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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审查”进行分析与思考,整理撰写此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一、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查该类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首要查看的就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


二、鉴定意见的种类

鉴定意见的种类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可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简称“四大类”),具体到所涉鉴定事项,常见的有死亡原因鉴定,成伤机制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炸伤、诈病、造作伤鉴定,骨龄鉴定,气体毒物鉴定,STR检测、DNA检测,挥发性毒物鉴定(醇类),毒品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火灾痕迹鉴定,骨龄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等。

但实践中尚有大量在司法部管理的“四大类”范围之外的鉴定事项。其中应用最多、乱象百出的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现存的问题很多,包括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问题,鉴定方法问题,鉴定方式问题,审计与鉴定混淆问题等等,以下文章仅谈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审查问题。


三、如何审查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经常出现在涉嫌贪污、侵占、挪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骗税及诈骗等大量刑事案件中,用以确定涉案金额,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资质如何审查及审查依据,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通过研究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判例,对如何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及方法阐释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明确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的只有“四大类”,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2015年确定)。

尤其是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将“四大类”之外的“司法会计鉴定”排除在“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外,也就是将司法会计鉴定排除在司法部的登记管理制外,被披上了市场准入制的外衣。

笔者经大数据查询,目前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单位有普通合伙企业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登录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查询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司法部的登记现状,存在三种情况:

1.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人仍在司法鉴定名录网上登记,并定期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进行审核。

2.有备案登记记录,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没有继续进行审核,均已超过有效期。

3.没有在该网站上备案登记。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人目前法律规定的是市场准入制,非注册登记制。但是,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执业类别之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是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刑事案件,是对他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审慎把控该证据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的审查一定是区别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审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首先应当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核,查看其是否登记在名册,对无《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仍需向法庭提出质疑,至少可以让法官初步了解该机构和鉴定人是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对该机构的规范性、专业性产生一个疑点。

接下来要审查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最基础的条件,应当依法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笔者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统计,发现经营范围有的列明了“经济案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服务”、“经济案件鉴定审计”等具有开展鉴定事项的内容。这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是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具有合法性。

但有些承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仅有“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会计咨询”等审计、评估、税务类的事项,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就是超出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因为审计、验证与司法会计鉴定系不同的业务范围,辩护人对此就应当进一步提出该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非法开展经营业务,质疑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


四、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管理发展趋势

司法部曾经于2000年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0〕159号),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同法医类鉴定同步列入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事项中。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方面提出了十二项具体措施。《意见》强调严格登记范围、严格准入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司法部参与对司法鉴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大大规范了该领域。但对于除“四大类”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极其广泛的司法会计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严格准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应当进行系统行政管理,有效遏制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规范的行为,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为不断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市场,更优质地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鉴定意见,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实行统一管理,一定会出台新规。

注:上述所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在司法部管理范围内,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于检察院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管理仍然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制度。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登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名册》、《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名册》中,并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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