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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审理工程质量纠纷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03、【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4、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

  05、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06、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未完工程中,承包人主张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的,后续工程已经由第三方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又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续工程已经由第三方施工完毕,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未由第三方继续施工,但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在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中按合同约定比例暂扣质保金,暂扣质保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08、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引》(2023年4月)

  09、根据承包人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判决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10、对于质量缺陷责任承担,按照具备由承包人修复条件的,以及不具备由承包人修复条件分别处理。双方就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认定。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12月21日发布)

  11、【甲指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

  发包人指令总承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特定分包人施工,又以该分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在查明质量问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12、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如何处理?

  答: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抗辩的,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上述情形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

  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10月16日发布)

  1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建设工程有关缺陷责任期、保修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未提出异议的,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亦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发包人提出主张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1)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举证证明建设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否则对发包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2)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的主张为抗辩事由,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3)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

  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

  16、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17、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答: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18、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答: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19、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0、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答: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1、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3、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

  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24、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5、《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司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6、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违法分包人和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也可以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7、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是否有效?

  答: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是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无法保证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因素,约定无效。

  28、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应以发包人是否对承包人进行告知,分具体情形判断。

  (一)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了告知,承包人拒绝维修的,应支持发包人的请求,由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二)发包人无合理事由未向承包人进行告知,自行委托他人修复的,鉴于工程已实际修复,不可逆转,再判决由承包人修复已无必要,但修复费用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修复费用应当参照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所必需的费用进行认定,如所需材料费、机械费等合理支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义务,不应予以剥夺。具体案件则需审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进行了告知,发包人拒绝承包人修复有无合理之事由等因素,来判断发包人的请求能否全部支持。

  29、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什么情形下需提起反诉?

  答: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以下情形发包人应提起反诉:

  (一)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

  (二)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具体明确,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应作为反诉处理。而一般拒付工程款或减少价款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应作为抗辩处理,不必提起反诉。

  十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30、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1、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呈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如何理解?

  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十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3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答: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

  34、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答: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入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赌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十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11月1日)

  35、《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之前,发包方擅自占有建筑物并开始使用的,又再行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如何进行认定?

  答:此行为与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性质一致,均属于接收不安全、不合格的建筑物,应由发包人自担质量风险。

  十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6、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扣除保修金、代付材料款、水电费等,或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处理?

  答: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未届满前,承包人要求支付包括维修金的全部工程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双方当事人对代付材料款、水电费等均予以认定的,或虽意见不一,但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可予以认可的,可以一并处理。如发包人是否为涉案承包人代付材料款及具体数额在本案中无法查清的,可告知发包人另案处理。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不予支持;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整改问题,可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

  十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03月09日)

  37、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填写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38、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30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十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9、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0、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担举证义务。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九、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淮中法【2013】124号)

  41、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42、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4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对于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并非其使用不当造成,而是由于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44、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抗辩应当如何认定?

  答:建设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少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少付工程款。

  在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或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以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的,应予审查。

  45、完成的工程量相互扯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答: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就工程是否完工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就未完工程量一般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就已完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

  承包人主张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十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5日)

  46、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减少工程款的,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予以审查。如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损害赔偿的,则应告之提起反诉或另行诉讼。

  47、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发包人擅自使用所造成损坏的除外。

  二十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48、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能否低于强制标准?

  答: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49、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对工程款和修复提出异议时如何区分抗辩与反诉?

  答: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数额、赔偿损失等情况较为普遍,此时应区分发包人的意见属于抗辩还是反诉。

  以下情形属于抗辩:

  (1)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

  (2)发包人提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

  (3)发包人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

  以下情形属于反诉或另行起诉: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

  (4)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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