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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荔湾区行政范围内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普通工业用地(M1、M2、M3),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二)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准入条件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
1.主体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一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
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村集体改制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
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2.产业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
3.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6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4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4000万元/亩,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不低于240万元/亩。
(3)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4)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
(二)普通工业用地(M1、M2、M3)准入条件。
1.产业方向。
引入的产业项目应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布局,重点发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医药健康以及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2.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普通工业用地(M1、M2、M3)项目投入产出指标分区域设定下限标准,符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相关要求。
四、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原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随其转移,并按照本指引前款要求与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1.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500平方米。
2.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M1、M2、M3)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时,区牵头部门应与受让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4.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5.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登记、转让的,按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审查及用地供应
1.新增工业用地
(1)项目审查。
①项目引进及填写指标。
②报请审议。
(2)用地供应。
①签订协议。
②纳入管理平台。
2.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用地单位可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
(1)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并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协议拟定及方案审查。
②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
③方案审议。
(2)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或工业产业区块外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拟定协议。
②编制方案及论证报告。
③方案公示及意见征询。
④方案审议。
(二)供后管理。
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组织评估工作。在达产以后阶段,年度土地产出率、年度地均达产税收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办理程序为:
1.收集指标。
2.通知企业。
3.核实指标。
4.出具意见。
5.报送结果。
6.督促整改。
六、惩戒及退出措施
(一)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超期开、竣工造成的违约责任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达产阶段,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约定要求,违约责任按照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执行。
(四)在达产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累计3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五)新型产业用地(M0)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区科工信局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六)在达产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七、部门职责
区科工信局负责开展产业导入、履约监管及分割受让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开展履约监管工作,负责工业用地控规修正的指导和审查工作;
区发改局对工业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商务投促局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用地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产税收总额、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时限、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工业用地项目产值能耗、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对工业用地项目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分割受让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八、执行时限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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