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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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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稽罚(202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2

处罚内容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罚款金额(万元) 2.998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2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37863413-37863422,发票金额849,056.58元,税额50,943.42元,价税合计9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派送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你公司已于2020年6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50,943.42元,并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5,094.34元。

你公司将900,000元支付***(***)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其将资金支付至你公司股东指定的14名个人卡838,926.16元,后分笔发放至你公司骑手。

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工资明细表,系统后台在职人员信息截图,证实骑手实际受雇于你公司,***(***)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向你公司提供劳务,你公司自***(***)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10份发票属于取得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0份专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50,943.42元,同时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造成少缴2020年6月增值税56,037.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处罚依据 你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属于骗取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980.2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玖佰捌拾元贰角整)。

上述罚款29,980.2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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