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转创
| 转创深圳(深莞惠)

保障性住房 特区发展 东莞发展 惠州发展 深圳知识产权 转创法信事务所(深圳) 入户政策 深圳管理 东莞教育 大朗镇 深圳人社 东莞质量 深圳教育 大亚湾新区 罗湖区 大鹏区 龙岗区 福田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宝安区 龙岗区 龙华区 坪山区 光明区 深圳金融 前海区

| 转创广佛

广州知识产权 国际金融后台基地 佛山发展 广东金融高新区 佛山国家高新区 南海区 禅城区 顺德区 荔湾区 花都区 天河区 黄埔区 越秀区 海珠区 番禺区 白云区 南沙自贸区 从化区 南海区 广州发展 信用广州 佛山政务 信用佛山 荔湾区 人社与教育 增城区 佛山教育

| 转创系统

标准化科学 教育系统 检验检测科学 精算科学 监管科技 环境科学评价 投资系统 治理系统 法务系统 生活系统 税务系统 风控系统 科技咨询研究中心 人才系统 慈善系统 合规科技 产学研

| 城市中心

阳江发展 汕尾发展 茂名发展 湛江发展 湛江教育

| 转创梅州

产城融合 梅州发展 中央赣闽粤苏区振兴 县域经济 学习中心 世界客家俱乐部 丰顺县 信用梅州 梅州教育 梅州建筑 梅县区 五华县 梅江区 兴宁市 平远县 蕉岭县 大埔县 梅州公安 梅州转创平台 转创法信事务所(梅州)

| 客家经济

清远发展 河源发展 韶关发展 乡村振兴规划设计 乡村产业振兴 转创惠州 信用惠州

| 转创珠三角

中山发展 珠海特区 肇庆发展 江门发展 转创云浮 韶关工信 云浮教育 肇庆教育 江门教育 韶关教育

| 转创潮州

乡村振兴 潮州发展 经济发展 产教融合 潮州产教 潮安区 湘桥区 综保区 潮州人社

| 转创网校
| 转创厦门
| 转创国际汕头

现代服务业 汕头特区 汕头法治 一二三产融合 乡村人才振兴 汕头教育 转创法信事务所(汕头) 汕头科创 金平区 龙湖区 濠江区 澄海区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 转创揭阳

揭阳发展 揭阳教育 榕城区 普宁市 揭阳科创 揭阳法信事务所(揭阳)

| 转创国际研究院

财务创新全球化研究 商务创新与全球化 国际战争研究所 全球制裁研究中心 全球情报研究 转创全球科创智库 国际税务研究所 管理创新与全球化

| 中国转创科学院

食物与营养研究所 军事科学研究所 医药健康研究所

|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转创 > 转创梅州 > 产城融合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327            

文档2.jpg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作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及规划、用地管理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动态监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改造方案、规划调整以及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等事项整体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成果,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改造目标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等内容,可以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规划布局、用地功能、建设指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十五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造方案中的拟改造情况应当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六条“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下列类型: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三)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四)“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五)供地审批。

  第十七条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

  (二)已按要求落实听证程序和办理社保审核。

  第二十条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二)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应当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前款情形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按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持改造为工业、公益性用途的项目,以及“三旧”改造涉及的公共设施、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三旧”改造项目涉税管理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根据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增长幅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比例、规模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旧”用地的入库审核、实时备案及动态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在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用地批文、改造方案、供地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改造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事项经批准后,改造主体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要求,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实际进行处置。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改造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标图入库、改造方案、用地审批等“三旧”改造相关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改造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改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被“三旧”用地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边沿分隔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被“三旧”用地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与“三旧”用地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地块。

  (二)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三)标图入库,是指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逐块标绘,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形成“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四)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

  (五)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