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法信
| 信用管理 ||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116号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信 > 转创法信 > 信用风险管理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三)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八)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属于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拟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视同无异议。

  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第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还应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第十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因本办法第四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期限为二年。

  注册会计师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期限为五年。

  列入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后,在列入期间再次发生列入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列入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满,由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当事人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作出守信承诺,以及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受理期限。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决定批准提前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当事人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及时推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撤销提前移出决定之日起,恢复列入状态至列入期限执行完毕,且当事人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及时推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被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更正。有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发现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正。

  财政部发现省级财政部门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限期改正。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财税人才库
团队建设
资质荣誉
领导资源
专家库
公司公告
资源与智库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内部控制服务
投资咨询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法证会计
国际财务管理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监察
智能会计工厂
税务
财税中心
转创税务
华税律所
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
出口退(免)税
IPO财税
国际税收
涉税服务
国际税务研究所
金融
金融风险管理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估值分析事务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投融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律师
顶层架构设计
投资者保护
金融监管与风险内控
投融资规划事务所
融资担保
股权中心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资产评估合规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转创国际合规研究所
纪检监察研究中心
法信
征信管理
信用中心
法信中心
信用评级
联合资信
国际信用
安企中心
公证服务
转创法信
诚信管理
法信中国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
投融资规划
ESG中心
风险与内控
管理咨询
资产评估
人力资源
IPO咨询
高企认定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
国际法律中心
民商事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华南
转创私董会
转创网校
转创国际广西
转创法信科技
Family Office
中国转创杂志社
汕头市金融协会
18318889481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