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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关键词  刑事/违法所得没收/逃匿境外/证明标准

 

裁判要点

1.二犯罪嫌疑人系夫妻关系,有证据证明身处国内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且另一同案犯罪嫌疑人无固定职业及收入。两犯罪嫌疑人多次向境外转账汇款,汇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明显大于其合法所得及在境外购买的房产、国债款项,该房产、国债“具有高度可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受贿所得,应当认定在境外购买的房产、国债等资产属于“违法所得”。

2.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诉前制作冻结裁定,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对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涉案资产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产,奠定后续案件审理及没收裁定执行的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7年,彭旭峰利用担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贾斯语、弟彭耀峰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9258856亿元、美元12万元,其中彭旭峰伙同贾斯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11428万元、美元2万元。2012年至2017年,贾斯语将彭旭峰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299.603495万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贾斯语、彭旭峰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4日逃匿至澳大利亚。同年5月1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二人发布红色通报,二人被通缉,至今未到案。

检察机关根据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提请法院依法裁定没收包括请求刑事司法国际协助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彭旭峰、贾斯语的下列涉案财产:1.7套房产售房款人民币2574.2238万元;2.邱朝敏实际控制的北京朝玉春澜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所占40%股份中的人民币7500万元;3.张恩送给彭旭峰、彭耀峰人民币3000万元债权的利息人民币315万元;4.从彭旭峰及其岳父母贾小平、蔡晶家中提取的黄金制品;5.彭旭峰岳母蔡晶退缴的人民币38万元;6.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的公寓ZEST906;7.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的公寓ZEST909;8.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黄金海岸的别墅64Concoursevillage;9.塞浦路斯Oceanic海之村别墅;10.贾斯语在塞浦路斯澳皇债券公司购买的欧元250万元国债;11.贾斯语在新加坡奕丰金融有限公司账户内的美元50.0028万元。此外,申请没收暂未冻结的贾斯语在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房产。期间,利害关系人贾小平、蔡晶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蔡晶退缴的人民币38万元高度可能属于彭旭峰、贾斯语的违法所得;因彭旭峰、贾斯语外逃,其未成年儿子彭某洋现由贾小平、蔡晶抚养,请求法庭从没收的财产中预留彭某洋的生活、教育费用。利害关系人邱朝敏提出北京朝玉春澜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份40%价值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请求法院在执行时对该股份变现实现价值最大化,将超过部分依法返还。

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没初1号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一、没收扣押的售房款人民币2574.2238万元、孳息人民币315万元及黄金制品四件。二、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在邱朝敏处的赃款人民币7500万元(从北京朝玉春澜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所占40%的股份中依法执行)。三、没收犯罪嫌疑人贾斯语在澳大利亚的下列房产:1.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的公寓ZEST906(地址906/31MuskAvenue,KelvinGrove,QLD,4059;注册号码:51065026,产权人贾斯语);2.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的公寓ZEST909(地址909/31MuskAvenue,KelvinGrove,QLD,4059;注册号码:51065029,产权人贾斯语);3.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黄金海岸的别墅64Concoursevillage(地址34TheatreDrive,Benowa,QLD4217;注册号码:50980908,产权人贾斯语)(该别墅的抵押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相关法律协调执行)。四没收犯罪嫌疑人贾斯语在塞浦路斯的下列财产:1.塞浦路斯澳皇债券公司的塞浦路斯国债欧元250万元及孳息;2.塞浦路斯Oceanic海之村别墅(地址1AchaiasStreet,PylaVillage,Larnaca;不动产登记号:0/9875,产权人贾斯语)。五、没收犯罪嫌疑人贾斯语在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购买的房产(地址ScotchBonnetCondominiumsUnit2504atScotchBonnetSoutheastPeninsular,St.Kitts;产权人贾斯语)。六、没收犯罪嫌疑人贾斯语在新加坡奕丰金融有限公司账户上的美元50.0028万元及孳息。七、对从利害关系人蔡晶处扣押的人民币38万元解除扣押。八、对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境内违法所得已基本执行到位,已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向塞浦路斯、澳大利亚、新加坡申请执行,塞浦路斯已承认和执行中国的没收裁定,澳大利亚、新加坡均将中国的没收裁定予以登记,并进入相应程序。2021年8月,中国配合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要求,已公告送达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院令副本。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旭峰涉嫌受贿犯罪、犯罪嫌疑人贾斯语涉嫌受贿、洗钱犯罪,二人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被扣押、冻结的境内现金人民币1.03892238亿元、黄金制品及境外用于购买基金的资金、购买的房产、国债高度可能属于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关于从蔡晶处扣押的人民币38万元是否应予没收。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旭峰与贾斯语系夫妻,有证据证明二人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曾有使用二人受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行为,蔡晶接受该人民币38万元系在彭旭峰收受周奇飞、王俊及凌波等人的贿赂期间,且在彭旭峰、贾斯语外逃后,蔡晶有将银行卡销毁的行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上述行为能够证明该人民币38万元有来源于彭旭峰受贿的可能性。其次,该人民币38万元并非数额特别巨大,并未远远超过彭旭峰、贾斯语的合法收入。再次,鉴于货币系种类物,虽没有证据证明该人民币38万元系合法收入,但亦不能否认其中含有合法收入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该人民币38万元虽然具有违法所得的可能性,但是尚未达到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38万元暂不予没收。

关于利害关系人贾小平、蔡晶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从没收财产中预留彭某洋生活费、教育费的意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应预留彭某洋的生活费、教育费与本案审查的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及相关涉案财产无关,利害关系人贾小平、蔡晶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害关系人邱朝敏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冻结的北京朝玉春澜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份40%,其价值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请求法院在执行时对该股份变现价值实现最大化,将超过部分依法返还给邱朝敏、北京朝玉春澜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意见。经查,利害关系人邱朝敏在彭耀峰、张恩处所借人民币7500万元系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鉴于邱朝敏、北京朝玉春澜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用该公司在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40%股份内对应价值主动退缴该赃款人民币7500万元,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将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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