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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03
合同效力评价(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0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06、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04月19日发布)
07、就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08、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09、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0、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
11、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09年5月4日发布)
13、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
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1)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2)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
16、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17、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施工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
(2)施工单位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
(4)非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
此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18、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的特征为: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
19、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行实际工程建设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也没有为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基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行为为非法转包。
20、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1、实践中,违法分包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
(3)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2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内容。即使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未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合同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强制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影响。
25、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要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
26、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2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十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8、建设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十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29、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发包人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30、一、二审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二审应如何处理?
答:一、二审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二审法院可以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理,案件无需发回重审;当事人不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且合同效力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影响重大的,案件发回重审。
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无效的,可依法直接判令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十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3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32、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十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10月16日发布)
33、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工业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十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2017年8月11日)
34、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争议,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是否主动审查?
答:不管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是否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均应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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