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通过税安智能服务平台检测时,在风险报告中显示一项名为“财务费用为负增值税涉税提示”的中等风险概述。通过对利润表历年的数据统计发现,该公司2020-2022年一直存在财务费用为负数的情况,分析结果表示该状况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应税未税的风险,可以适当关注产生负数的原因。与此同时,该风险也提供了可以通过查看明细账来判断是否确实存在应税收入的核实思路,并提示重点关注财务费用借方负数和贷方正数的凭证及附件。
于是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便顺着这一思路对企业明细账进行查阅检查,发现其中存在大量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理财收入以及收取借款利息等等。但其中关于利息收入是否应缴增值税的情形复杂,适用政策依据众多,本文将针对不同情形作出总结和分析。
1.应税项目
(1)金融贷款项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中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不征税项目
(1)企业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保本收益应交增值税,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上述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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