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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方案(2021—2025年)》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产服 > 城市中国 > 阳江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现将《阳江市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阳江市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根据《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先易后难,与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相结合,重点推进辖区内中心镇、重点镇和参加阳江市乡村振兴大擂台海选镇的省级卫生镇创建工作。到2021年底,确保我市市级卫生镇实现全覆盖,省级以上卫生镇比例达30%。按照《阳江市2021—2025年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任务安排表》(附件1),认真制定创建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有序开展创建工作,确保2025年实现省级以上卫生镇全覆盖的总体目标。

  二、申报程序

  (一)市级卫生镇每年命名一次,每年8月份前申报。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调研、考评和市爱卫会统一命名。

  申报。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下达的任务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创建计划安排,确定创建市级卫生镇(村)名单,并于每年8月底前正式提出申请报市爱卫办。申报镇需提交相应的申报书,材料齐全。

  调研。对通过材料初审的镇,市爱卫办在1个月内组织调研,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申报镇根据调研意见进行整改,由县(市、区)爱卫办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市爱卫办。

  考评。市爱卫办根据调研整改情况,对具备考评条件的镇,确定考评时间,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评。考评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群众访谈、民意测验、综合评议等方式,形成考评意见,报市爱卫会审批,通过复核和公示的镇将由市爱卫会统一命名。

  (二)根据《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以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省级卫生镇的申报周期为一年,各县(市、区)爱卫会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阳江市爱卫会审核通过后启动市级现场调研、暗访评估、技术评估、公示等考核程序。通过市级考核程序的镇,由阳江市爱卫会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资料给省爱卫会,省爱卫会将启动暗访复核;通过省暗访复核和公示的镇将由省爱卫会统一命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创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县镇两级要建立健全创建省级卫生镇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强纵向领导,横向协调,确保上下衔接、整体联动,做到以上率下、强力推动。要把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与乡村振兴、城镇化建设和创建文明乡镇相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各地要对照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制定本地的具体方案。各镇要对目标任务和责任进行再分解,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定任务、定进度、定责任,并建立切实有效的目标倒逼、时间倒逼和责任倒逼机制,做到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人员保障。镇一级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人员,确保创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盯、有人干。要积极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省、市级卫生镇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引导更多的群众成为省、市级卫生镇创建的宣传者、倡导者、实践者和推广者,切实发挥广大群众在创建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财政投入,对成功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确保奖补经费落实到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继续完善镇区卫生基础设施。各县(市、区)财政要落实保障、市级适当奖补,根据创建城镇的人口多少、难度大小、经济力量强弱、基础设施好坏等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资金保障,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强部门联动。各级爱卫、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从务实高效的角度,把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与业务工作高度融合起来,充分调配整合资源,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责,确保创建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五)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办学习班、组织参观学习、印发宣传资料和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创建氛围,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六)加强督促检查。将省、市级卫生镇创建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对创建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进度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各镇工作进度的督查检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创建工作。


  附件:1. 阳江市2021—2025年创建省、市级卫生镇工作任务安排表

             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 阳江市卫生镇标准


附件1


阳江市2021—2025年创建省、市级卫生镇

工作任务安排表

县(市、区)

现有应创建镇

总数

已创省级

已创市级

创建任务

省级

合计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江城区

2




2

1

1



2

阳东区

10

1

4

1

5

2

2

2

2

9

阳春市

15

2

6

3

7

3

3

2

2

13

阳西县

7

1

4

3

2

1

1

1


6

海陵试验区

1

1








1

阳江高新区

1


1

1






1

全市

合计

36

5

15

8

16

7

7

5

4

31


附件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镇委、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创建卫生镇(县城)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委员部门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创建目标明确,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做到部门协调、群众参与。

  (三)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村(居)委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建立固定的爱国卫生活动月和活动日制度,文件资料健全,建档规范。

  (四)健全群众监督机制,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问卷调查100人次以上的当地居民和过往旅客,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建立在镇(县)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参与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工作做到有计划和总结,资料收集、归档留存规范。村(居委)、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及厂矿企业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基本健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健康教育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并向所辖村(居)委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指导。医院能运用健康教育处方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临床健康教育,院内各病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     

  (四)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五)主要街道、窗口单位、广场等大型公众场所和各村(居)委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卫生警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六)当地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镇(县城)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

  (七)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镇区(县城)范围内无烟草广告。     

  三、镇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自来水、卫生户厕、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实施。

  (三)镇容环境整洁美观,无乱丢乱堆垃圾、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吊挂、乱停放、乱吐乱扔等现象,无违规饲养牲畜和放养家禽。镇区(县城)河道及各类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镇区(县城)推行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清扫、保洁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和重点路段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五)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完备,布局选址合理,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实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封闭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六)镇区(县城)所辖范围路面硬底化率≥90%,路面完好、平整。镇区(县城)绿化覆盖率≥2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平方米。下水道密闭通畅,管网覆盖率≥90%。镇区内主干道及公众场所按规定要求配置数量足够的果皮箱。     

  (七)镇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85%。镇区(县城)公厕规划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均为水冲式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公厕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场地秩序井然,无垃圾堆积,排水通畅,无蚊、蝇孳生地,施工人员生活设施符合卫生要求。闲置地及待建地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或乱搭乱建现象。     

  (九)农贸市场划行归市,布局合理,秩序井然,环境保持清洁。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垃圾收运、“四害”防制等各项设施完善。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无销售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无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四、环境保护     

  (一)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设立专(兼)职环保人员。    

  (二)镇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三)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禽畜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四)建成区全面实施禁鸣喇叭的交通管理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交通标志。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有条件的镇(县城)要建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暂无条件的要有专业规划,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共建的要有完善的收集管网。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病媒生物控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及经费落实,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队伍。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会化服务。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巩固措施落实,灭效巩固;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标准》的2倍;防鼠、防蝇设施达到《标准》的要求。定期监测“四害”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三)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控制药物。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 

  (一)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完善,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冷藏设备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国家要求配足配齐学校卫生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3%。 

  (三)镇(县城)医疗机构设有相对独立的肠道和发热门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工作程序规范,传染病隔离消毒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包括流动人口)。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八、单位、居民区和镇辖村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日)制度,定期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大清洁行动,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检查评比活动。 

  (二)单位和居民区道路硬底化,路面平整,下水道排水畅通。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病媒生物控制措施落实。 

  (三)镇辖村整洁干净,道路硬底化、改水改厕、垃圾收集等基本实现或已规划与镇同步,有省卫生村,30%以上的村成为市级以上卫生村。


附件3


阳江市卫生镇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镇(含县城,下同)党委、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阳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委员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责任落实。

  (三)创建目标明确,有创建市卫生镇的领导机构,工作网络健全,有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四)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村(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有爱国卫生活动月和活动日制度,文件资料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五)群众监督机制完善,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投诉处理率达100%。问卷调查100人次以上的当地居民和过往旅客,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参与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和开展“阳江市全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形式多样,有计划和总结,资料收集、归档规范。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健全,村(居)委会、各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

  (二)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5%,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向村(居)委会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指导。镇卫生院运用健康教育处方等方式,开展临床健康教育,院内各病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

  (四)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五)主要街道、窗口单位、广场等大型公众场所,以及各村(居)委会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定期更新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六)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镇区范围内无烟草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明显禁烟标志。

  三、镇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阳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自来水、卫生户厕、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中实施。

  (三)镇容环境整洁美观,无乱丢乱堆垃圾、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吊挂、乱停放、乱吐乱扔等现象,无违规饲养牲畜和放养家禽。镇区河道及各类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道路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公共场所和重点路段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推行垃圾分类和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五)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完备,布局选址合理,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实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封闭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六)镇区(县城)按规定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道路平整完好,路面硬底化率≥90%,下水道系统密闭、完善、畅通,管网覆盖率≥90%。镇区绿化覆盖率≥2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平方米。

  (七)镇区(县城)公厕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符合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达到二类标准以上≥80%。全镇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85%。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人员生活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施工现场无垃圾堆积,无蚊、蝇孳生地,排水通畅。闲置土地和待建地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或乱搭乱建现象。

  (九)农贸市场划行归市,布局合理,保持清洁。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垃圾收运、病媒生物防制等各项设施完善。销售活禽设立相对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有污物、污水处置设施。

  四、环境保护

  (一)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二)镇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三)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禽畜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四)建成区全面实施禁鸣喇叭的交通管理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交通标志。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或有专业规划,完成前期筹备工作。与其他镇共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要有完善的收集管网。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病媒生物防制人员、措施及经费落实,聘请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队伍开展。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巩固措施落实,灭效巩固;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省标准的2倍。防鼠、防蝇设施达到《标准》的要求。定期监测病媒生物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三)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

  六、重点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一)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集中供水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卫生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掌握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完善,上下水设施齐备,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冷藏设备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要求。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5%。

  (四)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集中生猪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规范。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八)中小学设卫生室,配足学校卫生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一)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3%。

  (三)镇医疗机构设有相对独立的肠道和发热门诊,工作程序规范,传染病隔离消毒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包括流动人口)。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落实。

  八、社区、单位和镇辖村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日)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月和卫生清洁行动,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评比活动。

  (二)社区、单位道路硬底化,路面平整,下水道排水畅通。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三)镇辖村环境整洁,30%以上的村评为市级以上卫生村,有一条以上省卫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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