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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刍议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 税务处罚听证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下列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赔偿请求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请资料。赔偿请求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三是申请须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务征管权力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申请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申请须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时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外,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是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

税务处罚听证

      处罚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充分发表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由于申请听证的时效极短,纳税人容易忽略和错失该救济途径。加之听证的程序设置类似于庭审,纳税人自主参与听证的,往往因缺乏对听证程序的了解导致无法发挥良好的效果。因此,纳税人应在专业税务律师的指导和代理下,充分、有效地利用听证程序,行使查阅证据、提交证据、陈述、申辩等权利,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创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务处罚听证代理服务,在对涉案事实进行税务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税务机关的法律适用依据和处罚理由,评估处罚风险和潜在刑事责任风险,从执法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税法适用、处罚时效、减免事由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实现阻却违法行为定性、规避刑事责任风险、减少财产损失的多元服务目标。

近期案例

        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偷税处罚听证案,涉及税款1.36亿元,税务机关告知拟罚款4亿余元。转创代理企业参与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接受代理人意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某矿石开采企业涉嫌偷税处罚听证案,涉及税款1600万元,税务机关告知拟罚款900万余元。转创代理企业参与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接受代理人意见撤回处罚事项告知书。

        3、某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嫌偷税处罚听证案,涉及税款700万元,税务机关告知拟罚款300万元。转创代理纳税人参与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接受代理人意见撤销偷税定性免于处罚。

         4、某医药流通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听证案,涉及税款300万元,税务机关告知拟罚款300万元。转创代理企业参与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接受代理人意见撤回处罚告知书。

        5、某高新技术企业涉嫌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处罚听证案,涉及税款3000万元,税务机关告知拟罚款1500万元。转创代理企业参与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接受代理人意见撤回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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