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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公司章程自治及其边界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法律服务 > 公司法务

公司章程,就如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的依据,是以《公司法》为基础,是所有股东的共同意志体现。《公司法》作为一部指导和规范全国公司治理机制和运行的法律,不可能把涉及公司所有的治理机制和运行的方方面面都写进去,也不可能顾全形形色色的各类公司。故《公司法》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表述,授权公司股东针对自己的的公司特殊情况设置相关制度规范。

而,在实际的公司注册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股东根本没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一般都是使用国家行政机关的样本,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这样有可能为我们的企业今后的经营和发展造成重大的障碍,故我们希望各位创业人士和各位企业家能够重视起来,我们就希望通过本文对公司法的梳理和解读提高各位读者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重视,更希望作为公司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那么如何设计自己的公司章程,首先就需要学习和理解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即本文所述的公司章程中究竟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呢?通过作者做对公司法长期梳理和归纳总结,现根据2023年新《公司法》全部条纹梳理出如下53个事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关于自由约定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限制的自由约定,一类是充分的自由约定(一般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下文以“●”标识)。我们认为有限制的自由约定又分为在范围的自由约定(一般表述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担任、决议等,下文以“▲”标识)和在范围外的自由约定(一般表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事由等,下文以“★”标识)。

一、经营范围

法条: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理解与适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

法条: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理解与适用:1、章程中约定是职位,不要约定自然人,否则导致章程修订麻烦。2、这是选择项,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担保

法条: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理解与适用:1、对外投资和担保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2、如果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程序和数额等。

四、“三会”表决方式

法条: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创新使用“电子通信方式”明确表决方式,同时授权公司章程作任意约定。

五、公司章程载明事项

法条: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理解与适用:1、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可减少。2、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公司章程也可以增加其他事项。

六、认缴出资额缴纳期限

法条: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1、新《公司法》最长期限是五年内缴足。2、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五年内缴足的年限和每次的具体实缴金额。

七、出资方式

法条: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1、新《公司法》新增了股权和债权出资。2、除了列举的类型,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出资,但是除非有另外规定。

八、股东会职权

法条: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解与适用:1、不可以取消或改变已列出的股东会职权。2、可以增加股东会职权。3、该条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九、定期会议召开时间

法条:第六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理解与适用:定期会议可以约定多次和具体时间。

十、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

法条:第六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1、可以约定提前开会时间可长可短,但要合理(例如股东长期在较远的外地,只提前一天等不合理)。2、还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协议等形式改变。

十一、表决权

法条: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1、AB股执行的依据可以在章程中体现。2、也可以约定变动的表决权比例。

十二、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法条: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解与适用:1、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比如:新《公司法》二十四条规定的电子通讯方式,如微信群方式等。2、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召开的具体程序。

十三、董事会职权

法条: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解与适用:1、同八。2、本条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法条:第六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解与适用:1、可以通过选举和指定、委派等方式。2、本条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审计委员会

法条: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理解与适用:1、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2、审计委员程序可以有职工代表。

十六、董事任期

法条: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解与适用:1、章程可以规定任期可以一年一届等。2、本条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法条: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解与适用:同十二

十八、经理职权

法条: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理解与适用:经理职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对授权范围不作规定。

十九、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法条:第七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解与适用:≧1/3都可以自由约定比例

二十、监事会职权

法条:第七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解与适用:1、同八。2、本条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条:第八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解与适用:同十二

二十二、股权转让

法条: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可以自由约定(司法实践有争议)

二十三、股权继承

法条: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可以自由约定

二十四、股份公司章程载明事项

法条: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解与适用:同五

二十五、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法条:第一百零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理解与适用:同十二

二十六、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

法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可以自由增加,以便处理应急事务。

二十七、累积投票制

法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理解与适用: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从而保护小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

二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法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理解与适用:1、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授权章程约定。3、可以设置诸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二十九、经理职权

法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理解与适用:同十八

三十、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法条: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理解与适用:≧1/3都可以自由约定比例

三十一、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解与适用:同十二

三十二、上市公司的章程载明事项

法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理解与适用:特别规定,需要载明更多事项

三十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法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约定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及相互转换

三十四、类别股

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约定详细类别股类型及权利范围

三十五、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章程载明事项

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解与适用:1、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可减少。2、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公司章程也可以增加其他事项。

三十六、类别股股东的权利

法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理解与适用:章程对类别股股东的权利扩张与限制的约定

三十七、股份发行

法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理解与适用: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

三十八、股份转让

法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可以作任意性规定

三十九、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转让

法条: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理解与适用:可以约定更严的限制。

四十、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法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议为公司利益而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四十一、股份继承

法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可以作任意约定

四十二、国家出资公司的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法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理解与适用:1、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除了本章规定的内容,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的内容适用其他章节。3、第一百七十六条区别于第六十九、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表述。

四十三、关联交易

法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关联交易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等

四十四、同业竞争

法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对同业竞争的约定

四十五、董、高、监的忠实勤勉义务

法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高、监的具体忠实勤勉义务情形

四十六、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股东的期限

法条:第二百零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理解与适用:可以按月、季度、半年等期限。

四十七、利润分配比例

法条: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分红比例可以约定不按照股权比例或实际出资比例。

四十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法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理解与适用:权限在谁可以提前约定。

四十九、公司合并

法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与适用:公司合并支付价款占公司净资产比例的约定

五十、认缴新增资本优先权

法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自由约定认缴新增资本是否有优先权

五十一、公司解散事由

法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理解与适用:可以增加约定公司解散事由

五十二、清算组成员

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约定清算组成人员

五十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法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可以确定具体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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