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郑钰琦律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填写相应内容。
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在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当事人理应具有约束力。
2、结合实际司法裁判,对于法院认为的有效的几种空白合同的类型进行了总结:
(1)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
(参照案例:王某与上海某银行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2221号] ; 赵某、濮阳Y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977号])
(2)保证人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应视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在空白合同上填写后续内容不能认定为伪造证据。
(参照案例:山东B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
(3)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该放任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自己承担。
(参照案例:沭阳县H公司与沭阳县S法律服务所、徐某、胡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779号])
(4)无权代理人擅自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及于被代理人。
(参照案例:M投资基金有限公司、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4251号])
(5)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视为其将协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权利自愿交予合同相对人。
(参照案例:王某与江苏南京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296号])
律师总结:空白合同表示给予了相对人无限的授权,而且对于大部分的空白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签署空白合同的时候需要谨慎地考虑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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