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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9
双倍工资(四)
五十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4年7月7日)
150、〔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五十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6月28日)
15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查明有下述两类情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证据、(会议记录、劳动者签名确认书或承诺书、通知书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劳动者的;
(2)经查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且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
五十四、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52、〔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因该工资差额本不属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确定劳动者追索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之日;
(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153、〔双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154、〔未签约双倍工资、补偿金计算年限〕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持。但因《劳动法》并无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155、〔视为无固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56、〔合同届满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157、〔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
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158、〔佐证曾签约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虽不能举证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双方的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59、〔非要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60、〔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计算。
五十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16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162、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63、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应予支持。
164、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165、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6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16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五十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16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五十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16〕48号)
16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170、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17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172、对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经办职责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人主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73、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订立了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以集体合同抗辩未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责任的,不予支持。
17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故未提供实际劳动,劳动者主张未提供实际劳动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175、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并非劳动报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保护。
176、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17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标准。
五十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
178、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以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79、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或补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
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180、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对续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81、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以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抗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8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答: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
(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五十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13〕235号)
183、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18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再要求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8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186、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桂高法会〔2020〕2号)
18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二)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因停工留薪期未满而延长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拒绝的除外;
(六)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188、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18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倒退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六十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
19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91、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92、《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193、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19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六十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川高法〔2020〕39号)
19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超过一年的部分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十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196、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卡二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197、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六十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浙劳仲院〔2012〕3号)
19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199、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200、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1、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02、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延续,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0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十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20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20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十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
206、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要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能够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且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部分内容,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确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六十七、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7、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或劳动者与一家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再与另一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与多家单位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唯一例外的是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可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均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一般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问题,按照普通劳动关系对待。
六十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208、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关于在建立用工关系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要求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曾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到期后未续签的情况下,也应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必僵硬理解“自用工之日起”的规定。
六十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209、劳动者在工伤前未签劳动合同,受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停工留薪期间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答:不应当支持。停工留薪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项,《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属于特殊情形,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且劳动者在该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210、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者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在被吊销后,失去了合法的经营资格,亦丧失了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属无效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故对劳动者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211、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履行(劳动者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答:在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再次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认定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七十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2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劳动者未办理任何解除手续自行离开,较短时间后又回来工作,双方未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亦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自行离职后短时间内再回来继续工作,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经审查认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方面具有连续性的,可认定是履行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七十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衢中法〔2018〕113号,2018年8月23日印发)
21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双倍工资的期限从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起算至双方签订新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但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在续延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原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延续,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七十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016年7月18日)
214、〔双倍工资的分别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15、〔期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216、〔特殊身份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不予支持。对有证据证明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217、〔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当月应当正常支付的标准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三项:
(1)加班工资;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度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3)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如劳动者工资按件计酬或有证据证明月工资包括应剔除的项目但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得工资的70%确定。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七十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2017年10月24日)
218、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应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19、工伤职工主张停工留薪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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