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商事制度改革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给税收风险管理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频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有增无减,税务总局、海关等四部委相继对“打虚打骗”工作做出重要部署。武清区国税局在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和市局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过程中,在查处涉票违法案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提出国税部门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的意见与建议,推动全市发票风险防控工作深入开展。
关键词:税收稽查;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管理
通过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涉案主体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虚开发票供给方,即做出对外虚开行为的企业主体,以商贸企业 (中小型商贸)较为多见。虚开发票供给方通过无货虚开,赚取3%~7%不等的手续费获利。涉案企业多为直接注册的不需办理许可证、监管少、准入门槛低的小型商贸公司,在取得开票资格后不经营实际业务,而是通过低价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高价售出,虚进虚出获得进项税额来抵减销项税以及赚取低买高卖的差价。该类企业购进进项税额的开票种类多为成品油、黄金、农作物等,抵扣进项税额后对外开具各种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发票需求方,即受票企业 (多为实体生产企业),以供货出口企业、直接出口企业以及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为主。由于终端客户有发票需要,但受票企业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或者受票企业以较低价格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材料,导致成本构成中可以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例较低,税负增加,企业不惜铤而走险,从非法途径取得专用发票以弥补进项不足和冲减成本。2016年,武清区国税局查处的受票企业1126户,税额达8734万元,总体呈现涉案企业增多、涉案金额加大的趋势。
1.虚开发票案件涉案企业流动性较强,虚开行为具有明显地域集中特征。涉案企业深谙国税系统内部发票核定审批的流程,往往采取多地申请,先行试探不同地区间发票管理“松紧”程度,再行选择一些急于招商引资、没有充分重视发票风险管理的地区从事违法行为。
2.虚开发票企业的行业分布和企业类型较为集中。在行业分布上,虚开发票企业主要集中在金属、贵金属制品批发零售业、废旧物品回收业、农产品收购行业、成品油经营行业。这些行业的共性特点是企业抵扣联取得成本较低。以黄金购销为例,行业下游主要直接针对大量不需发票的消费者或者不需要抵扣凭证的零散客户,取得进项税票较易,为虚开专业发票企业提供了虚开的空间。
虚开发票企业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主,且普遍具有“三无”的特点。一是在经营场所方面,以虚拟办公地址为主,没有与库存商品相对应的库房场所;二是在实际经营中,没有与实际应税收入相匹配的固定资产,甚至没有任何办公用品损耗;三是在实际税负上,没有与贸易金额相匹配的综合税负,没有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现金流和银行流水。
3.虚开及涉嫌虚开发票企业在发票版额、票种核定数量、发票开具上具有共性特征。一是票面版额多集中于十万元版。因为百万元及以上版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管风险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企业虚开的风险较大。二是票种核定数量多集中在50~100张,在规避税务机关重点评估“视线”的同时,最大程度地追求虚开数额的最大化。三是在发票开具时间上,该类企业多集中在月初,便于涉案链条上的其他企业当月抵扣。四是企业虚开的票额金额多为 “顶额开具”。
4.虚开发票呈现“短、平、快”的行为特点。涉案企业经营期限短,注册资金较少,开业后短时间内业务量骤增,发票增量行为频繁,资金周转率畸高,涉案企业通常在发票增版增量的当月就完成虚开虚抵行为并迅速走逃。
1.涉案企业采取虚拟交易记录方式掩盖虚开行为。虚开企业收到虚开发票的全额资金后,为避免资金短期内原路返回,开设多个私人(中间人)转账账户或使用中间公司 (一般为关联公司或虚开发票的团伙公司)的账号,以借出款或往来款的名义将资金打入到受票单位的中间公司或个人账户,经过复杂的资金“管道”,完成资金回流。如查处的天津LQ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通过7层中间账户周转来完成资金回流。还有一些涉案企业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资金回流,隐蔽性很强。虚开双方往往会签署虚假购销合同、伪造出入库单据等,以制造真实交易的假象。
2.采用“票货分离方式”虚开。虚开企业利用购货方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将该发票虚开给第三方。此类案件多发于销售成品油企业和利用成品油虚抵进项税后二次虚开的企业。
3.采用“变造发票方式”虚开。多见于金税三期上线之前,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不比对汉字的缺陷,虚开或通过其它技术手段克隆发票,犯罪份子用套打的方式开具与七要素一致而其它信息为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开金税工程系统验证。
4.“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虚开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和原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代码、号码相同的假增值税发票,再变造票面上的销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等中文字符,发票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将变造后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用于记账,在账面上制造进、销货物一致的假象,应付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如2016年查处的YLF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此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亿多元。
5.接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并对外虚开。此类案件虚开发票方多为纺织业商贸企业。 “7·15”系列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此类企业多无生产加工能力,也无委托加工业务,其进项多为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而销项全部为17%的棉纱等项目。
1.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税务人员没有按规定程序审验一般纳税人资格、日常巡查不到位与虚开现象频发有着密切联系。许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一、二个月内,领购发票成百上千份,管理部门没有提出疑问或实施相应的监控措施。一方面,税务人员缺乏应有的警惕性,认为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的运用可确保专用发票的管理“平安无事”。另一方面,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不够健全,由于征后管理工作量大且相对繁琐,在短时间内大量、连号开出发票的现象未能及时引起税务人员的重视。
2.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乱象丛生。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项目考核的压力下,更多地强调“如何服务好项目引进”。加之绝大部分政府招商人员对税收专业知识了解和关注不多,对项目的涉税风险缺乏辨别能力等因素,客观上造成片面追求服务、放松管理,甚至站在企业立场向税务机关施压,税务机关稍有放松,虚开风险便会急剧放大,极有可能会造成窝案。
3.对虚开虚抵行为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部分企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及虚抵增值税专用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特别是对虚抵进项行为往往心存侥幸,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增值税专用票管理不规范,随意性较强,有时即使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也采取虚抵方式抵减销项税额。正是这些买方市场的存在刺激了更多的虚开行为。
4.税务干部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业务技能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个别干部责任心不强,缺乏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甚至为企业掩盖违法事实。
一是夯实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办理设立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对其身份证件真伪进行检验,属虚假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以切实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落实好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制度,确认真实信息,对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商贸企业的办税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受理。
二是对申请初始核定增值税发票 (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货统一发票的其它普通发票等)的纳税人,审核并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经营所在地、核算地,经营模式,行业特点,特别对商贸企业、营改增企业以及使用收购凭证进行抵扣的法人,要求其办税人员接受约谈,切实了解纳税人的动态静态经营情况和信息,在可控可防的条件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发放增值税发票。
三是细化征管规范,加强特定行业的风险防控的顶层设计。尽管现有的征管规范对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做出相关的流程规定,但更多的是全部行业通行规定,只需企业提供相应表证单书,即可予以批准,对特定风险行业缺乏个性化的风险防控措施,造成基层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自为政,更多凭借一线干部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识别风险。比如,对于高危的金属制品零售业的发票审批环节,在相应规范中应明确规定对于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库房规模、银行流水的审核,从而使企业核定的票种版额与实际经营所需的硬件匹配,让基层税务机关有规可依,有范可行。
四是通过模式创新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纳税人的手段。可以借力正在全面推行的“实名制”工作,通过实名制系统记录相关企业、相关人员历史发票审批申请的底档查询。根据对虚开违法行为的特点分析,可知涉案企业多数为同人多地注册多个公司,并且都进行了多次票种核定申请,通过实名制记录相关人员的发票申请记录,并且授予跨区域的查询权限,增加一线人员事前审批环节的风险识别手段,可以整体规避犯罪分子在全市流窜作案,从而降低全市国税系统的发票风险。
一是税源管理部门要增强纳税人开票申报事中跟踪。对于特定版额、票种数量的企业加强区间跟踪。对于此类型企业的离线开票时间、金额要适当限制。正常经营的企业极少出现大量发票短时间内全部离线开具的现象,对于离线开票时间和金额限制,可以有效控制潜在犯罪分子短时间内开具抵扣的链条。虚开发票企业在初领发票后,伪造销货合同和有关文件资料,临时增版增量,虚构货物流、资金流,采取汇票、背书,网银支付、银行卡转账等支付方式,达到一定开票数量或者税务机关要进行检查时,直接注销企业或迅速走逃。鉴于这种情况,作为税务主管部门和人员在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时,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核定,及时约谈,加强协查,严格执行“双防”工作指导意见。
二是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备案制。应加强对企业账号的管理,要求企业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将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账户全部报税务机关备案,按月将银行对账单附于凭证内,便于税务机关随时核实查对,加强对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防止企业通过资金体外循环完成虚开活动。
三是掌握企业经营情况。一方面,加大对纳税人中后期跟踪管理力度。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企业经营变化,采取实际管理经验和信息化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特定时期内的涉税情况,实施连续的、多角度的综合监控,据以判断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另一方面,强化重点企业监控。 将多次被预警,发票用量长期超过核定标准,变更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购销货物主要在外地,开具大额、大量专用发票的零售企业,钢材、煤炭、成品油经销企业等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建立监控台账。对申请领购发票数量(包括临时增量)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商贸企业,深入实地调查核实,摸清企业的产品种类、经营方式、进销情况。建立健全实地调查、法人约谈等机制,对实际经营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实际办公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经营货物品种繁多、业务量骤增且税负率较低、下游受票企业涉及地域广、户数多的及时核实情况,排查风险。
四是风险防控手段下沉。借助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统计和端口的优势,设计可以自动识别的风险并提示风险的软件,第一时间为基层征管部门提供事中跟踪的工具和手段,在涉案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跟踪到犯罪行为,避免走逃现象。
一是加强事后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案双查”制度。稽查部门查处案件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认真分析查找税务部门在征管每一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因为税务人员存在失查失职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责任倒逼增强一线干部责任意识、防患风险意识。
二是加强联动机制建设,让“查与管”珠联璧合。组织开展系统内最新发票案件审理的经验交流。稽查、货劳、征管在交流中掌握最新的发票案件特征,从而实时调整日常发票风险管理的手段,通过基础征管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
三是加大税法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在税法宣传中,不仅要对纳税人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加强税务知识培训和宣传,还要做好政府工作人员、税务干部的税法宣传,提高他们对虚开行为严重性的认识,促使纳税人合法经营、公务员履职尽责。要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告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广泛的大要案件,并列入黑名单。以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和法律制裁威慑,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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