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22年来首次重大系统性改革正式落地。
8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4日正式施行。
此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曾引发市场关于独董制度的大讨论。其中议论最多的是,五位独董被判承担约1.23亿至2.46亿元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宣判后,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相继离职,更推动一直倍受关注的独董制度话题大幅升温。
什么是独立董事?此次改革出台新政的目的是什么?独董制度有了哪些重要变化?长贝咨询为你揭晓。
在公司的治理中有三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职责分别是:
股东会:一般是根据股东所持股份,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比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对和投资计划,还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审批董事会提交方案等。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不是按所持股份,是按董事人数来表决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的管理 ,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在管理中是否有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属于公司高层管理者,在公司重大决策表决时,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要会辨别这项决议带给公司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其本质是对其他董事的相互制约。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确立为基本制度。
独董制度运行20多年后,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本轮独董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一般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直接任职所在公司,只是聘任的形式,担任独立董事,大多主要是财务类的专家、教授等相对来说有一定行业地位的人担任。
独立董事每年出席公司的董事会,主要是靠其积累的社会资历为上市公司站台。
但由于独立董事组织机构不健全,激励机制、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在公司实际地位不高,长期成为“花瓶董事”“公关董事”。
独董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
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此次新规出台,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内容。重点整理如下:
1、董事会人数占比不低于1/3
改革之前,相关法律法规仅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并未对人数进行明确规定或限制。新《办法》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任职最多三家
另外,《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否则很难保证时间和精力投入。据悉,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3家及以下,因此新规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3、每年“打卡”15日以上
在职责和履职方面,鉴于有的上市公司缺乏现场工作时间要求,部分独立董事长期不去公司现场,仅依赖于书面材料发表意见,履职流于形式。
对此,《办法》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4、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重点监督
要保障公司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制衡是独立董事的重要职责之一。
新《办法》在职责和履职方面也做了重点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资本方面主要涉及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控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事方面主要涵盖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董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
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专业人士指出:“上述规定对于推动独董履职意义重大,独董责任不只是表决,更为重要的是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利用专业优势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发挥作用,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不合理重要事项,旗帜鲜明地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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