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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信 > 内控中心 > 事业单位内控
日期:2021-02-07  浏览次数:110            

  粤司函〔2020〕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强行政执法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防止行政执法工作出现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坚持底线思维。深刻认识当前我省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强化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善于从讲政治、防风险、重大局的角度,认真评估每一次行政执法的具体风险,准备在先、防患未然。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大气力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公正执法。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依法行政,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风险。

  1.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切实防止乱发文。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3.坚持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需要进行现场执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的,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执法对象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贯彻执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依法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

  5.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6.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坚持执法为民,防范侵犯民事权利风险。

  1.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把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作为行政执法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实施行政执法要依法保护相对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防止检查扰民。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要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保护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3.依法慎重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行政执法活动时,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行政执法措施。

  4.坚持文明执法。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表达通俗准确、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

  5.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点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坚持依法有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行政执法风险防控。

  1.应急执法措施依法有据。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应急行政执法措施。

  2.实施应急执法坚定迅速。突发事件应急执法应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故意闹事、聚众干扰应急防控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3.应急执法措施合理适当。突发事件应急行政执法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与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措施。要平等对待国内外所有人员,严禁采取歧视性、选择性行政执法。

  4.依法落实征用补偿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征用资产和物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返还财产;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5.善于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应急执法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积极为具备复工复产复业条件的企业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对于确实存在安全监管风险、需要及时审核的,可以通过委托核查、书面函审、远程核查等方式做好核查检查工作。

  6.及时依法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经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警报后,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四)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及时评估执法风险。实施行政执法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社会稳定性及风险可控性进行研判和评估,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3.注重公证预防纠纷。行政执法主体认为行政执法过程存在执法风险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对执法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防范行政执法争议。

  4.避免激化矛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人及其他旁观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避免激化矛盾。对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现场,已经激化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暂停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可能引发执法风险,或者实施执法已经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立即通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且在24小时内妥善处理。已经引起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执法风险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6.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7.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以大数据分析、重点案件跟进等多种方式,提高分析、研判、预警、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涉及的风险防控,要加强领导、直接过问、亲自督办。

  (二)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妥善处置执法舆情。对于通过媒体曝光、群众监督、社会举报、网上发酵等途径反映出的执法问题,要及时回应、妥善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各项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解读等工作,积极争取群众对每一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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