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本案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对手、内部员工内外勾结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核心技术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因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要件非常严格,且受限于传统的刑事办案思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成效。而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亦有诸多局限。本案裁判适当借鉴了民事审判规则和理论,综合考虑与“秘密性”特点相关的证据认定商业秘密;在判断技术秘密权属时,不仅局限于权利证书等传统刑事认定依据,而是结合立项、研发材料、成本投入及市场开发等相关证据,排除了存在权属争议的合理怀疑后作出认定,增强了裁判说服力。本案适当借鉴民事审判规则,充分论证被告人行为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既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有力打击,也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案情简要】
许某曾系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晓程公司)外贸部主管,徐某原系晓程公司生产采购部采购员。2012年至2014年间,许某违反晓程公司相关保密要求,将其所掌握的含有四个核心程序源代码技术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伙同徐某等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源代码制作电表,通过其所实际控制的北京海马兴旺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海马公司)向平壤合营公司出口销售相关电表,非法获利。其中,许某负责出口及销售电表,徐某负责采购电表元器件、加工及后续焊接等。经查,根据立项、研发等材料、非公知性鉴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晓程公司享有涉案四个核心程序源代码的电表程序技术秘密,且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另查,晓程公司主张其涉案技术研发成本为263万余元;徐某自认海马公司向其进货单价是155元,出口单价26美元;在最初与许某向朝鲜制售的2万套电表中其个人获利10万元,之后其与许某合作制造了三四十万个电表。2017年6月,徐某、许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于2018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许某、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晓程公司当庭诉称二被告人非法获利巨大,仅出口退税就获利700余万元,给晓程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徐某违反晓程公司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许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万元;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万。一审宣判后, 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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