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金融
|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实务要点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融 > 香港联交所 > IPO咨询

一、香港法律中的股份质押


香港地区法律具备中英两个版本,英文描述担保物权时常用charge、mortgage、pledge等概念,中文将之译为“押记”,但与大陆法中的抵押、质押等概念并非对应。因此,目前对香港公司股份担保的描述存在“股份抵押”、“股份质押”以及“股份押记”的混用。


具体而言,“股份抵押”和“股份质押”属于同一位阶概念,是对香港公司用股份进行担保这一行为总的描述,但不等同于大陆的股权质押。而“股份押记”是香港公司股权质押或抵押中的一种形式,也被称为“衡平法下的抵押”,对应香港《公司条例》第334条的“指明押记”制度。另一种形式则被称为“法定抵押”,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将股份转让给抵押权人。


衡平法下的抵押一般不涉及股份转让,抵押人仍可亲自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定抵押则需要抵押人将拟抵押的相关股份转让给抵押权人,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在抵押担保的相关债务清偿完毕后,将股份转回给抵押人。通过此种方式设定的抵押会造成抵押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不便,在实务中较少采用。且大陆公司与香港公司的跨境业务也多倾向于参照大陆的股份质押制度,选择对香港公司的股份进行押记,因而笔者将聚焦香港公司的股份押记制度展开下文。


二、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之登记规则


就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是否需要登记,需要区别相关股份属于外资股还是内资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界定,外资股是指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内资股是指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交所就《上市规则》之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文件,未来或将删除上述内外资股的定义。


(一)外资股押记登记


香港上市公司的外资股份通常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存管,押记该等股份适用香港的法律规定。与大陆股权质押遵循的登记设立主义不同,香港法律并不要求股份押记设立登记,也即登记并非是香港股份押记的生效要件,通常由目标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记录有关股份的押记情况。


需要经过登记方能有效的押记,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34条规定的“指明押记”范围,包括在该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设立的任何下述押记:


1.就公司的未催缴股本设立的押记;


2.藉一份文书设立或证明的押记,而该文书假使是由一名自然人签立便须作为卖据登记的;


3.就土地或任何土地权益设立的押记,但不包括就该土地所产生的租金或其他定期款项设立的押记;


4.就公司的账面债项设立的押记;


5.就已催缴但未缴付的股款设立的押记;


6.就股份发行价的到期应缴付但未缴付的分期付款设立的押记;


7.就船舶或船舶的任何份额设立的押记;


8.就飞机或飞机的任何份额设立的押记;


9.就以下事宜设立的押记:商誉;专利权或根据专利权发出的特许;商标;版权或根据版权发出的特许;


10.就公司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浮动押记。


该条并未明确将股份作为应当押记的范畴,但实务中承押人一般仍会采用将股份定性为应收账款或浮动财产的形式,在股份押记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填写并签署完毕的“押记详情的陈述”,连同设立股份押记的文件正副本一并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如果公司注册处受理登记,相关表格及文件会显示在针对押记人的查册结果中;如果公司注册处认为该股份押记不属于“指明押记”或基于其他原因拒绝受理登记申请,该押记将无法通过公司查册得知。该条同样适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但自然人股东与未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并不能办理股份押记登记。


(二)内资股质押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即香港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必须登记存管于中国结算公司。涉及首次公开发行的,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登记存管手续。


由此可知,有关内资股的质押适用大陆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遵循登记设立主义,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进行办理,无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目前,主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可在中国结算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并参考其业务办理指南,提交质押所需材料。


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之权益披露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10条、第313条及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将所持股份押记给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被认可的财务机构等合资格借出人以外的其他人,属于有投票权股份权益的性质的改变,需要向香港证监会就该押记引起的股份权益性质变动做出申报,而相关的申报也会刊发于香港联交所网站供公开查询。


同时,香港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以下三种质押情形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披露其股份质押信息:


(一)内幕消息。上市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认为该事项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A条的定义构成该公司“内幕消息”的应及时披露。具体而言,“内幕消息”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或公司上市证券以及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等,并非普遍为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如果普遍被知晓,则相当可能会对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或资料。


(二)控股股东质押股份为上市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权益,以担保该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责任的,需要尽快公布所质押股份的数量及类别、债务金额以及担保金额等。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限售期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第10.07条附注内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份上市后的禁售期内,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给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的认可机构,以取得“真诚商业贷款”的,必须尽快通知香港交易所,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及时刊登公告,披露质押的事宜。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上市公司可自愿选择披露股份质押有关信息。但若上市公司未按照以上要求及时进行相关股份质押信息的披露,也并不影响股份质押的设立。质押权人如希望查询质押是否设立,可通过香港的网上查册中心、以及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确认。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