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验证的现实需求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使得网络犯罪中的诸多要素均呈海量之势。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数量庞大的被害人难以一一核实,网络售假案件中的交易数据无法逐条印证,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涉及的上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难以逐一验证等。上述场景中,网络犯罪的要素密集堆积,难以辨明。在这一背景下,抽样验证开始更多地被司法机关运用到证据收集和证明过程中,用来解决网络时代的犯罪证明难题。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下无法逐一取证时,可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及查证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的人数及诈骗犯罪金额。该意见已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抽样验证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合理性。事实上,面对批量的繁复交易和海量的电子数据,传统的全面取证和验证方式不仅成本高昂,还会降低司法效率。作为一种蕴涵统计学原理的证明方法,抽样验证理应成为互联网时代一种新的证据审查方式。
(二)抽样验证的具体标准
抽样验证具有用部分证据证明全体证据的属性,在证据的认定上具有推定性质,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既要使用抽样验证规则解决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证明难题,也应守住法律底线,审慎适用推定,实现二者的平衡。抽样验证需要关注的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研判能否抽样。抽样验证的目的是通过证明基础事实来认定待证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具有或然性,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建立常态联系的关键在于能否经受社会生活经验的检验或逻辑法则的判断,故判断案件是否可以抽样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抽样应建立在有证据证实基础事实且涉案样本具有同质化特征的基础上,对基础事实的初步审查是进行抽样验证的必要考量,对样本同质化特征的判断是对抽样有效性的预先评估,两者均系抽样验证的重要前提。
第二,合理选择样本。选择样本关涉抽样的科学性,因此需要合理运用统计学的基本抽样方法,并结合司法的严谨性来选择样本。司法抽样中广泛应用概率性抽样,主要包括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等。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为前两种,即简单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通俗来讲,简单随机抽样中每个成员被选为样本的概率相同,通常适用在同质性较高且没有种群属性的情况下。分层抽样将样本总体分成不同的样本区间(子群),然后对所有的子群进行抽样,这种抽样方式考虑到了样本的种群特征。至于其他的抽样方式,因为涉及的样本属性较为复杂,仅适合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当然,从取证合理性角度而言,分层抽样的科学性要超过简单随机抽样,而系统抽样、整群抽样和多阶段抽样可看作是分层抽样的变种。
第三,确保样本数量。样品的“量”和“质”同样重要,关于需要多大比例的量作为抽样验证的标准,一直没有定论。有学者提出了底线证明的观点,“即要追究网络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指控证据必须证明其已经触及法定的入罪门槛;而要追究网络犯罪者的加重刑事责任,指控证据还必须证明其已经触及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这一观点较好地克服了抽样验证的风险和局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所要求的验证数量达到加重处罚门槛,在实践中仍较难满足。笔者以网络犯罪中常见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为例,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如果要验证犯罪金额合计达到50万元所对应数量的被害人,对于以“小额多笔”形式存在的该类犯罪,抽样验证工作仍显艰难,甚至被害人数量根本无法达到抽样要求。假设行为人单笔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则需要对至少500个被害人进行验证,而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单笔诈骗金额有时还不到1000元。据此,考虑到样本数量的要求,可考虑建立案件事实、性质和责任承担的分层审查制度。第一层审查仅针对构成犯罪的门槛,即要求抽样数量满足法定入罪门槛,这部分事实的证明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第二层审查则针对量刑,该部分原则上要求抽样数量叠加可以达到加重处罚门槛,但应设置例外规定,且须满足以下要求:确有抽样困难,完成抽样数量超出当时的技术水平或客观条件;该部分事实除样本以外,有其他证据可以对此进行印证;设置允许反驳规则,即保证行为人有充分行使异议权的空间。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后认定犯罪事实。
(三)区块链取证司法实践
在合理适用抽样验证规则的同时,司法机关也一直致力于提升自身的取证能力,其中包括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在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和解决远程取证问题方面均有较大优势。区块链技术可以自动计算电子数据哈希值,自动记录取证信息并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存储,无需人工操作。上传至区块链的哈希值和取证信息分布存储在各个节点(如公检法等不同的机构),各节点通过共同的上链信息对各自接收的电子数据进行验证,能有效杜绝私下篡改。最重要的是,区块链验真平台能自动校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提供取证信息(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格式、大小等)供司法人员对该份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一,区块链技术在取证中的实践。区块链技术也存在短板,即上传到区块链之前的证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技术无法证明的,所以在区块链取证实践中,不仅要保存取证结果,还要自动记录并上链保存与此对应的取证过程信息,通俗来讲就是给每一份电子数据建立一份档案。为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该建档过程应排除人工操作,由机器全自动进行。对此,杭州市检察机关已在刑事办案领域有了初步实践成果。如,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参与研发的“区块链执法记录仪”,运用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在普通执法记录仪内嵌入区块链芯片,可以广泛应用于音视频取证场景。首先,“区块链执法记录仪”在拍摄过程中自动对视频、照片等电子数据进行原始性、完整性的校验,并将哈希值上链保存,防止证据被篡改;其次,“区块链执法记录仪”还可对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自动记录和智能采集,对所有实施拍摄、拍照的侦查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对对象信息采集、现场经纬度定位、取证时间及时长等取证过程和信息,进行自动记录并上链保存,保障音视频、照片证据的真实性。又如,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参与研发的“云上取证”系统综合运用区块链、网络视频、人脸识别、电子签章、云存储等技术,广泛运用于远程笔录制作场景。首先,“云上取证”系统在核对身份信息时,采用静态身份认证与动态人脸识别验证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被询问人(被讯问人)为其本人;其次,对询问(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自动记录询问(讯问)时间、地点等取证信息,与实人核验、录音录像哈希值等信息同步上链保存;最后,生成电子笔录并发送给被询问人(被讯问人),供其浏览确认,系统实时记录被询问人(被讯问人)阅看笔录以及签字捺印过程,将笔录内容和签字捺印进行叠加校验并上链保存。
第二,区块链证据的审查实践。应用区块链技术收集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哈希值和取证信息被分布式存储在公检法等不同机关的区块链服务器上,司法人员依据相应权限登录区块链验证平台,就能对接收的电子数据进行有效校验,该份证据是否上链、何时何地上链、是否被篡改等都能被一一查寻到。但应用区块链技术获得的电子数据并不天然具有合法性,在审查区块链证据过程中仍需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首先,对侦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司法人员仍要审查上述区块链自动记录的上链时间、地点等取证信息,并结合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完整,提取过程是否及时、规范,进而决定能否排除证据在上链之前有被篡改、污染的可能性。其次,对于保存在第三方平台(如区块链认证平台、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等)上的电子数据,司法人员除应对电子数据持有者、提供者的主体身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需审查使用区块链保存相应电子数据是否为提供方的定期常规做法,即验证操作过程的通常性,以此判断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最后,还须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有上链时间、区块编号、哈希值等信息,以此来确定区块链证据的形式关联性。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刑事领域的应用尚在探索过程中。可以显见的是,通过设置科学、规范、高效的区块链取证和审查程序,将其有效运用到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对破解海量网络证据提取和审查难题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讲,若区块链技术能够与当前各地深入推进的政法一体化、电子卷宗共享等政法信息化项目相结合,或将引发刑事电子证据制度的创新革命,成为打通电子证据跨部门认证、应用的司法“新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