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程序内容不少,相应的程序技术也有很多可以讨论。因为时间关系和今天交流活动的容量原因,就仅仅对证据相关问题做一些交流。
1、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事宜的把控
1)被申请人主动及时提交的,占绝大多数。
2)对少数懈怠或有其他想法而不及时提交的,仲裁庭予以督促、催促。
3)不理会仲裁庭督促的,后果是严重的。
2、对证据的全面性的把握
1)当事人/代理人一般都主动的要求对方提交于其控制下的证据。
2)一般双方都能够对其中部分要求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另一方提出的一些要求。
3)意见不一致的,仲裁庭来做出决定。
4)仲裁庭也会根据案件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内容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交一定的证据,虽然不多见。
3、对证据的质证
国际上质证细致入微。即便是书证,包括交易过程中的来往函电,国内一般认为任何读者可以自行阅读理解明白的,也由当事人的具体经办人员来口头讲述解释。对于证据的理解,对相应事实的认定,显然当然清楚明白,仲裁员心里特别踏实笃定。
比较而言,国内仲裁程序显然匆忙仓促。
4、我的粗浅分析
前面谈到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事宜的把控,目的在于避免庭审时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偷袭仲裁庭,避免二次开庭,旨在提升效率。
对必要证据的全面把握,抛弃套用谁主张谁举证包打天下机械套路,要求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也必须提交,利于仲裁庭全面掌握必要的事实相关证据,尽量使法律事实趋近于客观事实。这是普通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与大律法系的举证制度逐步融合形成的有限开示机制和模式,旨在实体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证据的细致的质证,达到必要的广度和深度,符合还原事实真相的需求。
以上谈的效率,不仅是减少时间总量的消耗,更重要的是,顺应时间是线性的,时间是不可逆的属性特征,确保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认知过程符合认知心理学规律。至于前述实体公平正义的实现,也需要遵循认知心理学规律,当然同时需要遵循实体交易的内在逻辑、内在规律。
5、不是小结的小结
尽管证据制度从全面开示演变成部分开示再到更严格把控的有限开示,由于人类认知心理规律本身的客观要求,国际仲裁证据程序不可能像一些企业家和商家所想象地简便快捷,相应的时间消耗和高昂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仲裁员报酬也促使一些案件当事人逐渐更青睐调解。这正是新加坡国际调解公约产生的重要根源。国际上调解的用武之地越来越大。同时还在发展所谓的审裁制度(adjudication)之类的新型解决争议之道和技术,目的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而是在向纠纷的预防这个方向发展。这与我国古人的“医未病”的逻辑一样。
出于对效率、程序正义和实体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在互联网时代和物联网时代及AI时代,商业生态的进一步科技化和AI化,国际仲裁程序技术应该也会进一步科技化以及智能化。但具体如何科技化,具体如何智能化,效率会提高到什么程度,人力会被替代到什么程度或者会被帮助到什么程度,具体方向是什么?或许有待时间和智者来回答。
以上,供参考,供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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