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涉税刑事 走私骗税 金融犯罪 刑事检察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刑事辩护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科创板法律 北交所法律 境外上市 上市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再融资 新三板 境内外公司债券发行 创业板法律 证券法研究中心 债券融资 欺诈发行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银行法律 争议解决 骗取留抵退税 财税法律 金融纠纷 并购重组法律 私募法律 金融工具法律 金融法律事务 财务纠纷 税务处罚听证 保险法律 税法中心 涉税问题 信托法律 股权纠纷 财税合规 保理法律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复议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公证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 竞争与反垄断 郑钰琦律师专栏 环境执法与合规 司法鉴定研究中心 司法审判 破产案件管理人 反腐败合规 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 合规律师

| 民商事法律服务

民商事法律服务 行政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民商事纠纷 工程纠纷 商法中心 婚姻家庭

| 公司法律服务

破产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纠纷 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公司法 企业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建工房产 经济法中心 诉讼与证据 对赌条款 债权转让 重大违法 调解业务 医疗卫生法务

|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外商投资 知识产权法律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 不良资产处置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电子证据研究 互联网审判 知识产权纠纷 科创与新质生产力 商事仲裁 仲裁案例 国际法庭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法律救济

| 涉税法律服务系列(一)——三流不一致,是否能直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行为?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 涉税问题
导言


“三流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行为,还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具体判断。当纳税人被告知“三流不一致”,涉嫌虚开时,应尽早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提早介入,防范被误判为虚开的风险。



一、“三流一致”的由来


“三流一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1995年。当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实践中,大家将上述规定,简称为“三流一致”。在当时简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于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二、对192号文件的准确理解


1.“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一致。

2.“三流一致”是对购买方的要求。

3. 以往,大家往往把资金流一致理解为付款方和收票方一致,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如下图所示,A将货物销售给B,B与C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B与C的协议,C替B向A支付了资金。如果按照上述理解,资金流并不一致。

192号文强调的资金流一致,实际是指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如上图,A既是收款方,又是开票方,属于资金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时,也就这个问题做出过回应。“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中看到对这一点的正确理解。函件中提到,“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诺基亚的支付模式即所谓的资金池支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分公司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4. 货物流一致,不看货物位置的改变,而是看权属的变化,即货物与发票发生了方向一致的变动。比如,上图中,A与B约定,在B找到合适的买家之前,A帮助B保管货物,在保管期间,非因A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毁,A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位置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发生了权属的变化。



三、“三流不一致”不能直接等同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行政意义上的虚开,首先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往,很多人认为所谓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就是指“三流不一致”。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同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往往达不到理想状态的“三流一致”,但这不等同于企业存在虚开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文件,也侧面证明了“三流不一致”不能直接等同于虚开行为。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中提到,“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四、笔者观点及建议


以往,以“三流不一致”作为判断虚开的标准,提高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但“三流不一致”与虚开并没有必然关系,“三流不一致”不一定代表虚开。相反,有的虚开行为符合“三流一致”的外观,但本身属于虚假交易,并不会因为符合“三流一致”的外观而合法。

如下图所示,如果乙作为自然人,直接从加油站购买成品油,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作为终端消费者不需要专用发票来抵扣。假设乙要购买100元的成品油,需要支付13元的税款,共计113元。甲与乙商议,乙向甲支付107元,甲再贴6元,共计113元,甲与加油站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成品油,甲将113元转到加油站账户,加油站给甲开具一张货款为100元,增值税款为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成品油由加油站保管,凭加油卡提货。甲将加油卡给乙。此时,甲乙都受益(乙如果正常购买,需要支付113元,现在只支付了107元;甲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3元,现在只支付了6元),但是国家税款却遭受了损失。在加油站和物流行业就常常发生此类油票卡分离案件。

加油站与甲之间虽然“三流一致”,但是否属于真实交易,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行政、民事、刑事交叉判断,从而进一步判定是否属于虚开。笔者去年代理的一件加油站案,就最终被成功认定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上所述,“三流一致”只是判定是否存在虚开的辅助证据,发票开具是否与真实交易一致,才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开的关键所在。当纳税人被告知“三流不一致”,涉嫌虚开时,应尽早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提早介入,防范被误判为虚开的风险。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资源
专家库
公司公告
资源与智库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行业动态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估值分析事务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法信
征信管理
信用管理
法信中心
信用评级
价值办公室
信托中心
制度智库
安企中心
私募股权
转创法信
诚信管理
产服
产业中心
企业与产业管理
行业中心
转创产研
城市中国
转创科研
全球城市
乡村振兴战略
创新创业中心
转型升级中心
数据经济与网安
绿创中心
双碳与可持续发展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与股权激励
ESG中心
管理咨询
资产评估中心
人力资源
IPO咨询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内控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监督中心
管制中心
风控中心
内部控制中心
经济安全与企业内控
监管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
转创广佛
转创国际福建
转创梅州
客汕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