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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集约集聚发展专题)使用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061357)。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佛山市禅城区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集约集聚发展专题)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珠江西岸产业带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全面提升禅城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2018—2020年)》《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经信函〔2018〕10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专题所参照政策中涉及装备制造业企业扶持资金及第五条第(六)及(七)专题所需扶持资金在省级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集约集聚发展专题)中安排。
第三条 扶持企业条件
(一)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 4754—2017)中,对应的行业代码是33、34、35、36、37、38、39、40、43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在佛山市禅城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近5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办法所扶持企业须承诺自最后1年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禅城区。
第四条 同一企业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相同类型的区级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扶持项目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加大对禅城区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和促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敢于创新、勇于争先,不断扩大销售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竞争力,扎根禅城做大做强做优,实现高质量发展。
1.设立销售龙头奖。根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一个获奖励年度的增幅情况,给予销售龙头奖。
2.设立基数奖。对A类和B类企业,每年给予定额奖励。
该扶持专题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4号)执行。
(二)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
推动全区装备制造业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区新认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入库培育支持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2.加大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扶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室(站)、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进行补助。
3.加大对信息技术(IT)产业扶持。对从事信息技术(IT)行业的装备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相关资质,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进行奖励。
4.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获得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通过国家部委、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进行奖励。
该扶持专题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8〕17号)执行。
(三)推动高新技术装备制造业企业树标提质。
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发展成为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1.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争创成为高新技术创新标杆企业,对每家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补助。
2.鼓励更多装备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高新技术装备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研发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该扶持专题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17号)执行。
(四)推动装备制造业企业上规模发展。
推动一批规模以下装备制造业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升规入库奖励。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奖励。
2.搬迁补贴扶持。对区内搬迁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且工商、税务在我区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补贴。
3.融资贴息扶持。针对“小升规”培育装备制造业企业及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企业小额贷款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的,单个企业如成功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按实际发生的利息的50%予以补贴。
该扶持专题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2019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8号)及后续年度工业企业“小升规”相关奖励扶持办法执行。
(五)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
对2019年产值大于1亿元且月产值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扶持,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
该扶持专题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工业及批发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扶持办法》(佛禅府办〔2020〕8号)及后续相关扶持办法执行。
(六)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落户我区。
对新落户我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补贴:
1.租金补贴。对新落户我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租赁厂房且租期为5年以上的,分两类进行租金补贴扶持:
(1)对新落户我区的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以区统计局认定为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项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我区现有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视同新落户,可申报本项扶持。
(2)对新落户我区的规模以下装备制造业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GB/T 4754—2017)中,对应的行业代码是33、34、35、36、37、38、39、40、4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6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项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购置补贴。对新落户我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或我区现有装备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在我区购置标准厂房自用从事生产活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购置厂房总价(不含税)的20%。
(七)加大装备制造业企业设备保险补贴。
为推动我区装备制造业企业积极投入生产,提高装备制造业企业抗风险能力,对企业就产品购买商业保险的保费支出进行补贴。在投保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10万元后,企业可申请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年度总保费的80%,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扶持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所依据政策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第五条第(六)及第(七)项扶持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
(一)发布通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道)预审: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四)审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并统筹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共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初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征求各镇(街道)、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对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拨付: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或涉及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等情况应当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议确定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扶持资金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二)根据需要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申报和组织、项目管理、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服务;
(三)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镇(街道)初审通过项目,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扶持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协助对扶持资金运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估;
(三)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名单,名单有变动时及时通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时将名单和预算变动情况通知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在扶持资金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三)对辖区企业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做好跟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第五条第(一)至(五)专题扶持措施有效期以所依据政策文件为准,第五条第(六)及(七)专题扶持措施有效期3年。2019年2月25日后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相关财政支出,可在省级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集约集聚发展专题)中办理归垫,归垫部分不要求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承诺。
政策原文:佛禅府办〔2021〕2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集约集聚发展专题)使用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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