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 与佣金、广告费等费用混淆
与信息技术服务费容易混淆的费用主要有佣金、广告费等:
(1)一般企业的佣金,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信息技术服务则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者之间的扣除差异,使得部分企业将佣金、广告费等性质的支出开成信息技术服务,从而多扣除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多关注开具发票的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对销售收入有一定的认定要求,所以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企业会具有更多的动机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
与此同时,非高新企业也可能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我们需要关注其业务实质,规避错开的风险。
2. 业务不真实,存在虚开发票风险
除了上述业务真实但是费用混淆的问题,也可能存在业务不真实,通过虚开发票来虚构成本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进项转出、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关税款的同时,还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以及滞纳金。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检查三流——即“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是否一致,来判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指标名称:取得“信息技术服务”发票分析。
数据来源:发票。
设计思路:通过税安科技智能税务服务平台,对发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的数据按年进行统计分析。当其中年份占比较其他年份存在较大差异时,做出相应的风险提示。通过查看发票明细、凭证、合同等,检查是否存在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了对技术服务费发票等现代服务费的检查力度,一些企业提供大额技术服务费而被罚,主要原因便是混淆费用性质,将限额扣除的费用作为“信息技术服务”入账全额扣除,或者在没有实际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下,虚构技术服务,虚开发票。从而成为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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