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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梳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发展脉络;以江苏省为例,回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价谁、谁来评、怎么评的问题;并分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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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政府与广大群众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环保工程在工程施工领域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环保工程的争议也成为工程施工争议中的重要细分领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为监管、治理与引导,广大群众的角色为监督,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实施主体—— 环保工程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往往被定位为被监管的对象。为了减少对被监管对象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我国自本世纪初开始试行企业环境信用制度,至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已经建立并基本完善。本文作为我们环保工程企业合规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介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并以江苏省为例,解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是什么?企业环境信用怎么评以及评价的影响是什么。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肇始于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展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到2011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20世纪初的这十年是我们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初始建设阶段。
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牵头发改委、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定义,确定了履行评价的部门、评价的对象、评价信息的来源以及基本的评价办法,此外还确定了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的措施,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落地。此后国务院以及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又再次发文要求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并协调各部门惩戒措施的落实;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对应的奖惩机制。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环境信用评价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阶段。
1. 中央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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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层面
自2013年四部委联合下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地方政府也紧随之后进行了符合自身地方特点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的立法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自己的规范性文件。除了规范性文件外,各地也进行了参评企业的名单公示,实现了从制度规定到落实的全流程。
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对象
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 企业和事业单位,具体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 重点排污单位;列入 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纳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产生 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江苏省的规定与其他省份的明显不同在于明确将医院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也列为环保信用评价的对象并在制度名称中予以明确列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日常监管单位以及纳入排序许可管理的单位均由政府主管部门以清单方式列明;“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中的“环境行为信息”则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其它应纳入环保信用信息管理的单位则构成兜底性的规定。
环保信用评价不仅对被评价的企事业单位有影响,也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有影响,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事业单位,明确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也会有不利的影响。
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操作
此部分主要解读“谁来评”以及“怎么评”的问题。
1.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由谁来评
根据江苏省当前的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环境行为信息则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根据该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由省生态环境厅建设系统与制定评分标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保评价工作,评价对应的信息则按照哪个部门产生的信息即由哪个部门填报、负责的方法进行。按照目前江苏省的操作,市级以及区(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可依职权作出相应的环保处罚决定文件。
2.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怎么评
首先,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有9分的初始分值,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最高分为12分,下不保底,可以确保企业环境信用评分动态变化,做的好有加分,做的不好有减分。
其次,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18项扣分的单项,扣分项均应由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文件确认,每项对应的扣分分值不同,其中“警告”的扣分分值为1分,“因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直接扣12分。除了扣分项之外,省生态环境厅另设了3项加分项目,其中2项为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奖励性称号,一项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环保信用承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类似于驾照扣分规则,上述扣分项和加分项目都有“有效期”,一旦经过有效期,扣分或加分都会被取消,恢复到原始状态,实现环保评分动态化的管理效果。
第三,评价的程序为,先由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告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由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企事业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按照行政诉讼的逻辑,环境主管部门的评价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企事业单位不仅在收到行政决定时可以提出一次异议程序,在环境评价作出后还可以提出异议。
第四,评价的最终结果会以绿色(诚信,12分)、蓝色(一般守信,6-11分)、黄色(一般失信,3-5分)、红色(较重失信,1-2分)、黑色(严重失信,小于或等于0分)进行显示。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文件,2021年下半年被列为绿色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共计599家,列为红色的企事业单位共计16家,列为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共计222家;2022年上半年被列为绿色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共计584家,列为红色的企事业单位共计17家,列为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共计185家。
四、企业环境评价的影响
企业完成环保信用评价后,对列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会有奖励性的措施,但对于列入红色、黑色名单的企业则会产生否定性的评价,尤其是一旦列入黑色名单,不仅对企事业单位本身有影响,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也有影响。根据采取措施的主管部门的不同,我们将影响分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措施、发改委的措施、银保监会的措施、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措施
对于评价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安排补助资金,执行管控豁免等政策。对评价为“黄色”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同时在该部门主持的评优活动中取消其评优资格。对评价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执行黄色标准外,还将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定期进行公布并会引发联合惩戒措施。
2. 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惩戒措施
对于被评为“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其用电价格将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5元和0.1元,执行时间为6个月。每半年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一次企业名单报送省发改委及省电力公司,作为执行的依据。
除差别电价政策外,还可执行差别污水处理费政策,由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
3. 银保监会的措施
根据《关于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4. 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除了上述部门单行的惩戒措施外,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还联合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等其他机构进行联合惩戒,惩戒的对象为被列入“黑色”清单中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各部门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厅的汇总清单进行联合惩戒。其中惩戒措施包括:
4.1 限制或者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具体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也就意味着一旦被列入“黑色”清单,就跟政府项目“绝缘”了。
4.2 停止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具体包括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措施。对于环保企业而言,有不同于普通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一旦被列入“黑色”清单,税收优惠丧失,对于企业是重大的损失。
4.3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影响。具体包括: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适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根据上述惩戒措施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列入黑色名单的企业而言,企业不仅增加了日常应对各部门检查的工作,也需要面对由此带来的无法融资、税收成本增加等各种问题,企事业单位均需要审慎对待。
以上为我们对江苏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介绍,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对企业环保合规中需要关注的合规要点及风险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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