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各直属单位:
《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已经办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延安市人防办内控制度汇编
为加强市直人防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效降低廉政风险,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构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能腐不易腐的防范机制,推进新时代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延安市人防办廉政风险点及腐败问题表现形式清单》和人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制度汇编。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一、总则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深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行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强化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指决策事项主要包括:本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统称三重一大)。
(三)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四) 办党组书记、主任是本办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重要领导责任。
(五) 办党组书记、主任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具体事项情况,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间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办党组会议及办务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二、范围和内容
(一) 本办“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二) 本办“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主要包括正科级和副科级职务职级的任免;直属事业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聘用,对本系统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奖励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和职称聘用中的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办“重大事项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人防系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四) 本办“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列入年度预算(行政经费预算和各类专项经费预算)和各级财政性建设经费,一次使用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三、决策形式和程序
(一)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办党组会及办务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对需要通报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予以通报。
(二)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初步意见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沟通汇报,形成初步的方案和意见。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会议研究的基本方案,由政秘科负责收集整理需要集体会议研究的议题及会议相关资料,并做好会议的预备工作。
3、由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召开党组会议或办务会议,并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制做出决定。
4、由政秘科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要求,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促督办和备案存档。
(三)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申报职位、组织酝酿、制定方案、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任职公示、组织鉴定、档案审核、任前谈话、报备审核,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办党组会研究决定。
职称评审:制定方案、公示岗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公开演讲、等次评定、会议研究、公示推荐意见、上报审批、组织聘用。
(四) “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做好重要事项工作的初步意见、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建议。
2、分管领导在分管科室形成进一步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的具体建议。
3、由党组书记、主任负责主持召开党组会议或办务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并经与会人员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进行决策。
4、对按有关规定要求需进行政务公开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人防政务网站或争取其他适当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开。
5、由政秘科形负责会议记录,并按会议要求印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督查和备案存档。
(五)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经费预算情况,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由会计、财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把关,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2、较大额或特大额的资金使用方案报办党组会议或办务会议逐级审核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3、对符合政府集体采购或须履行招投标的大额资金使用,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开支。
四、责任考核与追究
(一)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要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二)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执行。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给予组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附则
(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财务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机构与人员
(一)办机关政秘科设置财务室,政秘科科长为财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
(二)财务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出纳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且有从事财务管理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专职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财务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三)按照《会计法》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四)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五)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
(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七)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分发、缴销。
(八)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经费申请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九)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十)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非涉密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及依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公差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倡导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和小额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使用公务卡结算。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根据市财政局审批设立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五、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一)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三)严格执行本市最新差旅费标准,公差交通费或住宿费超标的,按标准核报,超标部不予报销;交通票据和住宿票据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补办报销,未补办的不予报销。
(四)跨年度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六、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制度
(一)本办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二)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等。
(三)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四)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报批。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五)会议培训费实行一会一结,一般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报销时应附带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带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七、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填写公务外出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二)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延安市财政局关于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最新管理标准和办法执行。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路途中用餐补助按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核算。出差地安排工作用餐接待的,要按有关规定缴纳伙食费,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误餐补助;未安排工作用餐接待的,按规定标准核报误餐补助。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
(五)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带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和单位领导批准参加的批示。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接待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七)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计划外开支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八、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经费收入和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依法取得的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经费,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三)经费支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人防专项经费管理规定,预算资金不得向下属单位或非预算单位拨付。
(四)经费支出严格对照预算科目标准执行,不得坐支,严禁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经费开支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履行事先逐级审核制度,由经办科室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经财务人员、财务主管、经办科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核准后,方可实施。
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综合预算原则。本办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各项资金要统筹安排。
3.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4.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本办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障人防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我市人防行政职能和所属事业单位经费需求及业务特点,按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标准,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管理。
6.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
(二)预算编制程序
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1.下达目标。我办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收入初步预测,在集体决策基础上提出下年度部门预算收支目标,包括人员基本支出、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易地建设费和平战结合收入),预计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数,并确定预算编制的政策,由政秘科转各科、各直属单位。
2.编制上报。各科、各直属单位按照政秘科下达的预算目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及预测的任务目标,提出详细的本科室预算方案上报综合科。
3.审查平衡:政秘科财务室负责汇总审查各科、各直属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提出综合平衡建议,经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领导小组充分协调,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并反馈给各科、各直属单位修正。
4.审议批准。财务室在各科、各直属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本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经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由财务室正式编制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草案,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5.下达执行。财务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分解细化预算指标,逐级下达各科、各直属单位执行。
二、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预算执行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预算执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
按照中国特色公共财政体系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会计核算管理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等诸多方面,形成预算执行管理体系。
预算执行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要切实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六)财务室在每月初向办主要领导提供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附相关分析说明和下一步意见建议。
三、决算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制定适合本办的决算管理制度。
(一)决算编制。每年年终,根据市财政局要求,财务室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报表。
(二)编制原则。编制部门决算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本年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各项应缴国库款在年终前全部上缴。本年各项支出,应按规定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三)决算审核。成立部门决算审核领导小组,对本办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或重报现象。
2.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部门决算编制要求。
3.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及虚报瞒报等现象,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一致。
4.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带有相关文件依据。
5.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在市财政局规定时间内报送。
四、预决算公开制度
为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部门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主体:政秘科负责本部门预决算的公开。对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应当公开部门预决算。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应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涉密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内容:
1.政府预算公开。人大批准的非涉密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
2.部门预算公开。市财政局批复的非涉密预算表全部公开(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应公开我办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3.“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我办“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4.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
(三)公开时间:预决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三公”经费随同预决算一并公开。
(四)公开形式: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我办政务网站上公开部门预决算。
(五)公开要求: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政秘科财务室负责全办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各科室配备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增减应填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经逐级审签后报政秘科财务室。
二、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所需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按照合理节约有效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综合科,经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固定资产调拨:市直人防系统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要由调出单位填报“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交政秘科财务室备案,并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四、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逐级审核审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六、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政秘科财务室统一组织,各科室、各直属单位配合。原则上每年全面清查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重点清查。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省人防办和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八、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本办合同管理,堵塞工作失误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
(一)合同谈判由政秘科科长与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主任共同参加,不得一人单独与对方谈判合同。
(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办负责。
(三)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四)签订合同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五)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方式,并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格式文本。
(六)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晰、精炼、准确。
三、合同内容注意事项
(一)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二)正文部分:要根据合同类型或合同约定事项,阐述完整的合同内容、签约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纠纷的解决等条款。
(三)结尾部分: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不得使用个人私章;一律使用本办行政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四)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协议合同应力争在我方行政管辖区之内签订。
四、审查批准
(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二)合同原则上由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主任审阅把关,主要领导审查批准。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或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精炼准确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签约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请公证处公证。
五、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一)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方必须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抗因素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六、纠纷处理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二)签约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或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分别送有关科室单位收执,并负责该文书执行或履行。
(三)对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六)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考。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办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办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本办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本办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指本办和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
部门集中采购:指本办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由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指在政府采购的范畴内,本办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以由我办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五、为规范本办政府采购行为,成立市人防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分管副主任、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本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采购项目;确定年度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决策协调本办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政秘科财务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汇总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相关事宜;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项目涉及内容,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涉及项目内容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八、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九、政府采购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十、具体采购项目实施何种采购方式需经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后报经市政府采购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一、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文件资料归档管理等。
十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需提交相关调整或追加依据,报市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审批。
十三、加强对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市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与市本级政府采购规定相悖的以规定为准。
人防行政奖励推荐办法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奖励在本市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人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履行人民防空使命任务能力,促进新时代我市人防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防行政奖励的推荐活动。
第三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暨人民防空会议设立延安市人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行政奖励。名额由市国动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防行政奖励推荐与全市人民防空会议同步进行,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市人防行政奖励的推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政治思想、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五条市人防办负责市人防行政奖励推荐的审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政秘科承办。
第六条市人防行政奖励授予下列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一)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集体和个人;
(二)在建设、管理、维护、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在人民防空专业队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市人防行政奖励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国动委;
(二)市国动委成员单位;
(三)人防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人防宣传教育示范单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和疏散基地等;
(四)全市人防系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人防行政奖励集体和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和先进材料。
第九条市人防办设立延安市人防行政奖励推荐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和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书记担任,成员有各科、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依照标准进行评审,作出拟奖励初步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秘科,按照推荐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条审核通过后,由政秘科对拟奖励推荐的对象进行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对所公告单位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政秘科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政秘科在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7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政秘科根据初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人防行政奖励领导小组提出拟推荐建议。
第十三条市人防行政奖励领导小组对提交的拟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审定,作出推荐决议,并报市国动委批准。
第十四条市人防行政奖励报请市国动委有关领导逐级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状)。
第十五条市人防行政奖励严格执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对象为申请和获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
(二)具体申请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评前评后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申诉、投诉等有关情况的核实核查;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要求。
(二)专项抽查。专门针对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申报要求等规定,原则申报前抽查。
(三)临时检查。发现违反实施办法和申报要求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接受申请人或单位认为评选工作不符合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可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投诉内容未经查实前,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实施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确实存在不符合事实办法规定的,依法作出取消单位或个人成果申报资格,并追查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依法作出相关处理。
(二)评审相关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处罚等行政处分。
(三)经复查发现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可以撤销相应奖励。
后勤工作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政秘科负责全办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监管和维修等管理工作。
(二)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期购置制度,每年年初由政秘科根据经费预算和全办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计划统一采购。
(三)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办公用品,因工作需要零星购置的,需填写购置申请单,经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秘科负责采购。
(四)办公用品不得由1人擅自采购,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参与,要本着公开公正、廉价质优和节约适用原则采购。
(五)采购办公用品金额达到政府采购规定要求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或招投标程序,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后要及时记入单位固定资产账簿。
(六)要严控办公桌椅、文件柜或空调、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因工作确需购置的,要严格履行逐级审核批准后,由政秘科按规定标准要求采购。
(七)办公用品由政秘科指定专人管理,要建立办公用品使用台账,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用品,配置固定办公用品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配置零星消耗型办公用品要填写申请单,配置办公用品情况要记入台账。
(八)办公用品用于工作,不得占为私用;要爱护固定办公用品,节约零星办公用品。擅自损坏办公用品要自主维修,无法维修的要照价赔偿;不得无谓浪费零星办公用品。
(九)因工作导致办公用品损坏,要及时报告政秘科予以维修;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用品,不得更新采购配置。
(十)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要及时清缴固定办公用品,未办理固定办公用品清缴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政秘科要加强办公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监管,对无故浪费零星消耗型办公用品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意损坏或丢失固定办公用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处罚。
二、门卫管理制度
(一)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机关大门、院落内设备设施和办公楼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门卫要认真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岗位,因病治疗或外出办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要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聚精会神,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大院,严格来客审查登记,不得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院内,对出入机关的外来办事人员和车辆要预约登记,征得约见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五)对来办信访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政秘科工作人员,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办理;信访人数较多且有聚众闹事倾向的,要及时关闭大门,并报告政秘科,协助做好接访工作。
(六)机关院内不得存放外来车辆,节假日进入机关院内的外来车辆离开时,要注意观察,严防公物私自运出机关。
(七)要协助战备(防汛)值班人员开展夜间和节假日期间防火、防盗和防汛安保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八)严禁在门房进行赌博、色情等违纪违法活动,玩忽职守引发失火、失盗、水灾或泄密等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追究相应违规违纪责任。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本办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原则分片区负责,由政秘科制定环境卫生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办法,组织日常检查、评比和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机关大院绿化、大门口、门厅、楼道、楼梯、电梯间、卫生间、地面应急指挥大厅、党组会议室、机关支部活动室、锅炉房等公共区环境卫生管理由政秘科负责保洁。
(三)早期工事口部辖区由平战法规科负责保洁;地下车库由信保中心负责保洁;职工灶餐厅、公测由质监站和厨师负责保洁;工程档案室和六楼由工程科负责保洁;地下基本指挥所(各出入口)、配电室由指通科负责保洁。
(四)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室内环境卫生保洁,由使用的工作人员负责保洁。
(五)各环境卫生区要时刻保持干净整洁靓丽,政秘科要每月组织一次环境卫生集中清理活动,并组织各科、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各环境卫生区保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六)要定期对各环境卫生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评比通报,考核结果要纳入各科、各直属单位和各级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予以奖惩。
四、职工灶管理制度
(一)职工灶由工会负责管理,工会主席(管理员)负总则,采购员、记账员和厨师分别负责岗位范围位内的工作。
(二)要按照“廉政灶”规定要求办理,主要保障全体工作人员工作和值班期间用餐,同时保障我办一般性公务接待用餐,接受政秘科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管理员要制定工作人员每日用餐标准和详细菜谱,同时拟定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和菜谱,在一定范围公示。
(四)厨师要结合每日用餐情况拟定食材和调味品采购计划,采购食材和调味品要精挑细选、确保新鲜安全、物美价廉,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材和调味品。
(五)各种食材和调味品按照规定要求分类储存,发现食材和调味品腐烂变质的要及时报告管理员,并予以清倒。
(六)新采购、采摘的食材在下厨前要认真清洗干净;贮藏室、餐具、灶具、冰箱、消毒柜和餐车等设备要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干净。
(六)工会要管理好机关大院菜园种植,菜园所产蔬菜全部交于职工灶使用;当天采购、采摘食材和调味品要履行复核、签收程序,经厨师、记账员和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入账。
(七)职工灶账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记账,财务收支情况要单列,不得与行政账务和工会账务混记。
(八)职工灶收入来源,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0元餐费;两个直属单位每年各补贴2.5万元;公务接待成本收入和机关兜底补贴。
(九)职工灶接待,要填写接待申请单,经政秘科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管理员按照公务接待规定予以接待。
(十)工作人员用餐实行自助原则,严禁无谓浪费,倡导厉行节约和“光盘行动”。
(十一)厨师要服从领导,严格按行业规范操作,做好每天早、中、晚三餐膳食安排,用餐时间按照早餐7:30-8:30;午餐12:00-12:30;晚餐6:00-6:30时间段安排。
(十二)要定期对厨师体检,身体要符合健康要求;要讲究卫生,厨房及餐厅要安装灭蝇灭鼠灭害虫装备;要做好厨房、餐厅、餐具防疫消毒工作,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十三)要定期向政秘科报告职工灶运转情况,政秘科要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及时解决职工灶运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职工灶廉洁、规范、高效运转。
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我办公务用车指经市公车办批准的特种公务车和机要通信车,即机动指挥车、信息采集车和机要通信车3辆。
(二)机动指挥和信息采集车主要用于指挥信息化拉动训练、演练;各类比武竞赛、点验考核;战备执勤、军训和防空袭演习;执行重大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任务。特殊情况下信息采集车可按机要通信车使用。
(三)机要通信车主要用于传递国家机要文件、上级紧急重要公文、涉密通信器材;执行携带涉密载体的公务活动;参加指挥信息化拉动训练、演练;运送重要档案资料和大额现金;进行重要公务接待;办领导参加紧急会议、重大公务活动和精准扶贫、基层调研的工作。
(四)公务用车由政秘科管理,因工作用车的,要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注明用车事由、途径线路和期限,由政秘科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批准。
(五)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台账,详实登记使用事由、次数、时间、期限、途经线路、里程、保险、保养、违章情况、油耗、维修和年检等基本信息。
(六)公务车辆驾驶、保险、保养、油耗、维修和年检等日常工作,分别由各专职驾驶员负责,并根据公务车辆实际情况提出保险、保养、加油、维修和年检意见,填写审批单,经逐级批准后实施。
(七)公务车辆必须在单位车库存放,完成公务后,要及时停放回单位车库,一般不得在单位之外长期停放。无重大紧急公务,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八)驾驶员要养成爱护车辆良好习惯,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车况性能良好,确保车辆内外清洁。
(九)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规和管理制度,违反交规的一般性违章,处罚由驾驶员承担;公车私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责任;酒驾醉驾或重大交通事故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上级机关、职能部门来我办检查指导工作,外地人防部门来我市考察调研、交流学习,本县(市、区)人防办到我办请示汇报工作等持有公函的人员,酌情予以接待。
(三)公务接待由政秘科负责,按照归口限额原则予以接待,政秘科依据公函明确事项和人员,填写申请接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落实专人陪同行程和用餐。
(四)参与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被接待人员的三分之一,接待地点原则上以职工灶为主;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安排在被接待人员调研或学习场所就近的饭店。
(五)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上烟、酒和高档菜肴,一般以地方风味小吃和普通家常菜肴为主,且不得浪费。
(六)在职工灶进行的公务接待,费用在职工灶账务结算;在其他地点的接待,费用在单位行政账务核报,结算核报公务接待费用时,要附带接待公函、审批单和点餐清单,严禁超标准接待,超标部分由接待人承担。
(七)会议接待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预算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明确预算住宿费的,费用由会务组统一结算;未预算住宿费的,要在会议通知注明。
(八)公务接待不得跨区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土特产,不得安排娱乐性消费及其他高消费活动。
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一)为实现文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文件管理内容包括上级党政军机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来文;同级单位、下级单位来文;不相隶属单位商洽与我办相关工作的信、函件;我办上报、下发的文件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资料。
(三)我办各类文件收文、拟办、传阅、督办、归档和发文编号、校队、印制等由政秘科统一管理。
(四)签收公文时,收文人要对文件的分数、标题等内容进行核对,在收文登记簿上分类填写收文时间、编号、来文单位、发文字号和文件标题。参加各类会议带回来的文件和材料,传达、汇报结束后要及时送政秘科保管,不得私存。
(五)阅批文件要熟悉来文要求,在“文件传阅单”注明呈阅领导姓名,并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分送相关领导和承办单位阅办。急件或重要文件要做到立马就办;一般文件或涉及多个承办单位,要依批示次序依次传阅,不得超过2天。
(六)传阅文件要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有关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带离办公室,也不得转借不相关人员阅看。
(七)阅文后要签署姓名,及时交政秘科督办,对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及领导批示办理。
(八)以我办党政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都由政秘科负责,各科、各直属单位不得以我办名义对外发文。
(九)综合类工作发文、综合会议材料和汇报材料,由政秘科负责起草;专项业务类工作发文、专项会议材料和汇报材料,由其他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起草,政秘科把关,填写制式发文审批表,写明文件标题、主送和抄送单位、印刷份数、拟稿单位和拟稿人。
(十)政秘科科长对拟发文内容、格式进行把关,签署审核意见;相关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由文书呈主要领导签发。
(十一)签发的文件由文书确定印制份数和发文字号,送打印室印制。印制员和拟稿人负责校队,并在发文表上签名。校队无误后予以打印、装订和加盖公章。
(十二)文件印制好后,由政秘科存档,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分送,要求在OA系统上传的文件,由政秘科负责上传,非涉密文件要一并在本办政务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三)办理公务需留用的文件,要向政秘科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归还时间,要按期归还。涉密文件不得复印、拍照或转借他人;非涉密文件可以复印,但不得外传。
(十四)政秘科定期对传阅文件和上级要求清退的文件进行收缴、清退,如发现文件丢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人,并向办领导报告。清退文件要造册登记和存档。
(十五)涉及我办工作的各类合同、目标责任书等材料,由相关工作的业务科室起草,科长负责审核,分管领导负责复核,由主要领导签订,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签订。
(十六)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档案法》和我办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对不需存档的文件,由政秘科收集定期销毁;对必须存档的文件,由政秘科及时整理归档。
公务印章管理制度
(一)我办公务印章包括党组印章、党总支印章、党支部印章、办公室行政印章和财务印章,政秘科科长负责管理本办党政公务印章,本办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二)公务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需移交印章的,必须完善书面移交手续,明确移交起止期限、移交人员姓名,并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三)严禁私自将公务印章带离本单位之外,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公务印章,因工作确需外带的,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带,但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四)印发公文、签订合同、填写各类审核意见或因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需使用公务印章,必须经过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用。
(五)各类公务印鉴必须妥善保管,定期清洗,严防损毁、失盗等责任事故发生。
(六)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单位公务印章,因机构名称变更、自然磨损客观原因需销毁或新刻公务印章的,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选拔任用干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推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我市人防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延安市组织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对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选用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忠于党的人防事业,思想品德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干部。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从干部队伍建设整体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干部政治面貌、年龄、学历、专业技能、岗位和工作的连续性等干部交流政策。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全面考察工作实绩,公开选拔、择优选用,选拔担当实干的人才。
(五)民主集中原则。把考察中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自觉依法行政,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基本条件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有突出工作实绩;有强烈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历条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爱人防事业,坚持艰苦创业,熟悉人防工作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下一级职务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学历条件: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四)廉政条件: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具有忠诚、干净、担当的事业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反对“四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四、基本程序
(一)申报拟任职位。按照延安市人防办“三定”方案、直属单位“八定”方案岗位设置和干部任免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职数配备标准申报拟任职位。
(二)制定方案。根据拟任职位经市人防办办党组核准同意,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干部考察任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任职位、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三)民主推荐。由办党组班子成立的干部考察任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组织考察。综合民主推荐结果和现实表现,由干部考察任用工作小组提出民主推荐综合意见,报经办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考察时要注重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参加谈话的人及同意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组织考察。在对拟任干部进行组织考察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拟任干部进行人事档案审核、廉政鉴定、维稳鉴定和计生鉴定等组织审查。
(六)讨论研究。干部考察任用工作小组要如实向办党组报告干部考察情况和拟任干部组织审查情况,办党组班子经集体讨论研究后确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报备。对拟任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并及时向市组织和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登记。
(八)组织任命。对拟任干部向市组织和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登记后,按照组织原则对拟任干部作出组织任职决定。
指挥信息化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指挥所管理制度
(一)指挥所包括“061”基本指挥所和地面应急指挥中心,由指通科负责监管,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管理,具体负责指挥所信息系统以及风、水、电、消防等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各系统使用管理规范,环境卫生整洁。
(二)指挥所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和非专用电热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入内。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要定期检查,作好记录。电工要持证上岗,严禁带电作业和擅自违章作业。
(四)指挥所内温度控制在16℃至22℃;湿度保持在65%至70%之间。通风设备应随自然环境变化确定使用,按照安全、节约、实效原则管理使用。
(五)指挥所属涉密场所,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接待科室填写《指挥所接待申请单》,经办领导批准后,由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六)来访者进入指挥所,需持办领导批准的《指挥所接待申请单》,更换鞋套且佩戴出入证后,在管理人员引导下,沿规定路线出入。指挥所内严禁拍照、摄像,不得乱扔纸屑,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
(七)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指挥所内文件、资料、图表、光盘、系统软件等须按保密规定建档,落实专人保管,相关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八)战备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代、值班职责,加强保密和安全工作,重点要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安全检查和巡查,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坚决杜绝指挥所失泄密等事件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二、指挥所值班制度
按时交接班,随时掌握所内动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检查指挥所出入口安全,认真检查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按计划适时启动风、水、电等设备,观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与处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准确记录所发生的事件和各种情况;监督检查所内安全卫生工作,提醒、督促相关人员按章办事;值班期间,不得聚友会客,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三、指挥所工作制度
落实指挥所岗位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制定指挥所训练计划和运行、维护管理方案;按时到岗,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建立指挥所设备设施登记台账,认真开展设备设施预检、调试和维护管理;每周三对设备区和办公区卫生进行保洁;认真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搞好专技人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专技人员的业务技能;下班前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关闭电源和防护门后方可离开。
四、指挥所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指挥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备有应急处置方案,消防、排水器材到位,消防系统正常;夯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督查检查;严格控制人员进入,严禁所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物品,严禁存放动物,严禁所内烹、煮、烘、烤食物,杜绝安全隐患;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和维护管理设备设施,严禁擅自拆装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五、指挥所参观接待管理制度
外来参观指挥所人员,须经市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持由有效证件或上级领导陪同方可进入参观;参观人员参观前要要履行签名登记,换着特设的鞋衣,在管理人员的引导下,沿设定路线行进参观;参观人员不得在所内拍照、摄像,不得吸烟、大声喧哗,不得随意搬动所内设备设施;管理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和预先设定内容,回答和讲解相关问题,演示有关视频或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在接待和讲解演示时要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六、指挥所维护方法
(一)为确保指挥大厅设备正常运行,平时冬季每周二通风一次,夏季每周二、周五通风一次,温度20℃至25℃,相对湿度30%至70%,通风状况良好。
(二)数据机房要保持清洁,每月2日定期检查机房门窗、清洗空调过滤系统,封堵与外界接触缝隙,杜绝灰尘来源,维持机房空气清洁。
非工作人员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尽量避免和减少进入机房区域人员。严格控制机房空气湿度,减少扬尘,避免空气湿度过大使设备锈蚀短路。温度控制在21℃±3℃,相对湿度控制住40%至60%,最大变化时差不超过5℃。
机房应配备专用工作服和拖鞋,经常清洗,进入机房人员要更换专用拖鞋或使用鞋套。限制穿着纤维类或易产生静电服装人员进入机房,减少静电灰尘进入机房。
(三)做好UPS电源维护保养,保障通风散热环境,禁止向UPS泼洒液体;UPS工作温度不得低于0℃、高于35℃,一般保持在18℃至25℃之间;湿度保持在30%至70%;环境温度超过25℃时,应开启通风系统降低温度,以保障电池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
正确设置充电电压,单体UPS浮充电压一般为13.6V至13.8V。每三个月对UPS进行放电,对经常断电的UPS,应半年进行放电、充电,保持其活性。单体UPS放电至10.5V时应关闭,通过测量单体UPS电压控制放电深度。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电池组电压,及时掌握电池“健康”状况。
(四)大厅设备要每月清洗一次,不得向升降器泼洒液体,不得长时间打开升降器显示屏,使用后要随时归位,用清洁剂清洗液晶屏幕时,应将清洁剂喷到软布上面轻轻擦拭屏幕,不得直接喷在屏幕上。不得用手拍打话筒头部或用力吹气。
(五)总控制室视频设备终端要轻拿轻放,不得频繁开关。摄像头工作时,不得用手随意转动,以免损坏。要做好视频设备防尘工作,视频设备不使用时,应用防尘布遮盖,减少故障。一般三个月使用专用试纸对摄像头清洁一次,确保摄像清晰度。关闭视频终端时,应先关闭终端后部电源开关,再拔掉电源。音响设备要有防震、防尘设施,音响正在使用时不得移动,用专用清洁剂或无水酒精清洗机器外壳。
(六)数据机房要每天清除灰尘一次,核心交换机、程控交换机等设备要有维护预案,每月定期清洗硬件灰尘,每二个月技术维护一次,排除设备故障隐患,预防故障发生。要建立故障记录台账,收集分析有关数据,总结工作经验。
程控交换机硬件主板应有备件,确保出现故障及时更换。定期检测交换机地线和保安设施,对告警信息可疑部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老化破损线路。清理交换机硬件灰尘时,要先先绘制出交换机示意图,关闭电源,拔出电路板,在电路板、交换机连线上贴好位置标签,记录拔码开关或跳线开关位置,用专用清洗剂或软毛刷除去硬件灰尘,根据记录与示意图插好电路板与连线,恢复正常运行。
系统发出告警信息后,选择工作空闲时处理。不要盲目更换单板,从单板指示灯和维护台观察分析,以防故障扩散。插拔单板时,要佩带防静电腕套,将接地端可靠接地。
机房服务器软件系统要经常更改密码,定期更新系统补丁,开启自动更新,设定夜间重启。检查系统是否多出超级管理员,检查是否有帐号被克隆。按规定路径检查随机启动的程序和服务,关闭随机启动程序和服务。不得使用IE浏览器访问任何网站;不得随意运行任何程序,运行程序时必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不得用IE浏览器打开用户硬盘;不得在服务器上浏览图片。定期查看系统磁盘设置是否安全。
(七)柴油发电机要进行常规保养、月度保养、季度保养和年度保养。常规性保养,要每天检查水位、油位;每天清理机组外表面及机房卫生。月度保养,要检查调速制杆和润滑各联接点是否灵活;更换冷却水,确保PH值保持在7.5至9正常范围内,做好测量记录;要检查风扇和电机皮带张紧度,适时调整合适;进行应急发电试验,检查仪表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并做好运行记录。季度保养,要检查空气流阻指示器,适时清洁空气滤清器;清放油箱积水,清洗一级柴油滤清器;检测风扇皮带轮及皮带张紧轮轴承;检查超速机械保护装置润滑油位,适时添加润滑油;检查机箱主要连接螺栓紧固情况。年度保养,对电机进行并联带负荷运转性能检测和安全保护装置模拟试验,检测轴线、开档、轴承和缸体性能情况,并做好记录;检查机油质量,适时更换机油,清洗二级柴油滤清器,清洗或更换机油滤芯,清洗冷却系统;检查气缸螺栓、连杆螺栓松紧度,检查校正气门间隙,喷油器试压、调校,并做好记录。
(八)除湿空调机维护保养,由熟悉技术和电器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设备进出口有无堵塞,气流是否畅通,检查保温材料及扎带是否老化脱落,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蒸发器及冷凝器应用空气压缩专用设备或用加压清水清洗,要每季度清洗一次。压力控制器和过载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改动。
(九)水泵维护保养,要检查进水管路密封度,不得漏水、漏气;严禁水泵在气蚀状态下长时间运行;严禁水泵长期满负荷超时限运行;水泵在运行中应有专人看管;水泵在长期运行后应进行检修和保养,一般情况下每年检修一次,适时更换易损部件,机组运行故障问题不能排除时,不得随意拆卸机组,要及时联系厂家维修。
人防行政处罚制度
成立以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党组成员、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助理调研员、各科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执法队,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分管,平战法规科科长兼队长,有关执法人员为队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人防执法队负责本辖区的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执法巡查由执法队队长负责组织,组织执法巡查前,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执法巡查至少要有2名以上执法队员共同参与,执法队员不得擅自或单独巡查。执法巡查车辆由政秘科负责派遣,设备由指定的执法队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执法巡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拆除后拒不补建人防工程;不履行人防行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民用建设项目;侵占、破坏或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和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或擅自拆除损坏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等违法行为。
执法巡查要有记录台账,要由执法队员认真详实填写和管理。
执法队负责受理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案件投诉,接到举报案件后,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经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定向巡查,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和查处。
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市司法局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进行资格条件审核,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律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执法,执法前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退休或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由执法队负责收回并上交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证件应由执证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执法队,由执法队专人上报市司法局,并由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执法队员因执法过错受到处分或责任追究的,执法队应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行政执法队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防行政执法队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行使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处罚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处罚时作出相对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手段、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做出决定。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案件实施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要相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责令改正的,要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可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执法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或减轻、一般、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案卷讨论记录和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由执法队提出意见,经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送达被处罚相对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从重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30日内,按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案卷材料上报省人防办备案。
四、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人防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要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明确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是否申请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有关事项。
人防行政处罚听证由平战法规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非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可邀请特约监督员和法律顾问参加。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要求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收到听证申请15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在听证会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属当事人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要自行提出回避,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驳回申请回避的,可经申请复核一次。
听证要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进行听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予以终止。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要出示法人授权决定,查明当事人或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听证会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代理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辨明听证,可能影响处罚准确公正的,可中止听证,经调查人员陈述后再进行听证。
当事人或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参与听证人员不遵守听证秩序,主持人可警告制止,责令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代理人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可终止听证。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权。听证笔录由记录员签名记录,主持人、当事人或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核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要补充改正,无错误的应签字或者盖章。封卷上交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据实制作《人防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书》,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执法领导小组审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防执法队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不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或有他违法行为的,可向人防部门或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要明确投诉举报对象、事实和依据。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经查属实,应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警示训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行政处分。一般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属责任追究范围的,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六、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人防行政执法复议的案件,提出行政复议要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行政复议以书面方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注明受理理由,指定主办人、协办人,报分管领导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要求调查的;案件较为复杂的;证据材料不全的;申请与证据不相符的,经批准方可进行调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查,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复议人员,应当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中止: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需等待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单位法人终止,需等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须以另一案件审查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未审结的;涉及问题需经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或鉴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终止:受理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且选择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的;申请单位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放弃行政复议的;原行政案件撤销,申请人未撤回申请,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的。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自愿要求撤回申请的,经批准后准予撤回。因被申请人胁迫撤回申请的;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能掩盖行政执法错误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已作出的,不得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人员依据事实、证据,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草拟行政复议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省略。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的、被确定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行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
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包庇纵容违法的;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损毁更改案卷材料的;未及时依法受理举报案件或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执法程序,隐瞒违法行为,且私自进行处理的;接受吃请、受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的;不严格把关,有严重执法过错的,准予追究责任。
执法人员调查事实不清,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案件审核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追究办案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案件讨论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造成错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时研究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决定是否立案,负责人防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立案的要听取过错人的陈述或辩解,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经会议集体研究审理后,做出处理决定。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因行政执法过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前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或在业余时间开展执法活动。执法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事项。查处大案要案时要统一行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单独行动。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送达执法文书时要签收,现场不便或无法履行签字时,要做好送达取证。违法行为须立案调查的,按法定程序履行立案手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行政执法档案属专业档案类别,是人防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
平战法规科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档案制作和管理,档案资料不得据为己有,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行政许可案卷包括:审批、备案工作中的申请、文件、图纸、表格等书面资料和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资料。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限期改正通知书、取证资料、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资料、审查意见、讨论记录、立案报告、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资料、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结案报告等文书资料。
行政强制案卷包括:强制决定书、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催办通知、陈述申辩记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料、法院裁定材料或诉讼材料等。
行政检查和其他案卷包括:检查结论、巡查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当事人申请材料,证据材料,审查意见,及其他材料。
执法活动终结的,30日内立卷归档。执法决定作出一年内未结案的,以登记集中管理。不定期执法检查,以检查活动为一案归档;定期执法检查,以年度检查情况作为一案归档。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可分正副卷立卷,卷内材料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在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图表和声像材料在装具上逐件编号。
卷内材料要制作目录,逐件填写题名,没有题名的在拟定题名中加“〔〕”;会议记录要填写会议时间和主要内容,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目录放在卷首。立卷材料说明在备考表逐项填写,置于卷尾。
案卷按排列顺序编号,封皮用碳素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填写完整,题名格式统一简明体现卷宗内容。立卷前要去掉金属物,修补破损材料,幅面过小的应衬纸粘贴,幅面过大的应折叠整齐装订。不能装订立卷的,装入证据袋,在备考表注明随卷归档。
档案保管分为永久、长期两种,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类为永久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执法类为长期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保存档案要有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虫措施,破损、霉变、褪色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存档。到达保管期限的要向市档案馆移交。
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保管的档案每年鉴定一次,对到达保管期限的,作出移交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作出销毁鉴定。销毁档案应制作清册,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章。加强对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管,不得擅自移交或销毁。
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工作失职造成丢失、损毁、泄密和伪造篡改档案情节严重,产生恶略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制度
分管平战法规工作的办领导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审核维护管理计划和管理制度,检查维护管理落实情况。平战法规科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科室,负责起草管理计划和管理制度,落实维修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备案登记审核,督促检查使用单位或人员开展维护管理工作。平战法规科工作人员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备案登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年检、档案管理,指导使用单位开展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二、人防工程备案登记制度
备案登记依据:《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备案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案登记需提交材料:使用人防工程申请书;申请人合法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标准的,应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办材料不全、不符合标准的,应说明理由和所缺材料。
备案登记审核:申办材料齐全;符合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条件;使用功能与人防工程现状用途相符;满足地下空间管理相关要求;由科长签署审核意见。
备案登记复审:符合使用规定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署复审意见。
备案登记审定:符合使用规定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署审定意见。
备案登记证书发放: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备案登记文书档案和《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向申请人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
(一)人防工程内和顶部严禁重型车辆、机械设备和材料通过和停放,确需通过和停放的,须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人防工程结构表面发生侵蚀、风化、脱落、掉角,应及时进行修补,防止局部损坏扩大,避免结构内部钢筋锈蚀,发生渗漏水现象应及时防水堵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随意开孔,如需开孔,须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严格做好防水和防护密闭处理。
(二)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施维护。防护门应轻开轻关,以免碰坏,如局部损坏,应及时修补,损坏影响防护能力或密闭性能不易修复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更换。
金属门扇和钢筋砼门扇包边钢框应保持良好的油漆层,应3年进行一次防锈涂漆工作。防护门、防爆波活门每年检修一次,铰页、闭锁及传动机构的活动部位添注机油,防止锈蚀,保持灵活,各种零件如有损坏或严重磨损,应及时配齐或更换。
密闭胶条应保持清洁,不沾油污、涂漆,如有老化或脱落,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扩散室不得改作它用,应保持清洁,排烟口扩散室每年清除污烟灰一次,进排风口不得堵塞。
(三)人防工程内部设备维护。通风空调设备维护:手动、手电动密闭阀门必须开闭灵活,关闭严密,应当每月保养一次,每年检修一次,五年大修一次。
自动排气阀每月擦拭阀门外套与空腔污垢,保持密封面清洁、橡胶密封圈清洁。橡胶密封圈应避免沾油污,严禁涂漆,每年检修一次。
通风机要保持清洁、干燥,勤检查添注润滑油,平时不使用时要每月擦拭一次,并运转一小时,观察运转是否正常。每年检修一次,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风管、风道、风口及调节阀定期清除外表灰尘、污垢,保持清洁,发现漏风应及时检修,每年清理维护一次。
(四)给排水设备维护。应定期检查、清除排水管道和检查井内淤积物,保持管道排水畅道。污水集水池应定期清掏和冲洗,若部件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排水防爆波井每年清洗一次,对易锈蚀部件应擦洗加油和除锈涂漆。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各类水泵应保持完好、清洁、干燥、无锈蚀,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经常使用的水泵,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性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五)照明电路及用电器具的维护。对照明线、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及用电器具等应加强维护,随时检查和维修不安全部位,如线路松脱、开关不灵等。
每年要对照明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修理保养,主要检查保养照明回路绝缘电阻值;各种电器设备内部防潮防水;配电盘内开关及保险丝(片)管的接触片是否接触紧密,是否有锈蚀、跳火及变色现象;各种金属设备除锈刷漆;清除内部灰尘,各种灯罩及反光罩应保持清洁光亮;照明设备固定和接地情况。
四、人防工程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结合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建档工作,及时登记有关情况,掌握人防工事等级、面积、防护设备、电器设施、风水排放等管理使用情况。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文件、图纸、图片、图表、技术资料、检测试验、事故报告等情况要由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和入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料要做到字迹清楚、图线清晰、备案完整,规范管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要纳入全办档案管理范畴,当年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制作完成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五、人防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规范,人防工程内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确需使用,应经消防和人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意。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燃点小于60℃的易燃液体作燃料。
人防工程内公共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允许吸烟的场所要设置吸烟室和盛水的烟缸。烟蒂、火柴梗不得随便乱丢。
人防工程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灯具;不得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配备专职电工。经常对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发现电路问题要及时检修。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乱拉乱接。不使用的电器应及时切断电源。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及电流较大的用电器具,日光灯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物上。物资仓库的照明器具应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不准用可燃材料作灯罩,灯具与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
人防工程内禁止存放、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和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等材料,已经安装使用的要补救措施,按期予以整改。
平时人流较多的人防工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在出入口和工程内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性质,安装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材和报警器材,由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定期检修喷洒、喷雾等灭火装置,及时更新消防设施,防止失效。
严禁擅自搬动、拆除消防器材和防火装置,如有损坏及时添补。防火隔墙不得任意开洞、穿管和拆除,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普及消防知识,严格消防制度,健全消防组织,加强工事的防火管理。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演练一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延安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制定。
一、六级防空地下室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二、六级防空地下室总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战时功能可按70%的二等人员掩蔽部和30%的物资库设计。
三、以下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首先确定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等级为五级,其余部分按第一、二条确定:
1.住建、城管部门。2.交通运输部门。3.供电部门。4.卫健部门。5.医院。6.公安部门。7.环保部门。8.移动通讯部门。9.消防部门。
四、防空地下室总面积较大的片区(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确定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等级为五级,其余部分按第二条确定。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时应同时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
备案手续所需资料说明
一、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1.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2.延安市发改委或宝塔区经济发展局的批复或备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批准文件,提供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年有效期内)及规划方案图;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需减免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减免申请和国家有关减免规定的文件;
6.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总平面图,有高层的提供单体高层首层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另需提供如下资料:
1.相关防空地下室图纸一套(建筑、结构、水、风、电)(加盖蓝章)装订成册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3.提供人防工程电子版图纸一套;
4.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方案资料。
新建人防工程备案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备案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制度:
1.市人防办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推送进行人防工程备案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新建人防工程备案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核算工作由工程科负责办理,并负责资料收集、回传、签字等工作。
3.人防工程备案和易地建设费征收市人防办审核受理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4.人防工程备案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由工程科人员具体核算,经工程科科长负责把关后,送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5.新建人防工程备案由工程科负责在延安市行政审批网络平台上查询,工程科人员要经常性的网上查询,主动介入进行备案;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及时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缴费标准按照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文件执行。
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由工程科人员核算,科长把关、送领导签字后,转送政秘科财务上统一开具票据,上缴国库。
8.建设单位凭财务上开具的缴费票据,到银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待缴费到账后,政秘科财务人员在缴费票据上签字,确认缴费到账转送工程科。
9.工程科人员凭财务人员确认到账的缴费单,给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
10.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减免文件执行。
11.凡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项目,一律提交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12.人防工程备案和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接受上级人防部门、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13.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2.受理窗口:延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业务电话:0911-8875117
3.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三、人防工程报监需提供资料
1.延安市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登录人防办网站,下载填写)
2.项目总平面图(审批图,查原件,留复印件)
3.人防行政审批手续(查原件、留复印件)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留原件)
5.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审查答复意见(留原件)
6.人防工程施工图全套电子版图纸
四、备注
1.延安市人防办门户网站(http://rfb.yanan.gov.cn/)
2.建设单位需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否则视其为违规建设工程。
3.区县办理质监手续需提供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4.《申报表》需填写完整准确,不得空白;
5.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为方便存档,图纸统一折叠为A4版大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流程
1.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重点建设环节监督检查部位如下:
(1)底板钢筋绑扎、水、电预埋件安装;
(2)墙体钢筋绑扎、人防门框安装、水、风、电、预埋安装;
(3)顶板钢筋绑扎、吊环、水、风、电预埋安装;
(4)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对核查出的问题,通知责任方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延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监督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的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3.现场监督检查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由专人配合,并提供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意见、图审报告、设计变更及施工图纸。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一、验收核查原则
1.人防工程只进行防护、防化验收核查。
2.依据《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施工图”审批文件内容进行验收核查。
3.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单位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为准。
二、工程竣工验收核查需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验收核查具备资料条件:
1.完成图纸设计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验收核查程序:
具备核查条件的“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方报请延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并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查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延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审核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竣工验收核查。
应提供的附件资料:
1.总平面审批图;
2.施工审批图(建筑平面图);
3.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设计单位认定意见;
6.建设单位单位工程评估(初验)报告;
7.人防工程资料。
三、验收核查内容和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防工程技术要点》为依据,人防工程综合评定以审批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及战技术参数为依据。验收核查以下内容:
1.政府许可图纸文件内容完成情况;
2.施工资料完成情况及相关单位质量评估情况;
3.土建各部分施工质量情况;
4.工程封堵部位预埋件到位情况及封堵构件到位情况;
5.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安装质量情况及资质情况;
6.给水到位情况及各管线穿墙防护处理情况;
7.防爆波电缆井到位情况;
8.人防配电箱到位情况(双路转换);
9.土建预埋情况(各进排风预埋管、人防口部D50气密测量管、人防口部D50电预埋管、防化值班室D15测压管、防爆波电缆井电预埋管、电桥穿墙预埋管)。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防工程技术要点》为依据,人防工程综合评定以审批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及战技术参数为依据。
四、人防工程备案
备案条件:
1.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所需资料;
2.人防工程参建各方自评报告;
3.竣工验收报告;
4.备案登记表。
备案时间:
建设单位提交全部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发放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使职称晋升评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职改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就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晋升原则
市直人防系统各直属单位的职称评聘工作在市人防办的领导和监督下,由各直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将真正符合晋升条件的优秀专技人员逐级推荐上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市直人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延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防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县级干部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科长为成员,负责市直人防系统各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重大事项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审核、监督和推荐等意见的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秘科,由政秘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劳资和文秘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市直人防系统各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初步意见拟办,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向市人社职改机构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审核监督
强化对市直人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审核和监督,规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程序,做到“三公开”即:职称晋升文件公开、中高级申报的岗位职数公开、拟申报晋升人员基本情况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领导小组审核,对具备晋升资格的人员推荐上报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晋升条件
根据职称晋升相关政策规定和各相关单位工作实际,职称晋升人员提出晋升职称申请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晋升的职称有空岗。
(二)年龄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尚3年以上,即聘任后需工作届满一个聘期(3年)。
(三)取得现职资格晋升拟聘条件:
1.晋升副高级职称:
(1)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4)后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5)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且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晋升中级资格,必须取得助理级资格,并任现职满4年。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
2.继续教育条件:申报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提供经过复验的继续教育证书。
3.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等次。
4.论文著作要求:参评论文须与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工作岗位密切相关,与任职期内工作岗位不相关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宏观性论文或论著除外)发表论文的期刊须具有ISSN或CN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不予认可;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晋升高级职称需提供一篇独著论文。
5.推荐对象确定后,被推荐人应按职称晋升文件要求如实向组织提供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聘文);获奖证书(包括成果奖和工作荣誉奖);代表性论文论著;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晋升中高级职称要“三证一卡”齐备(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空额指标证明、公示证明、技术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晋升初级职称要“二证一卡”齐备(即继续教育合格证、空额指标证明、技术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
6.工人身份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取得国民教育承认的相关学历,若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可按政策规定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五、管理办法
(一)职称晋升申报单位和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审查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学历、论文等有关材料人员,一经发现当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三年之内不得晋升职称,情节严重并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专业技术职称不得跨行业、跨单位评审,须由申报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程序,以书面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由市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个人或本单位不得直接委托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称: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2.全年事假天数累计超过60天、病假超过半年的;
3.全年矿工天数累计超过10天的;
4.晋升前一年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5.工作表现差、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6.工作失误并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六、评聘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必须在人事部门核准岗位限额职数内进行(指中级、高级职称),原则上本着等额评聘结合,不得超额申报晋升职称和资格聘任。对中、高级职称晋升人员在符合晋升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综合考核量化打分,按照单位当年现有中、高级职数,结合被考核人员的最后考核得分,由高分向低分择优依次确定最终推荐人选上报。若出现相同得分,根据工作岗位情况优先推荐,其考核量化指标如下:
量化总分满分为100分:
(一)综合测评(最高限60分,超过不加)
综合测评由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无记名量化打分。量化打分之和低于35分,为不合格,不再参与以下打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综合测评主要从被测评人的(思想政治、出勤率、工作业绩、能力、实绩、贡献等方面)打分。
(二)年度考核(最高限20分,超过不加)
连续3年以上优秀100%计分;连续2年优秀90%计分;累计优秀3年以上90%计分;累计优秀2年80%计分;优秀一年60%计分。
(三)荣誉证书(最高限10分,超过不加)
指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突出贡献、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科技明星等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等。获得市级部门以上荣誉奖100%计分;获得主管局及站荣誉奖80%计分。
(四)本人工作述职(最高限10分,超过不加)
主要叙述本人五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中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
七、其他要求
如遇上级有关职称评审申报文件规定如有变动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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