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涉税刑事 走私骗税 金融犯罪 刑事检察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刑事辩护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科创板法律 北交所法律 境外上市 上市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再融资 新三板 境内外公司债券发行 创业板法律 证券法研究中心 债券融资 欺诈发行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银行法律 争议解决 骗取留抵退税 财税法律 金融纠纷 并购重组法律 私募法律 金融工具法律 金融法律事务 财务纠纷 税务处罚听证 保险法律 税法中心 涉税问题 信托法律 股权纠纷 财税合规 保理法律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复议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公证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 竞争与反垄断 郑钰琦律师专栏 环境执法与合规 司法鉴定研究中心 司法审判 破产案件管理人 反腐败合规 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 合规律师

| 民商事法律服务

民商事法律服务 行政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民商事纠纷 工程纠纷 商法中心 婚姻家庭

| 公司法律服务

破产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纠纷 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公司法 企业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建工房产 经济法中心 诉讼与证据 对赌条款 债权转让 重大违法 调解业务 医疗卫生法务

|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外商投资 知识产权法律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 不良资产处置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电子证据研究 互联网审判 知识产权纠纷 科创与新质生产力 商事仲裁 仲裁案例 国际法庭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法律救济

| 福兮祸所伏——违规减持下的财富陷阱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 合规律师

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专门提出“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并从“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防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以及“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四个方面阐释具体要求。2024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部分也对“减持监管”提出要求。可以预见,未来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减持股票将面临更为严密的制度安排,以及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凭借股票上市流通获得私人财富的快速增值,然而各国监管部门出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等目的,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人员提出规范减持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外,证监会亦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问答以及引导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等措施,为规制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确立了规则体系并不断完善。实践中,不断出现因违反减持规则而被处罚的各类案例,除故意触犯规则外,也不乏因未能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违规减持的情况,不仅对个人声誉造成影响,还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进而贬损家庭财富。我们希望通过梳理对应规则、分析典型市场案例,帮助相关群体了解自身责任、规范个人行为,避免财富危机。


一、相关减持规则


1.公司法


《公司法》原则性规定,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个人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


2.证券法


《证券法》规定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2]


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将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并完善为部门规章。《减持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保持原减持规定基本框架不变,结合各方面关注重点,在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关键主体义务等方面做了针对性完善,进一步明确规定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等特殊情况下各方共同遵守的规则要求,具体规定详见下文。


二、《减持管理办法》规定及违规减持的法律责任


1.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IPO前发行的股份。


2.哪些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的“操盘手”,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减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若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或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首先不得减持的情况包括:(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3)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包括:(1)分红不达标,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破发,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3)破净,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哪些情形,大股东不得减持?


相比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针对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不负有主要责任,《减持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大股东因自身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情况,具体包括:(1)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3)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应当如何减持?


(1)信息披露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特别的是,若法院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前述披露规定。


(2)减持计划内容


减持计划应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以及需披露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同时还需确认是否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


(3)减持方式


微信图片_20240705094607.jpg


此处需注意,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6个月内仍应遵守预披露义务,以及关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数的要求;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6个月内减持还需满足上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对净资产及分红的要求。


5.有哪些特殊情形?


实践中,除了主动减持的情况,可能还存在因大股东离婚、继承或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情况导致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减持管理办法》规定如下:(1)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2)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3)解除一致行动协议,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4)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5)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6.违规减持面临的法律责任?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违反相关减持规定的,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甚至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笔者团队多年来深度服务资本市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我们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证监会层面:首先,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其次,对违规减持的主体,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此外,若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情形下披露减持计划、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超出比例限制、违反限制转让期及其他违规情形的,证监会亦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2)交易所层面: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需要说明,根据《减持管理办法》,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及点评


1.LJLN绕道减持


LJLN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公告,其股东某基金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LJLN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相关市场分析,事件起因系作为持股比例超过5%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某基金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了其持有的LJLN股票,但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024年4月20日,LJLN发布公告称:某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动购回案涉全部减持股份,并承诺若股份回购涉及收益所得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此案例发生期间,正值证券市场较为震荡时期,监管层面针对完善“关键少数”股份减持制度多次发声,由于当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此由某基金对回购收益上交作出承诺。


需要特别注意,即使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或者参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也需遵守限制减持、限制披露减持计划、限制融券卖出、限制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以及限售股禁止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的要求。


2.WLJJ限制期转股


WLJJ于2023年9月16日发布公告,其股东Y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限制期转让股票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Y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WLJJ股票7.1124%,后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构成违规减持。江苏证监局决定对Y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证监会专门通报了该案件的调查进展[3],足见对“关键少数”违规减持的严肃关注,在通报中证监会特别强调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四、简评和建议


限制减持相关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们注意到,减持规则已由原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效力层级为证监会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足以体现监管层面对于严格规范减持行为的态度。违规减持将不仅需要回购、上缴差价,还可能面临最高相当于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违规减持必然导致家庭财富减损。


随着资本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减持新规的内容和要求,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时限,尽早规划,制定合理的减持方案,主动配合行为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来说,我们建议,首先,作为“关键少数”的大股东,应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减持规则,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自身减持行为,避免违规减持;其次,每季度应积极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持股情况及变动计划;此外,还应考虑聘请专业人士管理包括股票在内的家庭财富,提升管理的专业化和制度化,从源头遏制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第160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36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https://mp.weixin.qq.com/s/8FQXB-5ueu6b7GdHNEycXg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资源
专家库
公司公告
资源与智库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法证会计
国际财务管理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税律
财税中心
转创税务
华税律所
税务师事务所
IPO财税
国际税收
涉税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估值分析事务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法信
征信管理
信用中心
法信中心
信用评级
价值办公室
联合资信
国际信用
安企中心
转创法信
诚信管理
产服
产业中心
企业与产业管理
行业中心
转创产研
城市中国
转创科研
全球城市
乡村振兴战略
创新创业中心
转型升级中心
数据经济与网安
绿创中心
双碳与可持续发展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与股权激励
ESG中心
管理咨询
资产评估中心
人力资源
IPO咨询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内控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企业风险管理
独立董事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监督中心
管制中心
风控中心
内部控制中心
经济安全与企业内控
监管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
转创广佛
转创国际福建
转创梅州
客汕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