专业律师担任企业合规的监管员,必要时可以加入审计师、会计师、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
一是第三方监管能够最大程度确保检察官公正客观。第三方监管机关和监管员具有独立性,根据监管要求独立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的监管报告也同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意见一样,具有独立性、客观性。
二是第三方监管能够满足合规监管的专业要求。第三方监管员一般都是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应的监管机构也是有资质的。合规监管本身是一项复合的评查工作,必须要求一定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具有合规的基本专业能力。
三是第三方监管能够满足合规监管的工作要求。企业刑事合规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内部全面或者重点合规审查,内控体系的完善和构建,内部相关调查工作的开展,也包括常规的培训和整改、查漏堵漏的建章建制和检测,最终形成合规报告。这个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是一个漫长的工作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不是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的第三方监管人员,是无法实现这样的工作要求的。
四、刑事合规监管员的选拔模式
刑事合规监管员,由谁来选拔,如何选拔?不仅决定了刑事合规的成效,也会影响企业的最终刑事处罚结论。应当慎重对待。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选拔:
一是检察院指定。检察院制定某个律师或者第三方机构派员担任刑事合规监管员。比如检察院通过公开选聘一定数量的律师担任合规监管员。类似于人民监督员、法院的指定破产管理人等等。但是这种形式会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垄断,容易产生寻租空间。
二是涉罪企业自主选择。涉罪企业自主选择某一个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第三方专业人士,担任自己的刑事合规监管员。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选择的自由性。但是,弊端在于涉罪企业自主选择,容易导致第三方监管员失去中立性。毕竟拿人钱财,要为其说话。
三是建立刑事合规监管员的人才库。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由相关部门根据一定的专业要求和执业条件筛选具有资质的专业合规候选人员,设立刑事合规人才库。涉罪企业可以在刑事合规人才库选定自己的刑事合规监管员。这种方式较为折中,也相对公开透明,有利于净化市场和促进合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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