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发布了《202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4规则”),2024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生效[2]
整体来看,2024规则在维持原有《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8规则”)的“轻度管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新增了规定以给予仲裁庭和机构多项权能,致力于避免仲裁实务中令人诟病的妨碍快速、低成本解决争议的行为,从而保障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从新规则还可以看出,2024规则响应了日益受密切关注的ESG、数据保护等热点,首次提出了涉及多样性、环境影响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细节来看,根据港仲在2024年1月23日发布的新闻稿观点,此次修订聚焦于鼓励仲裁庭组成多元化、加强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的机制、澄清仲裁庭解决初步问题的权力、引入信息安全条款以及明确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为满足用户需求,此次修订有意加强港仲在仲裁程序公正方面能发挥的作用,比如指定仲裁员,撤回仲裁员的指定,以及决定仲裁庭的收费等方面的内容[3]。 关于上述修改的重点部分,简要评述如下,若非特殊指明,下文的条、款、附录的序号均指2024规则中的条、款、附录的序号。 一、2024规则特点概述[4] 2024 规则的显著特点包括: (一)鼓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指定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并要求港仲在行使其指定仲裁员的权力时考虑多样性(第9A条); (二)要求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在选用仲裁程序时考虑信息安全。仲裁庭还有权就违反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指示、命令(第13.1款、第45A条); (三)要求仲裁庭和当事人在选用仲裁程序时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还授权仲裁庭在分配费用时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13.1款、第34.4(f)款); (四)加强港仲维护仲裁效率和公正性的权力,包括在特殊情况下,撤销不能履职的仲裁员的任命(第13.10款); (五)加强仲裁庭决定初步问题或以其他程序有效裁决案件的权力(第13.6款); (六)对仲裁庭审理终结和作出裁决规定更严格的时限(第31.1款); (七)在示范条款中增加了一个选项,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仲裁庭费用的计算方式(按标的额计费或按小时计费); (八)修改第29.2款(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使其与第 28.8 条(仲裁合并)保持一致。 二、关于2024规则的适用范围 2024规则适用于自2024年6月1日起开始进行的所有符合第1.1款的相关仲裁[5]。 2024规则相较与2018规则在规则适用范围有重大区别,2018年规则的第1.5款在2024规则中未予以保留。2018规则的第1.5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仲裁协议是在特定日期之前签订的,则排除2018规则中某些条款的适用,这两个特定日期是: 2013年11月1日,排除2018规则中紧急救济[6]、仲裁合并[7]和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8]的规定的适用。 2018年11月1日,排除2018规则中的初期决定程序[9]和仲裁开始前提交紧急仲裁员申请[10]的规定的适用。 评论:2018规则留下第1.5款这种例外情形,是为了遵循当时既有的商业习惯,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2024规则的此处修订看出,2024规则反映出港仲和参与2024规则修订的公众的一个观点,即2018规则中某些排除适用的条款,随着仲裁行业的长期发展,似乎不再需要留出特别的空间给不适应紧急救济、仲裁合并等制度的当事人,而演变成2024规则中这种更为宽泛的适用范围条款,此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述紧急救济、仲裁合并等程序在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受欢迎程度,也更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效率和便捷的特点。这也为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些适用港仲2024规则的案件,因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在程序上陷入被动的可能性也许增加了。 三、多样性、信息安全和环境影响 第9A条开创性地增加了多样性的规定,如下: 9A.1鼓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因素。 9A.2在根据本规则行使仲裁员指定权时,HKIAC应在考虑所有其他相关因素的同时考虑多样性。 此条款是为了响应港仲在2016作为ERA仲裁中平等代表权宣言的签署方地位,截至2024规则出台,港仲签署该宣言已过去6年,从港仲的新闻稿可以看出,6年来港仲的多样化原则一直得到了贯彻,港仲仲裁案件中,女性仲裁员的任命比例在2023年已经达到了35%[11]。 2024规则也新增了关于信息安全、环境影响的条款。 信息保护加入仲裁规则属实是意料之中,在过去的新冠疫情几年中,大量的仲裁程序通过线上进行,自2021年起,港仲为当事人提供了“HKIAC 案件连接”平台,这是为方便当事人和仲裁庭而开发的在线案件管理平台[12]。随着大量案件通过线上方式进行,2024规则势必要做出相应规定来填补2018规则中缺失的相关信息安全内容。关于环境影响的条款,港仲一直是绿色仲裁理念的坚定支持者,早在2021年,港仲就签署了“绿色承诺书”,旨在减少仲裁对环境的不利影响[13]。 其中第13.1款属于总则的概括性条款,该条款要求仲裁庭在确定采用何种仲裁程序时将信息安全、环境影响纳入考量[14]。 根据第34.4款,各方当事人负担的仲裁庭费用、专家费用、紧急救济费用、HKIAC收取的管理费及受理费,会因环境影响而产生金额、分担比例的不同,仲裁庭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15]。 根据第45A条,该条明确授权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可发出指示,以保护与仲裁相关的任何共享、存储或处理信息的安全。该条还明确授权仲裁庭就任何违反双方同意或仲裁庭根据本规定指示的信息安全措施的行为作出决定、命令或裁决。 评论:港仲在此次2024规则中特别花费了篇幅将自20216年起的关于多样性的改进成果正式纳入了仲裁规则,此举将进一步巩固包括港仲在内的各大仲裁机构为仲裁员提名、指定多样化方面的努力。 对当事人来说,从ESG角度评价日常的商业经营效果已经不陌生了,但2024规则中新增的关于环境影响的条款,是在提醒任何可能选用2024规则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目光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前”、“事中”的日常经营中,ESG的理念或许一直要延续到争议解决这一“事后”的阶段,而且根据2024规则的规定,环境影响的因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承担的仲裁费等费用问题,影响不可谓不直接、显著。 四、公正与效率 2024规则显著增加对仲裁公正与效率的规定篇幅,例如第13.9款,该款明确授权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表变更而产生利益冲突,例如不让一方当事人变更的新代理人参与仲裁。假如一方当事人拟让新的代理人参与仲裁,但该代理人的参与会因仲裁员与该代理人的关系而导致的利益冲突时,该条款为仲裁庭解决这种情况提供了兜底保证。 又如第13.10款,此条款将港仲的权力扩大到处理影响仲裁效率或完整性的严重情况,例如严重拖延或过度收费。在有此类情形出现时,港仲可采取撤销该仲裁员的选任或审查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并对收费和开支作出适当调整(附录2,第5.1款)。 评论:在仲裁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通过故意制造利益冲突来拖延仲裁进程,例如,变更与仲裁庭有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2024规则的修订给予了仲裁庭权力,以避免这种情形。并且,2024规则还给了港仲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撤销仲裁员的选任的权力,哪怕当事人没有对该仲裁员提出任何异议,港仲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港仲仅需要提前与仲裁庭和当事人商议即可。可以预见,在2024规则生效后,类似拖延仲裁进程的技术性手段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避免。 五、仲裁庭关于初步问题、分步仲裁、分阶段仲裁的自由裁量权 2024规则新增了第13.6款,明确规定了仲裁庭有在与双方后商议后自行决定以下事项的权力: (一)确定其认为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的初步问题; (二)分步仲裁; (三)分阶段进行仲裁; (四)确定应在仲裁的哪个阶段对一个或多个问题作出决定; (五)通过其他程序有效裁决案件。 评论:以上几项权力在实践中已经广泛被仲裁庭运用,第13.6款可以视为对初期决定程序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在2018规则和2024规则的第43条中,在初期决定程序中,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仲裁庭有权在应当事人申请并经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就法律或事实问题做出决定: (一)法律或事实问题明显缺乏依据或该法律; (二)事实问题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 (三)即便该法律或事实问题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且假定是正确的,仲裁庭也无法作出有利于主张该问题一方的裁决。 港仲此次在2024规则中予以明确,无疑是响应了当事人的切实需求,将仲裁庭已经实质行使的权力通过条款予以固定。 六、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 2024规则有一个非常有用的就多合同启动单个仲裁的安排,即第29.1款: 29.1 以第19.5款[16]为前提,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导致仲裁的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 (b) 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 (c) 请求所依据的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此条款并非2024规则新增,此条款允许当事人就经常发生的重复性交易在一次仲裁程序中统一处理,能够较大程度节省时间、成本。2024规则的亮点在于新增了第29.2款: 29.2 如果HKIAC依第19.5款决定仲裁程序按照第29条恰当启动,仲裁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HKIAC应指定仲裁庭,指定时可考虑或不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名。 笔者认为,做出此次修改的原因是港仲想参照第28.8款[17]做出一个“镜像”规定。 评论:作为第28.8条的“镜像”规定,此条款确立了在仲裁合并和多个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中港仲组庭的统一方法,此条款保护了当事人在组庭时享有平等待遇的基本权利。此条款旨在改善单个仲裁制度的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仲裁条款草拟不当,而在程序方面缺乏兼容性而受到损害。 作为题外话,笔者于某华中地区仲裁委办理仲裁案件时,就多份合同(当事人、标的均相同)启动单个仲裁在仲裁立案时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前后花费近一周时间才说服立案窗口同意就多份合同立单一仲裁案件,万幸没有为当事人产生额外的立案花费。从这个角度来看,某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也许还有改善的空间。 七、仲裁费用和示范文本的修改 第34.4条规定,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如何分摊仲裁费用时可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庭可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当事人的相对成功结果、争议规模和复杂程度、当事人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行为、任何第三方资助的安排、任何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协议[18]、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等。 2024规则还将仲裁协议示范条款进行了更新,增加了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的内容。港仲的仲裁收费模式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按小时(附录2)或按争议金额(附录3)确定仲裁庭收费,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则默认按小时收费[19]。 评论:相比之下,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的仲裁庭收费一律按争议金额计算,港仲在2024 年规则所载的示范条款中增加了一项新的有关仲裁庭收费选择项条款,无疑是更清晰地为各方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阶段考虑费用问题提供了指导,这一点上,港仲2024规则比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有更高的灵活度、人性化。 八、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在第42条,此规定允许低于一定标的额(该标的额于HKIAC网站公布,目前限额是2500万港元[20])的案件采取少提交文件、无口头听证、速裁决的仲裁程序。第42.2(f)款还允许HKIAC在适当情况下(2018规则中是特殊情况下)延长裁决书交至当事人的期限。 第42.3条则扩大了请求停用简易程序的主体范围,原2018规则仅有当事人可以请求停用简易程序,2024规则允许仲裁庭提出此种请求。 评论:此条是对简易程序中做出裁决期限和简易程序停止的规定,在笔者查阅2024规则征求意见稿时,有一个有趣的发现,就第42.3条停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如此描述的: 42.3 43.3 Upon the request of any party or the arbitral tribunal, or if HKIAC so determines,and after consulting with the parties and any confirmed or appointed arbitrators……[21] 从“or if HKIAC so determines”可以看出,此条款修订之初,本想把提出停用简易程序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港仲,但想必最后认为此种赋权与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背离。试想若港仲作为仲裁机构,主动提出停用简易程序而当事人和仲裁庭都未提出停用简易程序,这实际上是一种“僭越”,机构始终应作为支持角色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而非下场参赛或当裁判。最终这一提出停用简易程序的主体并未扩大至港仲,可见此次2024规则的修订是非常审慎的。 九、裁决的期限 第31.1款新增了一个45天的限制,即引入了仲裁庭终结整个仲裁程序或相关阶段[22]的时限。它要求仲裁庭在整个程序或相关阶段的最后一次实质性口头或书面意见提交(不包括就费用提交的意见)后不迟于 45 天内结束程序。 第31.2 款规定的作出裁决的日期仍为自仲裁庭宣布程序或相关阶段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经当事人同意或在适当情况下,港仲可延长这一期限。 评论:此条款进一步提升了仲裁的效率,通过设置45天的期限,使得仲裁程序更快地进入第31.2款规定的“不得晚于仲裁庭宣布整个仲裁程序或其任何阶段(如适用)审理终结之日后的三个月”的出具裁决的期限。 十、总结 总的来说,2024规则的变化,响应了目前仲裁界对程序问题的呼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重要的修订赋予了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以新的权力,或者使已实质在行使的权力变为书面规则。2024规则在实践中的究竟会运作得如何,以及当事人、代理人们对新规则的会如何反应,无疑将受到港仲和更广泛的国际仲裁界的密切关注。 注释: 1. [1]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LLM,LLB,B.Eng.,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MCIArb,中国物流学会会员。 2. [2]HKIAC,HKIAC releases 2024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effective1June2024) <https://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2024-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effective-1-june-2024>,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3. [3]HKIAC,《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修订意见启动公众咨询,<https://hkiac.org/zh-hans/news/public-consultation-proposed-amendments-2018-hkiac-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4. [4]此内容是笔者根据HKIAC新闻稿和2024规则的相关条款内容翻译,<https://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2024-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effective-1-june-2024>,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5. [5]第1.4款。 6. [6]2018规则第23.1款、附录4。 7. [7]2018规则第28条。 8. [8]2018规则第29条。 9. [9]第43条。 10. [10]2018规则附录4第1(a)款、第21款。 11. [11]HKIAC,HKIAC releases 2024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effective 1 June 2024) <https://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2024-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effective-1-june-2024>,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12. [12]HKIAC,Case Connect <https://www.hkiac.org/arbitration/case-connect>,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13. [13]HKIAC,HKIAC signs Green Pledge & supports Green Protocols,<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signs-green-pledge-supports-green-protocols>,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14. [14]第13.1款。 15. [15]第34.4款。 16. [16]19.5 只有当HKIAC根据表面证据认为本规则下的仲裁协议可能存在或仲裁已依第29条恰当启动,仲裁程序才应继续。任何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疑问,应由仲裁庭在其组成后 依第 19.1款决定。 17. [17]28.8 当HKIAC决定合并两个或多个仲裁,所有这些仲裁的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HKIAC可撤销任何对仲裁员的确认或指定。HKIAC应就合并后的仲裁指定仲裁庭,指定时可考虑或不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名。 18. [18]此处港仲的中文官方译本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此处的“any 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 agreement”在现有译本中翻译为“任何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笔者认为应翻译为“任何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协议”,2024规则英文版为优先效力版本,实际使用不会因翻译问题造成影响。 19. [19]第10.1款。 20. [20]HKIAC,2024 Schedule of Fees <https://hkiac.org/content/2024-schedule-fees>,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21. [21]2024 HKIAC Rules - Public Consultation Draft_tracked第43.3款,Public Consultation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2018 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https://hkiac.org/news/public-consultation-proposed-amendments-2018-hkiac-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最后访问于2024年5月25日。 22. [22]笔者注:例如分步仲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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