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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三大交易所正式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指引》包括总则、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具体披露要求,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设置了过渡期和缓释措施,接轨ISSB披露框架和要求的同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标体系。
《指引》的落地填补了中国市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标志着A股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进入规范化时代,2024年可谓是中国ESG信披元年。
本文对三大交易所《指引》的核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生效和披露时间、强制披露要求、指标体系等进行解读,以期为A股上市公司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参考。
《指引》要求概览
1. 强制披露范围:五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对不同的披露主体,上交所和深交所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要求相结合,北交所考虑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执行“自愿披露”原则,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根据《指引》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1:三大交易所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范围
2. 过渡期安排:2026年应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指引》为给予上市公司充裕的时间做好能力建设和实施准备,设置了过渡期和缓释措施。
《指引》要求需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最晚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以给予上市公司提前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内部治理等工作安排的时间。
同时,《指引》设置了如下缓释措施:
表2:《指引》设置的过渡期缓释措施
3. 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性
《指引》要求,《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且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表3:可持续发展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对比
4. 披露环境、社会、治理相关21个议题信息
《指引》已设置有21个议题,并要求公司识别自身特定重要性议题;按照议题的重要性不同,《指引》提出不同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可参考以下步骤识别并披露议题相关信息:
第一步:议题库识别
(1)纳入《指引》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维度的21个议题。
表4:《指引》设置的可持续发展议题框架
(2)按照《指引》要求,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其他重要性议题。
第二步:议题重要性分析
《指引》虽然引入双重重要性原则,但是在财务重要性方面基本与ISSB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接轨。《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针对每个议题,从财务重要性、影响重要性两个方面,分析议题的重要性程度。
√ 财务重要性:指议题是否对企业自身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即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
√ 影响重要性:指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在此步骤,企业应披露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第三步:按照重要性程度披露议题相关信息
《指引》考虑到不同议题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有所差别,在上市公司依据自身情况识别议题并分析议题重要性后,允许上市公司按照议题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披露。
针对具有财务重要性的议题,按《指引》要求应披露:
(1)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核心内容框架,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核心内容:
√ 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
√ 战略,即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
√ 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即公司用于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
√ 指标与目标,即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
(2)《指引》对有关具体议题的规定。
针对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议题:
(1)如议题属于《指引》设置的议题,按照《指引》对具体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2)如议题为《指引》未规定的其他议题,公司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影响,以及公司为监测、预防、管理、控制、减缓相关重大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针对不具有财务重要性或影响重要性的议题,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5. 披露气候相关信息
在气候变化方面,《指引》要求除依照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披露,还应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或鉴证等。
《指引》解读
1. 立足中国国情,接轨国际实践
此次三大交易所发布的《指引》,纳入了国际主流ESG披露框架体系的许多优秀实践。
在披露原则方面,《指引》借鉴了欧盟推崇的“双重重要性原则”,同时要求信息披露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数据具有可靠性、可比性,同时兼顾成本的可负担性,与GRI、ISSB披露原则基本保持一致;在披露框架上,《指引》纳入“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这一披露框架,该披露框架最先由TCFD提出,后被ISSB准则所采用,成为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一般框架。
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指引》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披露要求,参照IFRS S2,在一般披露框架之外增设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披露事项;在此次试行稿中,还增加了索引表要求。
在立法技术上,《指引》同样体现出与国际领先实践一致的先进性,将强制与自愿披露、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设置了过渡期和缓释措施,采纳“不披露就解释”模式,使得《指引》更适合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具有灵活性。
在保持制度设计先进性的同时,《指引》亦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体现中国特色。
在议题设置方面,《指引》增设了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科技伦理等具体议题,充分体现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优先关注;在披露内容方面,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生态保护红线等现行制度和实践相衔接,具有本土特色。
2. 落地意图明显,市场应做好应对准备
通过强制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设置过渡期和缓释措施、豁免情形、违反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交易所着力促进《指引》落地实施。现阶段的《指引》在扩大强制披露主体范围、厘清定性定量指标内涵、增设行业特色披露指标等方面仍大有可为,但作为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指引》毫无疑问将为中国市场可持续实践带来重大影响。
A股上市公司作为直接受影响主体,应了解《指引》要求披露的具体议题和事项,特别应:
√ 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可持续管治方面的角色和职责;
√ 识别与自身相关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性议题,并规划风险和机遇应对的策略和方法;
√ 评估收集、汇总、验证公司及价值链可持续信息的系统和流程;
√ 提升企业碳数据收集、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可持续投资的参与者,应抓住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机遇:
√ 在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规范化的趋势下,关注量化工具和方法学迭代,对企业可持续信息进行整合,以满足市场新需求;
√ 结合《指引》对气候信息披露的特别关注和增设披露事项,前瞻性开展转型金融研究和产品、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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