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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日益凸显,我国正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宏伟目标。
政府的碳相关补贴政策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绿色转型的经济激励,也加速了整个社会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型。
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们将一起了解国内各地碳相关补贴政策。先把目光投向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广东在推动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方面,有着怎样的政策布局和创新举措?
深圳
《南山区生态环境助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技术帮扶资金补贴
1.对达到要求《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3.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4.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且每年碳排放总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支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_LARsnd3UxITX-SKk8xCg
广州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碳达峰、碳中和奖励办法,最高补贴达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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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低碳发展扶持
(一)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指项目不含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2.项目投资方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报通知申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纳入补助计划。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三个月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及验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二)支持节能降碳。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补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申请时间为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绿色品牌建设扶持
(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首次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15万元补贴;获评为“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贴;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2.5万元补贴。对因“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含简易流程)”证书到期,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补贴;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2.5万元补贴。通过市级审核又通过省级审核的企业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补贴。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项目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七)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除外)、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补贴;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补贴,其中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单位为相应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三、能源管理扶持
(一)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二)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三)用能单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四)支持用能单位建设用于采集电力、热力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反映能源利用状况,合理调配能源,降低能耗水平,达到辅助决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对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认定标准》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等级认定,对认定为甲、乙两级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分别给予补贴20万元、10万元。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等级认定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首次认定的等级为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1.具体扶持标准为:
(1)充电桩项目。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3.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资金配套扶持
对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获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投资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补助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后补助项目,投资方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六、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
(一)对服务于本区新能源产业、50%以上会员为区内注册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按照考核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审核,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政策支持链接:https://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bm/content/mpost_7277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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