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转创
| 转创深圳(深莞惠)

保障性住房 特区发展 东莞发展 惠州发展 深圳知识产权 转创法信事务所(深圳) 入户政策 深圳管理 东莞教育 大朗镇 深圳人社 东莞质量 深圳教育 大亚湾新区 罗湖区 大鹏区 龙岗区 福田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宝安区 龙岗区 龙华区 坪山区 光明区 深圳金融 前海区

| 转创广佛

广州知识产权 国际金融后台基地 佛山发展 广东金融高新区 佛山国家高新区 南海区 禅城区 顺德区 荔湾区 花都区 天河区 黄埔区 越秀区 海珠区 番禺区 白云区 南沙自贸区 从化区 南海区 广州发展 信用广州 佛山政务 信用佛山 荔湾区 人社与教育 增城区 佛山教育

| 转创系统

标准化科学 教育系统 检验检测科学 精算科学 监管科技 环境科学评价 投资系统 治理系统 法务系统 生活系统 税务系统 风控系统 科技咨询研究中心 人才系统 慈善系统 合规科技 产学研

| 城市中心

阳江发展 汕尾发展 茂名发展 湛江发展 湛江教育

| 转创梅州

产城融合 梅州发展 中央赣闽粤苏区振兴 县域经济 学习中心 世界客家俱乐部 丰顺县 信用梅州 梅州教育 梅州建筑 梅县区 五华县 梅江区 兴宁市 平远县 蕉岭县 大埔县 梅州公安 梅州转创平台 转创法信事务所(梅州)

| 客家经济

清远发展 河源发展 韶关发展 乡村振兴规划设计 乡村产业振兴 转创惠州 信用惠州

| 转创珠三角

中山发展 珠海特区 肇庆发展 江门发展 转创云浮 韶关工信 云浮教育 肇庆教育 江门教育 韶关教育

| 转创潮州

乡村振兴 潮州发展 经济发展 产教融合 潮州产教 潮安区 湘桥区 综保区 潮州人社

| 转创网校
| 转创厦门
| 转创国际汕头

现代服务业 汕头特区 汕头法治 一二三产融合 乡村人才振兴 汕头教育 转创法信事务所(汕头) 汕头科创 金平区 龙湖区 濠江区 澄海区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 转创揭阳

揭阳发展 揭阳教育 榕城区 普宁市 揭阳科创 揭阳法信事务所(揭阳)

| 转创国际研究院

财务创新全球化研究 商务创新与全球化 国际战争研究所 全球制裁研究中心 全球情报研究 转创全球科创智库 国际税务研究所 管理创新与全球化

| 中国转创科学院

食物与营养研究所 军事科学研究所 医药健康研究所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转创 > 转创广佛 > 荔湾区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指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联系人:黄义兴,联系电话:020—81031477)


  荔湾区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荔湾区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村庄现已全部完成村改居,本指引适用于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分类施策

  (一)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村改居区域。

  1.改造实施方案已批准的,在城市更新改造策划和实施方案中衔接落实村改居居民住房需求,建设公寓式住宅,不得新增村改居居民住宅用地,但存量住宅可以进行原状维修。

  2.在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对于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改居居民,允许进行危房原址重建,对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等保护建筑应实施危房治理及保护修缮。

  (二)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村改居区域。

  1.优先建设公寓式住宅。在未实施城中村改造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按今后3-5年村集体可能新增的建房需求测算建设量,申请选取本村内适量规模、符合规划的土地先行建设村改居居民公寓式住宅。启动旧村改造的,作为提前建设的村改居居民复建房,纳入旧村改造建设成本核算。

  2.对于持有集体土地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及宅基地证(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可通过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等形式实施建设。

  三、建设标准

  (一)原状维修。

  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内部合理调整各楼层层高,但不作为不动产权证变更建筑面积的依据。

  2.非文物保护单位、非历史建筑、非传统风貌建筑及非预先保护对象,更换原坡屋顶的屋面材料、改变房屋屋顶结构或将坡屋顶改为平屋顶,不超过房屋原有破屋顶檐口高度。

  3.仅在房屋内部增设梁、柱等结构加固、更换楼板或拆除、改建房屋内部楼梯,不影响房屋外立面。

  4.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升高或降低室内地台不大于0.45米。

  5.非文物保护单位、非历史建筑、非传统风貌建筑及非预先保护对象,更换外墙饰面材料或更换门窗,不改变房屋门窗位置、尺寸。

  6.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等保护建筑或改变结构安全的原状维修工程,按相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等规定办理。

  (二)危房原址重建。

  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存量住宅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危房原址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1.重建住宅应控制在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原基底范围内,不得增加原有建筑高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2.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

  持有集体土地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及宅基地证(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申请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房屋应控制在原有合法基底范围内,不扩大基底面积、不改变四至关系、不改变使用性质。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

  3.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4.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篷、花槽、台阶等。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

  5.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要求

  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占用规划市政道路,应当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不得侵入农用地、禁建区、规划蓝线、红线、绿线、黄线等强制性图斑监控范围。

  五、建设申报流程

  (一)申请危房原址重建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按照危房原址重建、改建工程类型进行立案。申请材料包括:

  (1)立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申请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提供经街道盖章确认的属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可以确权登记情形的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集体土地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宅基地证,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对于持有宅基地证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申请危房原址重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宅基地证存根档案资料以及经所属街道办盖章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证明文件。

  (4)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5)危房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材料。

  (6)经所属街道办盖章确认的房屋原状建筑证据保全材料或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现状测量成果,包括原状四至关系图、各向建筑外立面图和照片等。

  (7)与相邻建筑毗连设计共墙等关系的,申请人应取得毗连或共墙关系利益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8)建设前后的方案设计及效果对比图。

  (9)全套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含绘制在1:100~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规划图和1:50~1:200平、立、剖面图,图纸需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地形图还需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10)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11)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关于该址是否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及改造实施进度的书面意见。

  (12)其他法定资料。

  2.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3.区规划资源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4.批前公示结束后再次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报案件。除提供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批前公示情况说明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经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属地街道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5.持有宅基地证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申请危房原址重建,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凭报建时所使用的宅基地证原件到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按照普通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类型进行立案。申请材料包括:

  (1)立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申请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提供经街道盖章确认的属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可以确权登记情形的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集体土地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宅基地证,含附图、附件。有共有权属人的,应一并提供。对于持有宅基地证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申请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宅基地证存根档案资料以及经所属街道办盖章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证明文件。

  (4)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5)经所属街道办盖章确认的房屋原状建筑证据保全材料或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现状测量成果,包括原状四至关系图、各向建筑外立面图和照片等。

  (6)经所属街道办盖章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证明文件。

  (7)与相邻建筑毗连设计共墙等关系的,申请人应取得毗连或共墙关系利益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8)建设前后的方案设计及效果对比图。

  (9)全套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含绘制在1:100~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规划图和1:50~1:200平、立、剖面图,图纸需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地形图还需盖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10)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11)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关于该址是否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及改造实施进度的书面意见。

  (12)其他法定资料。

  2.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3.区规划资源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4.批前公示结束后再次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报案件。除提供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批前公示情况说明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经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属地街道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5.持有宅基地证的村改居居民个人住宅申请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凭报建时所使用的宅基地证原件到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建设公寓式住宅。

  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主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手续。

  六、批后管理

  (一)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区规划资源分局批准。

  (三)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四)建设工程所在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规划审批后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管,如存在违法建设情形的,应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审批的城乡规划部门及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

  七、其他

  (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管理的规划、建设、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区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管理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存量住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进行审核确认,提供政策咨询,提高报建效力,协助村改居居民合法、安全建房。

  (三)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一户一宅”标准及宅基地住宅建设标准等其他事项,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规定执行。

  (五)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证明

             2.关于属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可以确权登记情形的证明


 

附件1

  关于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证明

区规划资源分局:

  经审核确认,申请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 成员,现申请办理位于(宅基地使用证号: -______________) 危房原址重建/加建/原址重建/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址现状房屋宗地四至为东:_____;西: ___;南:_____;北: ______,面积为 _____ 平方米,基底面积为 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_____ 平方米,建筑层数为 ___层,建筑高度(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建筑女儿墙顶或者檐口的高度)为 ___米,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同意其向你局申请办理危房原址重建/加建/原址重建/改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街(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2

  关于属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可以确权登记情形的证明

 区规划资源分局:

       经审核确认,申请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非 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 成员,但属于以下情形: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关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的原则,同意其向你局申请办理危房原址重建/加建/原址重建/改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街(盖章)

  ______年_____月 _______日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