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在具体项目选择时应该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2)独立性原则。(3)择优扶优原则。
政策导向原则。政府投资基金与市场化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出资中包含财政出资,因此政府投资基金在与市场化投资机构的合作过程中,要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比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意图是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创业投资领域,增加对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在选择项目或投资方案时,要贯彻当地政策导向原则,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
择优扶优原则。择优汰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基金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理所当然应该体现这一原则。基金与优秀的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既可以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效益,控制投资风险,也有利于进一步做大做强政府投资基金本身,提高其在产业中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优秀的市场化投资机构的优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是管理资金的规模,资金规模越大,越容易实现风险的分散化与管理经验的迅速积累;二是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经验和组成架构,这是一家投资机构最宝贵和核心的资源。
独立性原则。与一般的政策性基金不同,政府投资基金处必须按市场化原则来运作,对资金的占用着必须体现有偿使用。在基金的具体运作中,政策意图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法规实现的,而是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方式实现。为了体现政府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基金要避免政府部门的过度参与,要实现对投资项目的独立评审。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项目公开征集、项目受理、项目评审和项目公示。
2.1 项目的公开征集
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投资机构和投资方案。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报刊、杂志媒体等其他便于创投企业或投资机构获悉的官方正式渠道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公告应明确申请扶持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的条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投资机构运作应遵循的原则,申请报告的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项目评审的决策程序以及截止时点。
投资机构根据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征集公告,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一般来说这些材料主要包括:(1)合作申请书;(2)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告、完税证明等;(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4)投资团队介绍,包括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含教育和培训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5)所管理受托的投资资金规模证明文件;(6)过往投资的企业列表,包括所投资企业的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情况等;(7)典型成功投资案例,包括投资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摘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证明、企业最近概况、投资收益情况等;(8)合作方案;(9)其他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2.2 项目受理
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投资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依据相关文件对投资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对于通过初审的投资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要组织由受托管理机构内部成员、第三方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从业人员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对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进一步搜集信息,提出尽职调查意见,为评审委员会的项目评审做好准备工作。
2.3 项目评审
项目通过尽职调查后,应该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通常以召开评审会的形式进行,评审会由受托管理机构召集,采取专家集中评审方式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受托管理机构从评审委员会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应为单数,小组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目的投资专家。为了保证项目评审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小组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对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小组一般通过打分法对投资机构的方案进行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组长根据专家的评分结果和评审意见,形成最终意见,经评审专家确认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主管机关。
评审委员会主要针对投资机构和合作方案两个方面进行评审,评审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机构所管理的资金规模、融资能力;
(2)投资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等;
(3)管理团队的能力与经验。尤其是管理团队在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资源配备。比如创投基金设立时要考虑投资机构从事科技型创业企业投资管理人员的数量,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在科技型创业企业投资管理方面的能力,是否具备优质的科技型创业企业资源;
(4)管理团队的历史投资业绩。主要对投资机构主要成员投资能力的考察,一般来说也可以考察主要成员在其他投资机构的成功投资案例;
(5)合作方案是否符合政策导向,一般来说包括对财政出资的放大比例,投资于早期企业的比例,投资于本区域内企业的比例等等;
(6)合作方案的可行性,主要包括参股资金退出安排、投资机构的募集社会资本的能力等。
2.4 项目审批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候选投资机构的情况汇报,对投资机构的合作方案进行审核评议,并做出是否投资的决议。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审批通过理事会日常会议进行,日常会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受托管理机构在会议召集前将方案审批所需的材料及时提交。
2.5 项目公示
一般来说,政府投资基金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开性。对经通过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通常包括:选定合作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公示的起止日期;意见反馈方式和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等。
2.6 执行项目投资
基金合作方案评审通过并上报备案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督促指导投资机构募集社会资金,确保按期组建基金。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指导投资机构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项目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应含有受托管理机构委派的成员或观察员,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项目原则上以投资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后执行投资。项目投资实施后,受托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接受投资机构项目备案,督促投资机构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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