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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关于修改301条款举办听证会的通知
美国贸易办公室(摘要号码USTR-2019-0004)
根据《301条款: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提出的修改行动建议提出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行动: 要求提供意见和公开聆讯通知。。
摘要: 根据总统的指示,美国贸易代表(Trade Representative)建议修改本301条款对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实践所采取的行动。拟议中的修改将采取进一步行动,对中国每年贸易额约3000亿美元的产品征收最高25%的从价税。需要修订的产品,列于本通告附件所载的协调关税表副标题内。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就这一修改建议举行公开听证会。
日期: 为确保得到考虑,你必须按照下列时间表提交意见和回应:
2019年6月10日: 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和公众听证会预期证词的摘要。
2019年6月17日:提交书面意见截止日期。
2019年6月17日: 301条款委员会将于上午9:30在华盛顿特区西南E街500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听证室召开听证会。
聆讯后提出反驳意见的截止日期:公开聆讯最后一日的后七日内。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联络本通告的副总法律顾问亚瑟曹或助理总法律顾问施瓦茨或工业产品总监霍夫曼(电话:(202)395-5725)。有关补充行动所涵盖产品的海关分类或征收额外关税的问题,请联系traderemedy@cbp.dhs.gov。
补充信息:
调查中的优先决策
背景调查程序,请参阅之前通知发布的调查,其中包括82 FR 40213(2017年8月24日),83 FR 14906(2018年4月6日),83 FR 28710(2018年6月20日),83 FR 33608(2018年7月17日),83 FR 38760(2018年8月7日),83 FR 40823(2018年8月16日),83 FRN 47974(2018年9月21日),和84 FRN 20459 (2019年5月9日)。
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方面的某些行为、政策和做法展开调查(联邦法规第82章40213节)。在调查期间,贸易代表确定被调查的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是对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因此可以根据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b)条提起诉讼。
在总统的指示下,该贸易代表决定采取行动,对中国每年贸易额约2,500亿美元的产品额外征收25%的关税。额外的关税分三批征收。第一期涵盖818个税目,年贸易额约为340亿元。参见联邦法规第83条第28710款(2018年6月20日)。第二期涵盖279个税目,年贸易额约160亿元。参见联邦法规第83条40823款(2018年8月16日)。第3批涵盖5733个税目,年贸易额约为2,000亿元。见联邦法规第83部47974条(2018年9月21日);联邦法规49153(2018年9月28日)83;以及84 FR 20459(2019年5月9日)。
提议修改行动
中美两国就消除调查中涉及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洽谈。2018年12月1日,中美两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同意就包括301条款调查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谈判。详情请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statement-press-secretary-regarding-presidents-working-dinner-china/. 自12月1日会晤以来,美国和中国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多轮谈判,包括2019年3月、4月和5月的会谈。在最后一轮谈判前不久,中国放弃了前几轮谈判的具体承诺。中国还宣布对美国商业采取进一步报复行动。美国和中国打算继续进行进一步讨论。
《贸易法》第301(b)条规定:“贸易代表应采取根据[301(c)条]授权的一切适当和可行的行动,但须遵守总统关于任何此类行动的具体指示(如有)……消除调查中涉及的行为、政策或行为。《贸易法》第307条规定,“如果……对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作为这样行动主体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已经增加或减少,或者如果这样的行动是根据本标题第301(b)条采取的,并且不再适宜。” 因为中国未能在此次调查中有效地解决行为,政策和实践行为,因此在总统的指示下,贸易代表提出修改正在采取的这个调查行动。
按照总统的特别指示,贸易代表提议修改正在采取的这个调查行动,进一步行动将本通知附件所列的3805个关税分项的中国产品加征25%的关税。建议的产品清单基本上涵盖了本调查行动目前未涵盖的所有产品。建议的产品清单不包括药品、原辅(料)药、特定的医疗产品、稀土材料和关键矿物。贸易代表就该项调查的前几笔款项所给予的产品豁免不受影响。
在加征关税生效日当天或之后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的任何受加征关税限制的商品, 除符合19 CFR 146.43中定义的“国内身份”的入籍资格者外,必须符合19 CFR 146.41中定义的“外国特权身份”入籍资格,并须在入境时缴付额外关税。
征求公众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请有关人士就拟在调查中采取的行动提出意见。您必须在2019年6月17日前提交书面意见,以确保您的意见纳入考虑范围。听证后的反驳意见,应当限于听证会上的反驳或者补充证言,必须在听证的最后一日起七日内提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就拟议行动的任何方面提出意见,包括:
•应增加关税的具体税目,包括是否应保留或删除附件中列出的税目,或是否应增加目前不在清单上的税目。
•税率的增加幅度(如果有的话)。
•额外关税涵盖的贸易总额。
对列入或删除附件中所列的特定关税副标题提出具体意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评论人士具体说明,对特定产品征收更高的关税是否切实可行或有效,用以消除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以及对特定产品征收额外关税是否会对包括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在内的美国利益造成不成比例的经济损害。
参与听证会
301条款委员会将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9:30在华盛顿特区西南E街500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会。你必须在2019年6月10日前提交出席听证会的申请。出席听证会的要求必须包括一份证词摘要,并可随附一份听证会前提交的材料。听证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以便301节委员会提出可能的问题。
所有提交听证会的材料必须使用英语,并通过www.regulations.gov以电子方式发送。要通过www.regulations.gov提交出席听证会的请求,请在主页上输入摘要编号USTR-2019-0004,然后点击“搜索”。该网站将提供一个搜索结果页面,列出与此摘要相关的所有文件。找到此通知的参考资料,然后单击标题为“立即评论!”的链接。在“评论”栏中,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在“上载文件”栏内,附上拟提供的证词摘要,以及聆讯前的意见书(如有的话)。档案名称应包括将提出证词的人的姓名和他们所代表的实体。此外,请通过电子邮件向301investigative ation@ustr.eop.gov提交一份出庭申请和一份拟议证词摘要的PDF文件。在电子邮件的标题行中,请提供证词的人的姓名,然后是“要求出庭”。请在邮件正文中写明作证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提交书面意见的程序
所有提交文件必须是英文,并通过www.regulations.gov以电子方式发送。要通过www.regulations.gov提交评论,请在主页上输入文档编号USTR-2019-0004,然后点击“搜索”。该网站将提供一个搜索结果页面,列出与此摘要相关的所有文件。找到有关此通知的参考资料,然后单击标题为“立即评论!”有关使用www.regulations.gov网站的更多信息,请点击主页底部的“如何使用Regulations.gov”,查阅网站上提供的资源。我们不接受亲手递交的意见书。
www.regulations.gov网站允许用户通过填写“评论”字段或使用“上传文件”字段附加文档来提交评论。USTR希望您在附件中提交评论。如果您附加了一个文档,在“comment”字段中键入“see attached”就足够了。USTR需要用Microsoft Word (.doc)或可搜索的Adobe Acrobat (.pdf)提交。如果您使用的不是这两个应用程序,请在“comment”字段中注明应用程序的名称。
文件名为提交评论的人或实体的名称。请不要在递交电子申请时另附求职信;相反,在评论中包含任何可能出现在求职信中的信息。同样,请尽可能将任何展品、附件或其他附件包含在与评论本身相同的文件中,而不是作为单独的文件提交。
凡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含有商业机密信息的评论,商业机密版本的文件名应以“BC”字开头。任何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页面都必须在页面顶部清楚地标明“商业机密”,提交时应通过括号、高亮显示或其他方式清楚地表明属于商业机密的具体信息。如果您要求商业机密处理,您必须书面证明,披露这些信息将危及商业机密或盈利能力,并且这些信息通常不会向公众公开。提交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文件的人还必须提交其评论的公开版本。公共版本的文件名应该以字符“P”开头。“BC”和“P”后面应紧跟着提交评论或反驳评论的个人或实体的名称。如果这些程序不足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或其他商业利益,请致电(202)395-5725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技术转让301科联系,讨论是否可以做出其他安排。
除商业机密信息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摘要中提交意见书供公众查阅。您可以在www.regulations.gov网站上查看提交的文件,方法是在主页的搜索框中输入文档编号USTR-2019-0004。
约瑟夫巴隆
总法律顾问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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