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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强师工程”,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建设教育强省、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热切期盼。特别是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由于基础弱、底子薄,农村学校的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教育理念陈旧、专业素养偏弱等结构性失衡的问题。为有针对性地破解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补充难、留不住、教不好等关键问题,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的农村教师,带动和引领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村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满足地方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
在借鉴参考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政策和湖南、河北、山东、江苏等兄弟省份组织实施公费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有效经验基础上,结合近两年我省组织开展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供给侧改革,以精准对接地方教育改革发展对高素质教师人才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改善和优化教师队伍素质结构为根本,着力构建高校、地方政府和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培养育人新模式,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学校,下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教育(全科)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为高中阶段培养专业突出、底蕴深厚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教师,与现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上岗退费政策形成点面结合、互为促进、相互补充的教师补给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目标任务、培养政策、培养计划编制、报考对象和条件、招录方式、培养质量管控、就业安排及履约管理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计划是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从教、限期服务”的原则进行组织实施。
(一)我省公费定向培养的模式
分四种类型,一是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培养专科学历层次的幼儿园教师;二是高中起点四年制培养本科学历层次的幼儿园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三是本科(或同等学力)起点两(或三)年制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的高中阶段教师;四是探索初中起点六年制培养本科学历层次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二)公费定向培养的就业范围
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等地市71个县(市、区)的学校,其中幼儿园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农村公办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任教,特殊教育教师、高中阶段教师在县域内相关学校任教。
(三)承担公费定向培养任务的高校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大学、韶关学院、嘉应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等,每年由省教育厅按照全省公费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和培养院校的能力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四)公费定向培养计划的安排
根据各地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公费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由省教育厅综合各师范院校(或以师范教育为主的院校)的培养能力、区域平衡等因素,统筹确定年度公费定向培养的计划数。在计划总额内,合理编制各类培养模式培养院校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年度招生人数,分别纳入全省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的总计划,下达到各培养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和培养院校负责向社会公布。
(五)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产生
以自愿报考为原则,通过相应学段的年度招生考试和体检,遴选出符合公费定向培养条件和要求的合适生源,由培养院校择优录取为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学生,并自愿与培养院校、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范围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六)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培养院校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照一年10个月、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二是在培养院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在毕业前要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要按时完成培养院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是毕业后要到定向培养计划来源地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
(七)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退出机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二是由于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
(八)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履约管理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在服务期内可安排其在定向范围内的学校间进行交流轮岗,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记载履约情况。对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各地负责按照规定追缴公费定向培养对象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收缴其违约金,超过1个月缴纳时限的须每天按照应缴交费用1‰的比例加收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协同培养机制,明确由培养院校与向培养计划来源地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的原则,切实加强校地联合、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二是落实经费保障,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公费定向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学历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安排给各培养院校。由各培养院校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公费定向培养经费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教育部门要牵头负责公费定向培养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编制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公费定向培养专项招聘政策和人事接转工作。要求培养院校要主动作为,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教师教育改革公费定向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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