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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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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天税稽处〔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49YM5F)

我局(所)于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新城嘉华御景湾(十七号楼)115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印花税、契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2018年度

根据系统内企业已登记信息、申报入库数据及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相关数据,以此来计算各税种。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1)你公司2018年11月收到武汉厚坤投资款10000000元,12月调整股东投入款20535000元,按“营业帐簿”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633.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经查询入库申报,你公司2018年未申报入库“营业帐簿”印花税,2019年01月18日申报计税依据10,000,000.00元,入库“资金账簿”2,500元,考虑系2018年税款延迟申报入库),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133.7元。

(2)你公司2018年签订5份营销设施设计合同,计税基础合计4,068,000.00元,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34.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034.0元。

(3)你公司2018年签订建安工程类合同16份,计税基础合计154,275,909.09元,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适用0.03%的税率,应申报46,282.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0,290.30元(经查询入库申报,纳税人2018年未申报入库“营业帐簿”印花税,2019年01月18日申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134,301,133.64元,为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在2018年签订的总包建安合同,入库40,290.3元,考虑系2018年税款延迟申报入库),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992.4元。

(4)你公司2018年签订两份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合计214,500,000.00元,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7,250.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24,961.7元,多申报缴纳印花税17,711.7元(该笔多缴税款冲抵2022年产权转移书据少缴部分)。

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63,200.5元,已申报缴纳167,752.00元,多申报缴纳印花税4,551.5元。

(二)2019年度

根据系统内企业已登记信息、申报入库数据及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相关数据,以此来计算各税种。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1)你公司2019年签订建安工程类合同18份,合计计税基础56,954,403.67元,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适用0.03%的税率,应申报17,086.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2019年1月18日入库40,290.3元系企业在2018年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总包建安合同,已调整至2018年的税金及附加),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086.3元。

(2)你公司2019年按“营业帐簿”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2019年1月18日入库2,500.00元系企业在2018年应申报的股东投入款,已调整至2018年的税金及附加),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

你公司2019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086.3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086.3元。

2.契税

根据企业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数据,企业于2019年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4,644,876.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应适用4%的税率申报缴纳契税185,795.05元,未申报缴纳契税185,795.05元。

(三)2020年度

根据系统内企业已登记信息、申报入库数据及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相关数据,以此来计算各税种。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1)你公司2020年签订建安工程类合同24份,计税基础合计20,328,807.34元,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适用0.03%的税率,应申报6,098.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098.6元。

(2)你公司2020年产权转移书据计税基础614,000.00元,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307.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0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

你公司2020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405.6元,已申报缴纳30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098.6元。

2.契税

根据企业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数据,你公司于2020年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42,158.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应适用4%的税率申报缴纳契税1,686.33元,未申报缴纳契税1,686.33元。

3.房产税

根据金三系统内房源采集信息,你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取得房屋,纳税有效期起为2020年5月1日至2099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为10,726,963.86元,计税比例为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应缴房产税68,652.56元,累计已缴0元,应补缴68,652.56元。

4.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第八条中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取10%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收入为315,133,680.92元。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878,342.0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849.3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849,492.69元。

(四)2021年度

根据系统内企业已登记信息、申报入库数据及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相关数据,以此来计算各税种。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你公司2021年“产权转移书据”计税基础444,768,099.53元,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222,384.1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22,384.1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

2.房产税

根据金三系统内房源采集信息,你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取得房屋,纳税有效期起为2020年5月1日,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为10,726,963.86元,计税比例为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应缴房产税102,978.85元,累计已缴51,489.43元,应补缴51,489.42元。

3.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第八条中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取10%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收入为135,158,024.27元。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78,950.61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378,950.61元。

(五)2022年度

根据系统内企业已登记信息、申报入库数据及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等相关数据,以此来计算各税种。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你公司2022年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依据64,005,881.24元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32,002.9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2,002.90元(纳税人在2018年多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7,711.70元,冲抵后差额14,291.20元)。

2.房产税

根据系统内房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于2020年4月1日取得房屋,应税明细中登记的房屋有效期起为2020年5月1日至2099年12月31日,为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为10,726,963.86元,计税比例为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应缴房产税102,978.84元,累计已缴25,744.71元,应补缴77,234.13元。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天门市竟陵华侨大道南侧的两块土地,合计73,362.50平方米,以上两块土地在2021年1月1日起土地分别核减至11,160.74平方米、13,084.18平方米,合计24244.9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天门市政府关于调整天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天政发〔2017〕29号)之规定,该土地属于二等土地,按照每平方米6元计算。2022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5,469.52元,已申报缴纳税款22,110.26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3,359.26元。

4.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第八条中的“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取10%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收入调增后为59,803,822.74元。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95,095.5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95,095.57元。

2022年营业收入调增23,028,627.58元,调增后营业收入为59,803,822.74元,理由如下:纳税人总收入分两类,第一类开具给上海万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管理服务*”707,547.17元,第二类为商品房销售收入509,387,980.75元(开票收入492,618,251.37、增值税申报收入495,878,422.93小于土增清算销控表收入509,387,980.75元,取土增清算销控表收入见证据三),对比你公司已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在2022年进行调整。

综上2018年至2022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税(费)款13,282,391.82元,其中:印花税50,636.2元、契税187,481.38元、房产税197,376.1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3,359.26元、企业所得税12,723,538.8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应追征你公司2018年度至2022年度少缴税款合计13,282,391.82元,其中:印花税50,636.2元、契税187,481.38元、房产税197,376.1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3,359.26元、企业所得税12,723,538.8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二)罚当其责…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的规定,对于你公司2018-2022年少缴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暂未发现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不定性为偷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情况表》

2.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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